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根據《殘疾人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8〕37號)精神,結合荊州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6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力爭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讓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應救盡救。政府培育和支持社會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堅持應救盡救,全面覆蓋,保障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二)堅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採取殘疾兒童康復專項救助、基本醫保報銷、地方財政適當補貼、家庭合理負擔、社會救助和相關部門政策有效銜接的辦法,統籌資金,解決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需求。
    (三)堅持需求導向,標準適度,服務可及。為殘疾兒童提供醫療、康復訓練、教育、輔具適配、社會融合等多學科領域的系統康復服務,將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納入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學校、幼稚園、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接納殘疾兒童參與社會生活,並為殘疾兒童融入社會生活創造和改善環境條件。
    (四)堅持責任共擔,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積極發揮家庭、社會、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盡責任、社會廣泛參與、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加強績效考評,提高運行效率。
    三、主要內容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按照“自願申請、按需救助”的原則,對荊州市範圍內0—14周歲的殘疾兒童實行分類救助。
    (一)救助對象。具有荊州市戶籍(含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0—14周歲,診斷明確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孤獨症兒童和苯丙酮尿症兒童。兒童身體狀況穩定,有康復意願且家庭成員配合。
    (二) 救助內容。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服務和個性化康復服務。
    符合各救助項目條件的受助兒童同一年度可享受多項康復救助(如某腦癱兒童,可在同年度享受矯治手術、機構康復訓練以及輔具適配項目等)。
    1.手術類項目:按不同術式確定補貼標準,已納入醫保報銷目錄的,對醫保報銷後個人自費部分,按中央和省救助標準據實補貼。
    2.機構康復訓練類項目:
    (1)0—10周歲受助兒童,按中央和省救助項目、救助標準執行。0—6周歲受助兒童,訓練時間不少於10個月,7周      歲—10周歲受助兒童,訓練時間不少於6個月。
    (2)11周歲—14周歲受助兒童,康復訓練補貼標準不低於省確定的7周歲—10周歲受助兒童救助標準給予補貼,訓練時間不少於6個月。
    3.輔助器具適配類項目:各地根據殘疾兒童需求和機構服務能力,確定本地輔具適配目錄,按實際配發的輔具給予補貼。可根據受助兒童需求適配輔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長發育需求每年更換。
    (三)救助方式與康復安置。
    1.殘聯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所屬的具有提供康復訓練和康復治療能力的公益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專業組織設立的康復機構,授權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和康復救助。
    2.通過政府招標,購買社會化康復服務,轉介殘疾兒童享受中標機構提供的康復服務。
    3.經縣(市、區)殘聯同意,殘疾兒童可在省內異地經有關部門確定的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所產生的康復費用按本級救助標準補貼。
    (四)政策銜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要與公共衛生服務、義務教育、社會醫療保險、社會救助、慈善捐贈等政策相對接。地方政府應制定具體政策銜接辦法,統籌解決殘疾兒童康復費用和康復期間家庭生活困難等問題。
    四、救助流程
    (一)自願申請。本著自願原則,殘疾兒童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攜帶殘疾兒童戶口本、有效診斷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縣(市、區)殘聯提出申請。
    (二)審核確定。縣(市、區)殘聯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受助對象、受助項目、救助標準、康復安置機構和救助經費補貼方式,並及時向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反饋,向社會公布。
    (三)實施救助。申請救助的殘疾兒童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可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在省內定點康復機構開展。定點康復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認定辦法,共同審核認定,並將審核確認的定點康復機構名單上報省殘聯備案。定點康復機構實施動態管理,每年進行申報評估審核認定。
    (四)經費結算。
    1.在省、市、縣殘聯確定的定點康復服務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的殘疾兒童,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後,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結算周期,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
    2.0—14周歲受助兒童有特殊康復需求,需轉介到省外(不含港、澳、台)接受康復醫療、訓練、輔具適配服務的,應符合以下救助條件:一是需經過縣(市、區)殘聯同意並辦理轉介手續;二是提供康復服務的必須是殘聯組織認定的定點機構;三是能提供相關結算憑證和康復檔案。在救助標準內按縣級確定的結算方式結算。
    3.訓練時間不足月數的,根據本地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年度補貼標準和訓練時間核算每月補貼標準,按救助對象實際訓練月數據實補貼康復費用。
    (五)檢查評估。當地政府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救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責任分工
    (一)殘聯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篩查掌握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就近就便、公開擇優原則,篩選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共同履行對康復機構的監管責任。
    (二)教育部門。依法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利,加強殘疾兒童康復相關專業人才培養。在教育系統各類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職務評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師傾斜。
    (三)民政部門。落實好社會救助政策,保障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康復期間的基本生活。對其他生活困難確需救助的,可予以臨時救助。
    (四)財政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統籌使用上級撥付的殘疾兒童康復經費和本級經費,將0—14周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規定及時撥付。其中,2019年11周歲—14周歲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救助經費按原渠道解決,2020年及以後,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
    (五)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將殘疾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根據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需求,逐步增設報銷項目,提高報銷比例,簡化報銷程式。探索將殘疾兒童門診醫療康復費用列入醫保報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視同分級轉介的一類醫療單位,落實同等報銷比例等優惠措施。
    (六)衛生健康部門。建立殘疾兒童篩查、登記、報告制度,與同級殘聯實現信息共享。推動康復醫學診斷標準、評估量表和套用技術規程的研發與推廣工作,逐步推行康復醫學與殘疾預防的有效對接。
    (七)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康復機構登記,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八)扶貧部門。將殘疾兒童康復納入精準扶貧和健康扶貧重點內容,確保相關政策向貧困殘疾兒童傾斜,加大貧困殘疾兒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對建檔立卡的殘疾兒童家庭予以精準幫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建立由政府分管負責人為召集人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督導各相關部門緊密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二)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各地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能力建設,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逐步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殘疾人康復中心為主體、醫療衛生單位為技術支撐、社會康復機構共同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康復服務能力建設,搭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事業發展。重視殘疾兒童家長的康復技術培訓和對家長的心理支持服務,提升殘疾兒童家庭康復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監督管理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和殘聯要完善監管制度,對救助對象、康復機構實行動態覆核、動態監管。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紀違法現象。對出具虛假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績效評估未達到協定要求的康復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取消其參與政府招投標資格或康復定點機構資格。
    (四)加強社會動員和政策宣傳。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到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中來,為殘疾兒童參與、融入社會生活創造良好的無障礙環境。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市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抓好貫徹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將不定期組織專項督查。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荊政發〔2019〕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紀南文旅區,荊州高新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5月16日

政策解讀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
    殘疾人康復工作是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基礎,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享有基本康復是廣大殘疾人的熱切期盼。黨的十九大將“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康復,確保殘疾人權益”寫進了習近平總書記的報告,從而將殘疾人康復工作放在了殘疾人事業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全國“兩會”,中央又將“提升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服務水平”寫進了政府工作報告,說明了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2018年6月2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同年9月13日省政府下發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發﹝2018﹞37號)檔案,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出台具體的救助制度。
    近年來,荊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2年將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項目納入了市重要民生工程。八年來,我市共為3200名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救助,殘疾兒童康復狀況得到顯著改善。但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限制,救助名額有限,全市仍有部分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得到及時康復,還有一些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陷入困境,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關係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係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美滿幸福,關係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關係健康荊州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全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於進一步改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制度》的主要內容和核心要義
    (一)在救助對象方面。《制度》規定了年齡、類別和應具備的條件,只要是荊州市戶籍(含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年齡為0-14歲,被診斷明確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孤獨症兒童和苯丙酮尿症兒童均屬救助對象。當然,前提是要殘疾兒童身體狀況穩定,有康復意願且家庭成員配合。
    (二)關於救助內容和標準方面。《制度》規定為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服務和個性化康復服務。符合各救助項目條件的受助兒童同一年度可享受多項康復救助(如某腦癱兒童,可在同年度享受矯治手術、機構康復訓練以及輔具適配項目等)。同時,《制度》還明確了救助標準: 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標準不低於1.6萬元/年,7-14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不低於1萬元/年,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三)關於救助流程方面。《制度》明確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流程分五步:
    一是申請。本著自願原則,殘疾兒童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戶口本、有效診斷證明材料。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的殘聯組織提出申請。
    二是審核。主要是縣、市、區殘聯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受助對象、受助項目、救助標準、康復安置機構和救助經費補貼方式,並及時向監護人(照顧人、委託人)反饋,向社會公布。
    三是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這裡要特別說明一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本著就近原則,原則上在省內定點康復機構開展。我市的所有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的確定,均由市殘聯會同衛健、教育、民政、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制定認定辦法,共同審核認定,並將審核確認的定點康復機構名單上報到省殘聯備案。
    四是結算。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後,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不與受助對象直接發生經費關係。
    五是評估和監管。各級政府要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救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組織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相關部門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一)開展廣泛宣傳。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確保我市殘疾兒童應救盡救,保障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得到基本康復服務。
    (二)抓好貫徹落實。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殘聯結合當地實際,儘快制訂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方案。
    (三)迅速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殘聯迅速組織開展殘疾兒童的篩查、申報、審核、安置和經費撥付工作,將受助殘疾兒童康覆信息錄入中國殘聯精準康復管理系統和湖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信息資料庫。
    (四)指導督促各縣(市、區)殘聯協調相關部門按屬地原則開展定點康復機構的篩選、申報、審核、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五)加強監管。市殘聯會同相關部門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制度》落實落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