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麗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施細則》是2021年5月23日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進一步改善麗江市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雲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麗江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麗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殘疾兒童,是指存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
第四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建立與麗江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覆蓋城鄉、運行規範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
第五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規範有序、公開公正,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麗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領導全市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委託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統籌、協調、指導全市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縣級政府委託各縣(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縣級殘聯),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具體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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