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8〕4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殘聯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9月27日
辦法全文
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等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以0-6歲階段為最佳康復期,要做到早預防、早篩查、早轉介、早治療、早康復,通過科學、及時、有效及個性化的搶救性康復服務,為其將來入學、就業、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三條 總體目標: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組織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章 康復救助對象
第五條 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廣東省戶籍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有條件的地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符合以下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六條 不斷完善非本省戶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實現持有廣東省居住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覆蓋。
第三章 康復救助內容和標準
第七條 省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補助最低標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在省級救助標準基礎上,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確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內容和經費補助標準,但不得少於、低於省級救助內容和標準,並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
第八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康復訓練及支持性服務等。各類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省級基本服務項目、內容、補助標準及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 手術。
1.人工耳蝸植入:為1-6歲重度聽力殘疾兒童,經評估符合植入電子耳蝸條件並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仍需個人自付部分費用,憑醫院開具的有效票據提供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15000元/人(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低於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對享受國家人工耳蝸救助項目的殘疾兒童,免費為其提供人工耳蝸產品1套,並提供一次性手術費用(含調機費)補助,補助標準為15000元/人。
2.肢體殘疾矯治: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補助,標準為不少於16000元/人,其中矯治手術補助10000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補助6000元/人(手術費經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低於補助標準的,按個人實際支付費用給予補助)。
(二) 輔助器具適配。
按照《廣東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粵殘聯〔2018〕6號)有關規定和標準,為各類殘疾兒童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提供補貼。
(三) 康復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1)為低視力兒童提供功能評估和視覺基本技能訓練,時間不少於1個月,折算持續訓練時間不少於72小時,補助標準為1500元/人·次(限3年1次)。(2)為低視力兒童提供功能評估及助視器等使用培訓、認知學習、社會適應以及生活技能等訓練,每年不少於10個月,補助標準為2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補助10個月)。(3)為全盲兒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適應性訓練,時間不少於2個月,折算持續訓練時間不少於120小時,補助標準不少於3000元/人·次(限5年1次)。
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症兒童: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復訓練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補助,每年訓練時間不少於10個月(每人每年補助10個月),具體康復服務內容及規範按照國家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畫”和貧困智力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項目的有關要求執行,國家相關部門出台新的服務規範後按新規範執行。(1)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於5小時,每周單訓不少於1小時,補助標準為:公辦康復機構1200元/人·月,非公辦康復機構2000元/人·月。(2)非全日制康復訓練:3歲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兒教育、普通國小教育的受助人可採取一對一的親子同訓、預約單訓、家庭指導或集體教學等,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於3小時,每周單訓不少於1小時;或每周單訓不少於3次,每次不少於1小時;或每周開展不少於3小時且康復效果與上述模式相當的集體教學。補助標準為:公辦康復機構600元/人·月,非公辦康復機構1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復訓練補助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公辦康復機構是指教育、民政、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或組織舉辦的公益一類康復機構,公益二類、三類康復機構參照非公辦機構執行。各地要根據本地情況,逐步提高公辦康復機構的康復救助補助標準和保障水平。
3.殘疾兒童同一救助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複享受政府同類救助項目補助。
4.康復訓練補助費主要用於康復訓練、康複評估、家長培訓、康復教材、康復檔案、康復設備、環境布置、人員培訓、食宿及購買康復專業人員服務等。
第四章 康復救助工作流程
第九條 各級殘聯組織要積極協調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定期開展殘疾兒童篩查和發現工作,建立篩查檔案,準確掌握本地殘疾兒童底數及康復需求,及時提供康復救助服務。
第十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 申請。
1.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康復機構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以下統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財政轉移支付地區戶籍的殘疾兒童到非財政轉移支付地區接受康復訓練的,須持有康復機構所在地居住證,向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必要時,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和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
2.申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填寫《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補助申請審批表》(附後),並提供有關身份和證明材料,其中在戶籍所在地和康復機構所在地申請的,持身份證或家庭戶口簿、殘疾人證或有專業資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原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康復機構所在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在居住證發放地申請的,持身份證或家庭戶口簿、殘疾兒童居住證、殘疾人證或有專業資質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書原件,向殘疾兒童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
(二) 審核。
1.縣級殘聯組織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監護人。經審核符合康復救助條件的,納入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管理,並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監護人對未通過審核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訴,收到申訴的殘聯組織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由縣級殘聯組織和民政、扶貧、財政等部門共同核准後優先提供康復救助;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符合本辦法康復救助對象條件要求、並按有關服務規範開展康復服務的,可申請康復救助。
(三) 救助。
1.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辦理註冊登記,建立康復檔案,接受康復服務。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原則上應安排殘疾兒童在本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對於確實需要申請異地康復的,經擬接受康復機構所在地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可轉介異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並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為其辦理轉介手續。
2.定點康復機構須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定服務協定,並將協定複印件提交殘疾兒童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備案。
3.康復服務滿1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的、超齡或自行放棄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應終止其康復服務並及時報告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要及時做好救助對象調整及服務信息的對接工作。
4.每年9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殘聯組織應向省殘聯組織報送上學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數據和績效報告等。
(四) 結算。
1.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或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由縣級殘聯組織與定點康復機構結算,或由殘疾兒童監護人憑有效票據按標準向縣級殘聯組織申請給予補助,具體結算方式和周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省、地級以上市殘聯組織所屬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發生的康復服務費用,經本級殘聯組織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2.獲準接受異地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如戶籍所在地救助標準高於康復機構所在地的,按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低於康復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殘疾兒童家庭自行承擔。非財政轉移支付地區的殘疾兒童異地康復救助補貼標準由當地自行制定。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同時,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中央和省級財政對欠發達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其他地區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補助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第十二條 康復救助服務補助經費使用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省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及管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或個人舉辦的,依法登記、符合條件並經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機構,主要包括殘疾人康復機構、醫療康復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兒童福利機構以及非營利性的助殘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康復機構的業務指導,加大對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機構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購買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運作模式及監管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並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各級兒童福利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機構內的殘疾兒童開展康復服務,符合定點康復機構條件的,納入定點機構管理;暫時不具備開展康復服務條件的,可通過購買(委託)其他定點康復機構服務的方式提供康復服務。
第十五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的認定,由縣級以上殘聯組織會同同級教育、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等部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按照相關準入標準公開評審擇優確定。各級殘聯組織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定點康復機構名單。
第十六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質,自願申請成為廣東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復救助任務的服務能力。
(二)符合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相關準入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服務。
(三)遵紀守法,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其他政府監管、執法部門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第十七條 經中國殘聯、國家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聽力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定點醫院和通過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機構三級(含)以上等級評審的機構,可直接認定為本地定點康復機構。
第十八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並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定點康復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負責人、聯繫方式。
(二)殘疾兒童監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定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內容。
第十九條 教育、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商同級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確保康復救助服務公開、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充分利用網站、公告欄等做好康復救助項目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及監護人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項目進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監護人、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定點康復機構出現以下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由認定部門根據情況取消其定點資格,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殘疾兒童監護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協定不符合規定。
(二)藉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經費。
(三)收取救助對象項目服務範圍內不合理費用。
(四)未按項目服務範圍和服務規範提供康復服務。
(五)項目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標。
(六)隱瞞康復服務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實情況材料。
(七)擅自暫停或終止康復服務。
(八)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安全隱患。
(九)存在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兒童及其他侵犯殘疾兒童合法權益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任務的非定點康復機構在資質、管理、服務等方面的要求與定點康復機構一致。
第七章 康復服務專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上崗前接受專業技能培訓並通過測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專業人員教育、培訓、培養體系,加強對康復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各級殘聯組織要會同同級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建設,制定相關鼓勵政策和措施,充分發揮各類康復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各類康復專業人才培養水平。
第二十五條 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復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同時,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提供至少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
第八章 康復救助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殘聯組織,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審計、工商、扶貧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一)殘聯組織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加強宣傳發動、組織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制定康復救助計畫。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業務經辦能力,做好康復救助申請受理、審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條件殘疾兒童接受康復服務。依託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管理系統,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數據信息管理與共享,及時將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反饋發展改革、工商等部門;會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工商等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對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實施嚴格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殘疾兒童康復人才培養,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二)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逐步完善隨班就讀保障體系,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鼓勵省內高校開設教育康復、特殊教育等相關學科及專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特殊教育補貼的發放工作。
(三)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配合殘聯組織和民政、扶貧等部門核實殘疾兒童的戶籍、居住證等有關信息。
(四)民政部門要做好殘疾兒童的醫療康復救助和生活救助,優先保障低保家庭、兒童福利機構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組織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及康復救助工作;加強社會辦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服務機構的註冊登記審核和監督管理;協調社會捐助支持殘疾兒童康復。
(五)財政部門要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補助經費,會同審計部門、殘聯組織等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殘聯組織等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經費保障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政策,逐步提高報銷標準。
(七)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醫療康復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制度;指導婦幼保健等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八)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康復服務價格監管。依託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九)扶貧部門要全面摸清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狀況,配合民政部門、殘聯組織等做好相關康復救助服務工作。
(十)工商部門要加強對商事主體類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註冊登記審核和監督管理;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做好有關康復機構的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
(十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審計監督。
(十二) 充分調動和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殘聯會同省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如之前執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