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8〕29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19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說明,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各類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使殘疾兒童獲得持續健康福祉。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以政府為主導,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落實部門責任,不斷推進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提升殘疾兒童康復保障能力;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不斷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2.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家庭盡責。加強與基本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專項補貼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實現應救盡救;有效發揮家庭對殘疾兒童撫養、教育、保護的第一責任主體作用,為殘疾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3.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分類保障。針對突出問題,根據殘疾兒童自身障礙、家庭經濟和養護情況分類施策、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4.堅持規範有序、接受監督、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基本實現全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體系和服務體系,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具有營口戶籍、0—7歲、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發育異常、需要進行早期干預和康復訓練的兒童。無殘疾人證的,須有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優先救助下列殘疾兒童: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
2.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
3.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
4.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確定。
(二)救助內容
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配置及符合優先救助條件的重度殘疾兒童生活補助等。
1.手術:視力、聽力、唇齶裂、肢體及先天脊柱裂殘疾兒童矯治手術。
2.康復訓練:視力、聽力、唇齶裂、言語障礙、肢體(腦癱)、智力和孤獨症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
3.輔助器具:助聽器和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補助;配置助行器、助視器、兒童輪椅、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
4.輔助器具服務:助聽器、助行器調試補助。
5.生活補助:符合優先救助條件的重度殘疾兒童在專業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三)救助標準
救助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和個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擔。財政康復專項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優先保障殘疾兒童接受基本康復服務,先醫保、後補助、再自費。按照每年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康復專項補助資金數量,根據需求人數,對不同的康復項目給予人均定額補助。在市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政府購買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或委託的醫療教育康復機構使用。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具體標準如下:
1.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和標準
屬於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項目,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資金支付。報銷標準執行《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重大疾病保障範圍的兒童腦癱和0—7周歲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意見》(營衛發〔2016〕33號)和《轉發關於大力實施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深入推進健康扶貧工程的通知》(營衛發〔2017〕83號)規定執行。
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和殘疾孤兒,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按規定及時納入醫療救助。按照《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等5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重度殘疾人醫療服務及保障工作的通知》(營衛函〔2016〕221號)精神,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政策。對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實施好殘疾兒童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2.財政資金補助範圍和標準
(1)手術類:實施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視力和肢體(腦癱)矯治手術、重度齶裂、下顎裂、脊柱裂手術的殘疾兒童,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結算後,個人自付部分的實際發生額給予補助,每人一次性最高定額為12000元。
(2)康復訓練類:肢體、智力和孤獨症兒童在7歲以下逐年連續康復訓練;佩戴助聽器的聽障兒童康復訓練費用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0元;實施人工耳蝸、重度齶裂、下顎裂手術後進行言語訓練費用,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4000元。
(3)輔助器具類:城鄉重度聽障兒童人工耳蝸產品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10萬元;輕度聽障兒童助聽器產品(雙耳)成本費最高補助限額5000元;肢體殘疾兒童裝配上肢、下肢,足踝、腕、脊柱、膝、髖等多種矯形器、配置輪椅、助行器等。
(4)輔助器具服務類:助聽器驗配調試、助行器製作每人一次性定額補助1200元。
(5)生活補助類:符合優先救助條件的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後進行聽力言語康復訓練的聽障兒童、重度唇齶裂手術後進行言語康復訓練的兒童、重度肢體、重度智障和孤獨症兒童,每人給予生活補助最高限額20000元。
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標準,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服務。
(四)工作流程
1.申請
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持戶口本、身份證、殘疾兒童照片、低保證、低保邊緣戶證、建檔立卡貧困戶登記表、其它貧困證明和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原件和複印件等,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縣(市)區殘聯組織提出救助申請,填寫《營口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資料及工作用表》。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由兒童福利機構向所屬縣(市)區殘聯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2.審核
縣(市)區殘聯、民政、衛生健康、婦聯等部門組織鄉鎮(街)有關人員對本轄區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核查比對,進行受助資格、康復訓練評估審核。對於符合優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市)區級殘聯組織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後作出決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報資料》和《營口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審批表》,經市、縣(市)區兩級殘聯審核同意後,由縣(市)區殘聯下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通知書》。
3.救助
殘疾兒童救助。在本地區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由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通知書》到自主選擇的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在本地區以外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法定監護人是駐異地現役軍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的;在異地註冊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本地區康復機構無法對其進行康復訓練的。必要時,到市級以上殘聯組織和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
殘疾兒童康複選擇定點醫療康復機構進行訓練的,每年訓練時間必須達到6個月以上,選擇定點康復機構進行訓練的每年訓練時間必須達到10個月以上。
定點康復機構的確定。各縣(市)區要根據本轄區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和康復需求合理確定康復機構。康復機構認定、服務規範、建設標準等執行國家住建部、發改委的《殘疾人康復機構建設標準(建標165—2013)》和《遼寧省殘聯關於印發<遼寧省殘疾人康復救助項目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殘聯辦發〔2018〕20號)。公益一類或有特殊康復技術要求的定點醫療和教育康復機構,由縣(市)區以上殘聯組織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其它公益二類醫療機構、民辦康復機構等社會組織,須向所在地殘聯提出書面申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程式準入。
4.結算
遵循先醫保、後補助、再自費的原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和新農合基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財政康復專項補助按部門職責分別指導落實。
符合財政康復專項補助的殘疾兒童,市財政會同市殘聯將國家、省、市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撥到各縣(市)區財政或殘聯,由各縣(市)區財政配套後,與定點醫院、定點康復機構或殘疾兒童家庭進行結算,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國家、省、市資金管理規定和要求進行結算,簡化手續,方便殘疾兒童和定點康復(醫療)機構。
可採取以下方式結算:
(1)與本地區(含市級)康復定點機構結算:在公益一類定點醫療康復、教育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市)區殘聯審核,縣(市)區殘聯報請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市)區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一般不超過3個月。
(2)與醫保定點機構結算: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基本醫療結算後,經同級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委託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3)與政府購買服務的機構結算: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定點康復教育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由縣(市)區殘聯審核,由縣(市)區殘聯與定點康復教育機構直接結算。
(4)與本地區以外的定點機構結算:在本地區以外的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未享受當地救助政策的,由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殘聯審核同意,待訓練周期結束後,由縣(市)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與個人結算。
(5)與殘疾兒童監護人結算:符合救助條件,列入特殊救助項目的特殊病種(見附屬檔案2)實施手術的殘疾兒童,在醫保政策報銷以外個人負擔部分,由縣(市)區殘聯以補助的方式按標準與殘疾兒童監護人直接結算。符合優先救助條件的重度殘疾兒童生活補助,由縣(市)區殘聯與殘疾兒童監護人直接結算。
具體結算相關手續,由縣(市)區殘聯商相關部門確定。
(五)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在國家、省項目資金安排的基礎上,在保障殘疾兒童救助不低於國家、省救助標準的情況下,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制,並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同脫貧攻堅、健康扶貧工程統籌規劃,優先扶持。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殘聯、財政、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加大問責力度和責任追究。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要求,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康復能力建設,重視康復人才培養
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地區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興辦公益性康復機構。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康復機構,鼓勵多種形式興辦康復機構,並與政府興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康復機構按規定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範圍,並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要重視康復人才培養和培訓,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
(三)加強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政府領導,殘聯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機制,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工作網路,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充分發揮基層和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四)加強綜合監管,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二是科學合理制定調整康復醫療服務價格,加強價格監管;三是對康復機構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四是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大力宣傳和解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縣(市)區政府要制定出台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配套政策措施。市殘聯將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縣(市)區做好貫徹落實的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印發的通知

營政發〔2019〕3號: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口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業經2019年1月25日第十六屆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政策解讀說明

一、《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出台的背景和依據
為建立健全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到2020年底,基本實現全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體系和服務體系,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目標。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8〕29號), 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 《 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正文和三個附屬檔案。正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二是制度內容,包括救助對象、救助內容和補助標準、工作流程、經費保障;三是組織實施的基本要求,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康復能力建設、加強綜合監管、加強宣傳動員。《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體要求
1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針對各類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突出重點人群、重點病種,進一步加強統籌協調和資源整合,採取有效措施,提升我市殘疾兒童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和殘疾兒童醫療康復服務能力,全面提高我市殘疾兒童健康水平,保障殘疾兒童特別是貧困家庭的殘疾兒童與全市人民一道邁入全面小康社會,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使殘疾兒童獲得持續健康福祉。
2 .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家庭盡責;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分類保障;堅持規範有序、接受監督、公開公正四項基本原則。
3 .總體目標。 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保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基本實現全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體系和服務體系,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1 .救助對象。 具有營口戶籍、0—7歲、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發育異常、需要進行早期干預和康復訓練的兒童。無殘疾人證的,須有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 優先救助下列殘疾兒童: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的殘疾兒童。2.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3.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4.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市)區政府確定。
2 .救助內容。 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的矯治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配置、服務; 在居住地以外城市的專業定點機構進行康復訓練、需要家長專門陪護的符合優先救助條件家庭的重度 殘疾兒童生活補助。
3 .救助標準。 救助總原則先醫保、後救助、再自費。財政資金補助範圍和標準包括康復訓練、手術、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和生活補助等五個類別,根據不同項目,實行定額補助。根據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適時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標準,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服務。
4 .工作流程。 由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申請,縣(市)區、市兩級殘聯審核;由法定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實行“一站式”結算。
5 .經費保障。 市、縣(市)區政府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在國家、省項目資金基礎上,在保障殘疾兒童救助不低於國家、省救助標準情況下,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三)組織實施
1 . 加強組織領導,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2 . 加強康復能力建設,重視康復人才培養;
3 . 加強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4 . 加強綜合監管, 接受社會監督;
5 . 加強政策宣傳, 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包括三部分。一是重點任務分工,明確了相關職能部門工作職責;二是《營口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補助標準明細表》,細化了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補助標準;三是《營口市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輔助器具適配補助明細表》,細化了為殘疾兒童配置輔助器具產品和服務類別及補助標準。
營口市殘疾人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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