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8〕40號)、《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惠殘助殘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樂府辦函〔2018〕74號)要求,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樂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量體裁衣”式殘疾人服務(以下簡稱“量服”),通過精準對象、精準施策、精準監督、精準管理,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範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範、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全覆蓋。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樂山市戶籍;經濟困難家庭;持有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殘疾等級評定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三級以上資質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有康復需求且經專業醫療康復機構明確診斷具有相應康復適應指征的0—14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和孤獨症兒童。其中,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包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其他經濟困難家庭包括因受災、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疾病、殘疾、住房困難、就業困難、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來源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家庭。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康復適應指征由縣(市、區)殘聯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標準會同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等對救助對象進行診斷和評估。必要時由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作進一步診斷、評估。
  三、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救助內容。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手術。為殘疾兒童實施畸形矯治手術、腦癱手術、人工耳蝸植入術,以及其他具有手術適應症的康復手術。
  2.康復訓練。為殘疾兒童提供視力、聽力言語、腦癱、智力、孤獨症、肢體矯治術後等康復訓練。
  3.輔具適配。為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助聽器、矯形器、假肢、輪椅、助行器等基本康復輔助器具。
  (二)救助標準。
  1.康復手術。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每名不超過3萬元/年。
  2.康復訓練。開展康復訓練的,每名不超過2萬元/年。
  3.輔具適配。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助聽器不超過1萬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1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6萬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後,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救助同一類型輔助器具。
  救助項目和救助資金不能重複享受。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等,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拓展救助項目。
  四、救助流程
  (一)對象申請。殘疾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或通過“開放量服”自助業務辦理進行申請)。家長或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
  (二)對象審核。縣(市、區)殘聯負責救助對象的審核、認定。優先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一戶多殘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
  (三)救助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按程式辦理康復救助手續後,到市內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康復機構的選擇一般遵循就近就便原則,確需跨地區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經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同意後轉介至其他地區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康復訓練以機構訓練為主,社區、居家康復為輔,每年在機構康復訓練時間應不少於6個月。輔助器具適配由定點康復機構的手術醫師、康復醫師、輔助器具適配技師根據患兒的病情,提出適配方案,在徵得患兒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為其適配輔助器具。定點康復機構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質量要求為救助對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準康復服務,服務情況要及時精準錄入“量服”平台。
  (四)費用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和醫療救助後,由縣(市、區)殘聯審核確定康復救助金額,再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市、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市、區)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市、區)殘聯與同級財政部門商定結算辦法。
  (五)效果評估。建立健全評估工作機制,做到服務前評估、階段性評估、終期評估、常規評估和抽測性評估相結合。有條件的縣(市、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市、縣兩級殘聯要會同衛生健康、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醫保等部門(單位)成立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指導檢查和效果評估,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機構管理
  (一)機構培育。各地要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興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開設的康復機構和政府開設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各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應鼓勵、指導和支持社會興辦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業務。
  (二)機構認定。市、縣兩級定點康復機構由殘聯會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同級管理、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縣(市、區)殘聯應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與經審核認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合作協定書,明確雙方職責、任務目標等,並通過適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會及時公示救助情況。
  (三)機構監管。市、縣兩級殘聯要會同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單位)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加強對定點康復機構監督管理,進一步提升康復服務能力,改善康復服務質量;要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範內部管理、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和康復服務質量。對定點機構管理不善、違反康復技術流程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定點康復機構,市、縣兩級殘聯和同級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單位)要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情況嚴重的,應取消定點康復機構資格。
  六、資金管理
  市、縣兩級財政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做好資金兜底保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捐贈。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防擠占、挪用、套取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救助對象監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殘聯、財政、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開發、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密切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要求,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二)加強人才培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要制定殘疾兒童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計畫,探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審制度,對康復服務從業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建設,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業務、有愛心、善服務的專業化幹部隊伍,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
  (三)開展殘疾篩查。市、縣衛生健康部門和殘聯要依據工作職責,認真組織開展0—14歲兒童殘疾篩查工作,建立早期篩查、治療和康復工作機制,加快推動篩查、轉介、康復救助等服務信息共享,實現殘疾兒童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的工作目標,切實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讓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五)嚴格督查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定期調研督導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加大問責力度;要適時推出一批先進單位和個人,認真總結經驗,推廣好的做法。
  各縣(市、區)要依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本地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措施。市殘聯要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印發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現將《樂山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樂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對廣大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要重視殘疾人健康,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8〕40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台了《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對全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進一步改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檔案分為總體要求、救助對象、救助內容和標準、救助流程、機構管理、資金管理、保障措施等7個部分,進一步推動建立和完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救助對象及條件。
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樂山市戶籍;經濟困難家庭;持有殘疾人證(或縣級以上殘疾等級評定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三級以上資質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有康復需求且經專業醫療康復機構明確診斷具有相應康復適應指征的0—14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少年和孤獨症兒童。
有康復需求的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都能申請康復救助。其中,經濟困難家庭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因受災、突發事件、意外傷害、疾病、殘疾人家庭、住房困難、就業困難、失地農民、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來源等原因造成的經濟困難家庭。
(二)救助內容。
——手術。為殘疾兒童實施畸形矯治手術、腦癱手術、人工耳蝸植入術,以及其他具有手術適應症的康復手術。
——康復訓練。為殘疾兒童提供視力、聽力言語、腦癱、智力、孤獨症、肢體矯治術後等康復訓練。
——輔具適配。為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助聽器、矯形器、假肢、輪椅、助行器等基本康復輔助器具。
(三)救助標準。
——康復手術。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手術的,每名不超過3萬元/年。
——康復訓練。開展康復訓練的,每名不超過2萬元/年。
——輔具適配。基本輔助器具適配不超過0.5萬元/人、助聽器不超過1萬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裝每具不超過1萬元/人;人工耳蝸不超過6萬元/人。
(四)申請程式。
1.對象申請。殘疾兒童家長或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康復救助申請(或通過“開放量服”自助業務辦理進行申請)。
2.對象審核。縣(市、區)殘聯負責救助對象的審核、認定。優先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一戶多殘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
3.救助服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按程式辦理康復救助手續後,到市內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康復訓練以機構訓練為主,社區、家庭康復為輔,每年在機構訓練時間應不少於6個月。
(五)資金來源。
市、縣兩級財政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安排兜底保障資金。
(六)部門職責。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殘聯、財政、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人社、扶貧、醫保、市場監管等部門明確了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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