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滄政發〔2017〕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41號),進一步加強城鄉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最佳化困境兒童生存發展環境,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的原則,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問題為導向,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統一協調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保障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最佳化,安全更有保障。
二、加強分類保障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針對困境兒童生存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完善困境兒童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保障制度,形成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加強基本生活保障。全面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對父母雙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雙方重殘或服刑、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殘或服刑、父母一方失蹤另一方重殘或服刑、父母一方重殘另一方服刑和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成年人,按我市孤兒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逐步為重殘、重病兒童、家庭監護缺失兒童以及父母重病家庭兒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比例發放生活補助。對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條件的困境兒童,足額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全部納入保障範圍。將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兒童納入供養範圍,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疾病治療、就學救助等。對因遭受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兒童,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給予應急性、過渡性臨時救助。對其他困境兒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二)完善基本醫療保障。將困境兒童納入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救助範圍,對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參保費用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予以資助。對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加強疾病應急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市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兒童的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減少兒童患病比例。(牽頭單位:市人社局,配合單位:市衛計委、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積極發展各類學前教育,滿足困境兒童入園需求,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並適當提高資助標準和資助比例。全面落實困境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政策和教育資助政策,足額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貼經費,確保困境兒童不因貧失學。建立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免除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學雜費,對確實不能到校就讀的重度殘疾兒童提供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對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將其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全面落實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和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縣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控輟保學工作協調機制,依法保障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四)依法落實監護責任。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要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採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其聯繫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依法收養的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五)完善兒童福利服務。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範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困境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三、健全工作體系
強化和落實基層政府、部門職責,充實和提升基層工作能力,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上下聯動、協同配合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一)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路。
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統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實和指導、協調、督查等工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要依託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及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路,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為困境兒童建立檔案台賬和聯繫卡,充分利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實行基礎信息動態管理和部門共享,為實施困境兒童精準幫扶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強政策法治宣傳和管理監督,協同相關部門和組織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辦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自薦、民眾舉薦、公開招聘等形式,擇優選拔一批熱愛兒童事業、具備一定工作能力的村(居)民委員會委員或者大學生村官等人員,擔(兼)任兒童權益協理員,有條件的地區可聘請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權益協理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和兒童權益協理員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機制。
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做好綜合協調、指導督促等工作,會同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推動各有關方面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殘聯組織,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督促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發現問題,及早處理,及時幫扶。公安部門要依法打擊侵害兒童違法犯罪活動。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工會、婦聯、共青團要依託職工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家長學校、親職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台等,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關工委要組織動員“五老”人員,協同做好睏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配合單位:各成員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三)動員社會力量參與。
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良性互動機制,促進社會慈善資源與財政資源、行政資源的有效銜接。加快孵化培育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通過實施慈善項目、開辦服務機構等方式,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並鼓勵其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和志願者,針對困境兒童不同特點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親職教育指導、權益維護等服務。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託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結對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配合單位:各成員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四、加強工作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目標任務,細化工作措施,制定考核辦法,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重視不夠、工作不力導致困境兒童救助不及時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厲問責,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配合單位:各成員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二)強化能力建設。統籌各方資源,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作用,逐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利用現有公共服務設施開闢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面向兒童服務功能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制定兒童權益協理員工作規範,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培訓,提升能力,並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做好制度安排。(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配合單位: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三)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介,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圍繞關愛睏境兒童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全社會保護兒童權利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大力宣傳推廣關愛保護困境兒童的先進典型,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宣傳和表揚。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牽頭單位: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配合單位:各成員單位,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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