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經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吉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9月11日印發吉首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首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吉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確保全市殘疾兒童獲得精準的基本康復救助服務,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湘西自治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州政辦發〔2019〕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康復救助範圍及救助原則
(一)康復救助對象。0—7歲(指受助時不滿8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和孤獨症等殘疾兒童(其中孤獨症救助對象為0—10歲)。
(二)康復救助對象條件
1.具有吉首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復意願,預期合理。
3.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並經過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原則。在救助範圍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實行全覆蓋,應救盡救。
二、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機構康復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康復:為視力殘疾兒童一次性提供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救助標準為每人1000元。
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康復:康復訓練救助時間每年不超過10個月,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800元,主要用於康復訓練、康複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境布置、人員培訓及購買服務等費用補貼。
3.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在定點機構內集中康復訓練救助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智力、肢體和孤獨症殘疾兒童集中康復訓練救助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年,經專家評估同意後可繼續進行康復。
4.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復訓練救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1.視力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一次免費適配助視器。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聽力殘疾兒童:向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於助聽器(2台全數字助聽器)產品費補助、20%用於助聽器驗配服務。在救助年齡內,助聽器驗配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3.肢體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位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它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專業評估機構意見,必要時更換;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每人累計救助不超過3次。
(三)手術
1.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對象為聽力損失重度聾以上,配戴助聽器康復效果不佳,醫學檢查無手術禁忌症,雙側耳蝸及內聽道結構正常、無蝸後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監護人能認真履行監護責任並對人工耳蝸有正確的認識。
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救助一次,救助費用標準7.5萬元,其中80%用於人工耳蝸產品費補助、20%用於術前復篩檢查、手術及術後5次調機。
2.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手術適應症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
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用於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
三、康復救助工作程式
(一)準確把握救助數據。市殘聯要積極協調市衛健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工作,準確掌握全市殘疾兒童數據及康復需求,建立吉首市殘疾兒童資料庫,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二)申請康復救助程式
1.評估。由殘疾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評估意見或持殘疾證,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持身份證或家庭戶口本和救助條件規定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或殘疾人證,向市殘聯提出申請。
3.審批。市殘聯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不符合康復救助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三)康復救助。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到定點康復機構辦理康復訓練註冊登記,接受康復訓練。定點康復機構與監護人簽訂康復協定,同時將協定複印件報市殘聯備案。殘疾兒童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訓練,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告市殘聯,市殘聯及時註銷該項康復救助。原則上殘疾兒童應在本市定點康復機構就近就便接受康復救助服務,如我市暫無定點康復機構可轉介到上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服務。
(四)評估。制定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估標準,完善評估機制。市殘聯要做好殘疾兒童康復監測和督查,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結束後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系統訓練滿1年的殘疾兒童,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應告知其監護人,終止該項目救助。
四、經費保障與結算
在中央、省、州財政補助的基礎上,康復救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市財政統籌。每年1月中旬前各鄉鎮(街道)要向市殘聯報送上年度本轄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7月中旬前報送下年度實名制康復救助服務需求。市殘聯每年要根據全市殘疾兒童康復需求,進行康復救助資金和篩查服務等工作經費測算,每年11月前向市政府報告,並納入財政預算,同時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補助。市殘聯向市財政局提交全市年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計畫及經費安排申請,經批准後撥付。
在定點康復機構、手術醫院接受康復服務和手術發生的費用,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個人自付部分再由市財政局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確保不出現重複補助、失當補助。經市殘聯審核同意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由市殘聯按照殘疾兒童救助標準與定點康復機構進行結算(含轉介至州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的兒童);實行預付制,根據定點康復機構訓練殘疾兒童數量先預付3個月的康復經費,每季進行一次結算。經市殘聯審核同意,轉介至省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兒童的康復訓練經費,由市殘聯商市財政局確定的辦法與定點康復機構進行結算;轉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復服務的,由監護人先行墊付康復費用,持收款憑證到市殘聯按本市殘疾兒童救助標準予以結算。輔助器具適配經費由市殘聯與市財政局結算,輔助器具產品由市殘聯根據需求情況經政府招標程式進行集中採購。對在定點康復機構集中訓練的貧困家庭(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家庭)殘疾兒童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300元的困難救助(發放給康復對象)。
五、定點康復機構認定
(一)定點康復機構的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資質,機構建設符合國家及省、州、市制定的有關康復機構規範。
2.自願成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
3.能夠按照國家和省、州、市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復服務。
4.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二)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衛健、教體、民政、醫保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復專家進行遴選評審,報市政府、州殘聯審定。
(三)定點康復機構目標責任。定點康復機構須與市殘聯簽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康復訓練機構目標責任書》,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定點康復機構應利用公告欄、網站等做好康復救助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享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康復救助開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市殘聯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救助項目公開、透明。
(四)定點機構資格的取消如出現下列行為之一,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應解除服務協定,取消其定點資格:
1.藉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資金。
2.救助項目服務範圍內的不合理額外收費。
3.未按康復服務範圍和康復技術規程提供康復服務。
4.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5.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安全隱患。
6.違反康復救助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他行為。
六、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
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康復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完善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養培訓體系,健全鼓勵政策,充分發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康復人才培養水平。市殘聯要統籌制定康復專業人才培訓實施方案,重點強化康復骨幹的培養。對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定點康復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定期開展針對性的專業培訓。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要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要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至少提供1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能力。
七、康復救助管理與監督
市殘聯、發改、財政、人社、教體、衛健、醫保、民政、扶貧、應急管理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工作。
(一)市殘聯: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開展全市殘疾兒童篩查,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實施救助計畫;做好救助對象審批、定點康復機構準入、評估、退出等工作;加強定點康復機構綜合監管、救助項目績效評估和項目實施的督導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扶持辦法》,通過提供康復訓練場地和康復器材、減免租金、協調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為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予以幫助;加強康復人才培養,明確專人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錄入和管理。
(二)市發改局: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局,完善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
(三)市財政局: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會同殘聯等部門研究制定康復救助提標擴面政策,並加強資金監管。
(四)市人社局: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康復機構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價標準,大力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人才隊伍建設。
(五)市教體局: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推進特殊教育融合發展,在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增加學前部或附設幼稚園,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
(六)市衛健局:加強對定點篩查評估、醫療康復機構管理和指導,組織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康復技術培訓,指導相關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要建立嬰兒出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掌握嬰兒出生缺陷情況,並定期向市殘聯報送相關信息;要及時將有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七)市醫保局:按規定落實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政策,並逐步提高報銷標準;做好殘疾兒童的醫療救助。
(八)市民政局:引導社會捐贈用於殘疾兒童康復,做好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
(九)市扶貧辦: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要特別扶持,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比對和資源共享。
(十)市應急管理局:對康復機構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具體內容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解讀

一、《吉首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起草過程
1、省、州政府檔案出台後,市殘聯組織專門人員到鄉鎮村(社區)進行了廣泛調查研究,在省政府檔案的基礎上,結合《湘西自治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州政辦發[2019]30號)和吉首市實際,初擬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2、完全按照省、州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提交會議研究的《實施細則》包括康復救助範圍及救助原則、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康復救助工作程式、經費保障與結算 、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 、康復救助管理與等七個部分。
3、根據省政府的《實施意見》和州政府的《實施細則》,我市殘聯作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組織實施並具體承辦單位,我們出台的檔案更應該細化、明了,便於操作。融合了《湖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操作辦法》核心內容,制定了《實施細則(送審稿)》,送審稿僅對上級檔案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對救助對象、年齡、標準等實質性內容無任何突破。
二、《吉首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七項,具體內容如下:
一、康復救助範圍及救助原則;
二、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三、康復救助工作程式;
四、經費保障與結算; 
五、定點康復機構認定;
六、康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 ;
七、康復救助管理與監督 。
三、政策法規依據
1、《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
2、《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庋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
3、《關於印發〈湖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操作辦法〉的通知》(湘殘聯字[2018]32號);
4、《湘西自治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州政辦發[20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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