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農林場,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政〔2016〕53號)和《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漳政綜〔2017〕26號)精神,提高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水平,有效保障我市困境兒童的生存、發展、安全權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
(一)困境兒童分類。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主要包括:
1.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機構養育孤兒和社會散居孤兒。
2.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指攜帶愛滋病病毒和患有愛滋病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殘兒童。指因自身患病、殘疾導致醫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一級、二級殘疾(參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下同)的兒童;重病的兒童。
4.特困供養兒童。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法定撫養人因自身屬於特困人員、能力欠缺或者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無法履行法定義務,被撫養人實際上無法得到撫養的,可以認定為無撫養能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父母雙方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因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兒童;父母雙方重殘(一級、二級)、重病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重殘(一級、二級)、重病的兒童;父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兒童。
5.貧困家庭兒童。指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中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6.其他需要幫助的困境兒童。包括長期在外流浪兒童、受侵害和虐待的兒童等。
(二)目標任務。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基本原則,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爭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健全保障體系
(一)強化基本生活保障。對於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範圍。對於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於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於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各鄉(鎮)場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充分運用各項醫療政策,形成困境兒童醫療康復保障合力。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對符合條件的優先列入醫療救助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優先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範圍;其年度住院治療費用在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較多嚴重影響基本生活的,符合條件的優先為其辦理臨時救助。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政策。對於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強化各項救助制度的互補聯動,引導和鼓勵慈善組織開展補缺型和補充型醫療援助項目。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對象範圍,救治工作逐步由手術救治向醫療救治拓展。實施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有需求的孤殘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對患急危重症困境兒童的醫療救治,實行首診負責制和先救治後結算,按規定通過疾病應急救助資金補助等渠道支付費用。針對特殊需求,加快推進醫療費用支付、異地就醫制度等改革,讓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看病就醫更加便利。
(三)落實教育保障政策。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兒童教育資助政策和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建立針對殘疾兒童的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對於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要將其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實施送教上門服務,為確實不能到校就讀的重殘困境兒童提供送教上門服務,並將送教對象納入特殊教育學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均標準核撥公用經費,切實做好保障工作。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完善助學金制度,擴大困境兒童資助面,保障困境兒童的受教育權利。
(四)明確監督保護渠道。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公安機關要及時聯繫兒童的其他法定監護人,暫時查找不到其他法定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按照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民政廳《轉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閩高法〔2015〕124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於依法收養兒童,要建立健全收養能力評估制度,確保被收養兒童得到妥善安置、獲得良好的撫養教育。
(五)提升孤兒保障水平。健全孤兒(含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下同)基本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從2017年1月起,我市孤兒基本養育標準為社會散居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900元,機構供養孤兒每人每月不低於1500元。孤兒年滿18周歲後,仍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就讀的,可繼續按標準享受基本生活補助。各鄉(鎮)場要積極為孤兒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孤兒醫療費問題。
(六)健全關愛保護機制。建立健全困境兒童關愛保護“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評估轉介、幫扶干預”四位一體反應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工作銜接,及時監測、發現、處理困境兒童權益受侵害事件,根據實際情況為困境兒童提供行政保護、司法干預、替代照料、教育幫扶、醫療救治、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保護服務。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健全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工作機制,推動其第一時間回歸原來家庭。對尋親無著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兒童,依法臨時安置在流入地或解救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當地尚不具備條件的安置在上一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符合長期安置條件的,依法及時辦理落戶、入學等手續,幫助其正常生活和入學。暢通收養渠道,對符合條件、一年內尋親無著的打拐解救兒童,依法開展國內收養工作。
(七)進一步落實住房保障制度。優先資助農村困境兒童危房改造,優先保障城市孤兒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分配。
(八)進一步拓寬就業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成年後,要按照“社會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積極鼓勵自食其力。積極支持和幫助困境兒童成年後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在技能培訓、職業規劃、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優惠。對符合《福建省徵兵工作條例》入伍條件的困境兒童,在同等條件下擇優推薦入伍。
困境兒童成年後就業困難的,應納入就業援助範圍,落實好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依託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了解就業需求,開展免費就業諮詢,為他們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幫扶。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對於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要加強困境兒童,特別是殘疾兒童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等政策。部分有勞動能力的困境殘疾兒童成年後,戶口所在地的人社、殘聯、民政、總工會等部門要優先為其協調崗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屬地的福利企業可優先錄用。
三、加強基礎建設
(一)加快保障服務設施建設。落實《福建省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按程式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規劃,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的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
(二)構建保障服務工作網路。統籌各類優勢資源,充實工作力量,構建市、鄉鎮和村(居)三級聯動的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網路。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要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要暢通與市政府及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的聯繫,並依託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於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於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於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並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三)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福利督導員或兒童權利監察員工作規範,明確工作職責,提高服務水平。落實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內特教教師和醫護人員相關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教育、衛生系列職稱評審,並在評審時給予適當傾斜。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隊伍建設,做好職業資格鑑定工作。積極引入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充實困境兒童服務保護工作隊伍,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自身優勢,依託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殘聯組織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特殊教育等工作,不斷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增強服務能力。關工委要組織動員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睏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五)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鼓勵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組織,引導其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形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支持各鄉(鎮)場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根據困境兒童的實際需求,向社工、義工、培訓機構等專業化服務組織購買心理慰藉、學習輔導等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以困境兒童對象為重點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要把困境兒童慈善活動列入年度工作計畫。
四、健全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龍海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要建立工作考核、定期督查、及時通報等制度,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做到困境兒童底數清、情況明,應當保障的都應予以保障,並實行動態管理。同時,各鄉(鎮)場要積極發揮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加大社會監督力度,促進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二)建立聯動機制。按照“龍海市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部門協作聯動機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支持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兒童活動場所、康復特教服務機構等兒童服務設施建設。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落實好睏境兒童醫療康復、教育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落實相關職稱評定政策。公安部門要積極會同民政等部門做好睏境兒童信息核查、打拐解救兒童尋親等工作,並依法依規出具相關證明和辦理困境兒童落戶手續。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和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此外,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
(三)加大宣傳引導。各鄉(鎮)場要廣泛開展以關愛兒童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各類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通過多種宣傳形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加大對困境兒童權益保護和福利保障的宣傳力度,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睏境兒童的良好氛圍。要注意加強輿論引導,強化家庭、社會和政府在兒童福利保障和服務管理中的責任意識,切實維護困境兒童的合法權益。
龍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