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頒布時間:
- 發布單位: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四、工作措施及任務分工
(一)加強源頭治理,健全預防犯罪工作機制
深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路,實施格線化管理,構建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民眾工作等傳統手段,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1.強化重點領域預防犯罪工作
(1)強化人力資源領域防範治理工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介紹活動,推動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開展反拐教育培訓和預防工作。暢通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渠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完善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清理整治非法職業中介市場,嚴厲打擊使用童工違法行為。加大對非法使用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從事勞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健全人力資源市場發生拐賣人口犯罪風險防控機制,在人力資源領域開展有針對性的預防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殘聯負責,市市場監管局、市廣電局、市總工會、市婦聯配合)
(2)強化文娛領域防範治理工作。加強娛樂休閒場所經營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和巡查制度,堅決依法取締營利性陪侍,嚴厲打擊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完善對被拐婦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幫扶安置工作機制。(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婦聯配合)
(3)強化醫療衛生領域防範治理工作。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推進公安機關與醫療衛生機構的孕產信息聯網,進一步做好孕產婦出入院信息登記和身份核實制度,嚴禁以他人名義入院就醫和分娩,嚴厲打擊代孕等違法行為。村(居)委會加強對轄區內孕產婦和新生兒情況的了解,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兒童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醫院或有關部門報告,落實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4)強化教育領域防範治理工作。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保證適齡未成年人按時入學、穩定上學,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止學生在義務教育階段失學輟學。將反拐工作作為學校管理和安全教育重要內容,明確幼稚園、學校等單位教職工發現疑似拐賣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鼓勵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疑似拐賣情形及時向學校或公安機關報告。加強幼稚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管理,開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識,掌握反拐應對和求助方法。加強幼稚園、學校等教育教學機構門口或周邊位置的警務室或護學崗建設,完善校園周邊巡防制度。(市教育體育局、市公安局負責,市檢察院、市民政局、團市委、市關工委配合)
(5)強化網路領域防範治理工作。加強網路空間監管和執法檢查,督促網路服務提供者切實履行對網路產品、網路服務和網路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監督各類網路平台完善對不良信息、違法犯罪信息內容的主動篩查、識別、過濾、舉報等機制,嚴格網路社交賬號實名制管理。嚴厲打擊利用網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內容和實施性騷擾、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市公安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市場監管局配合)
(6)強化婚姻登記領域防範治理工作。進一步規範婚姻登記管理,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婦女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和制止。加強涉外婚姻登記管理,強化當事人身份情況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機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記的準確性。加強婚姻家庭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和親子親職教育培訓。(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婦聯配合)
2.強化重點地區預防犯罪工作
(1)強化案件高發地區防範治理工作。以縣(區)為單元,以鄉鎮(街道)為重點,對拐賣人口犯罪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基層政府、村(居)委會應當將幫助易被拐賣人群和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重點工作中,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切實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落實政府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的關愛保護和依法承擔的監護職責。(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2)強化農村地區防範治理工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壯大鄉村產業,構建農業、林業、工業、旅遊、電商等多業聯動,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為幫助更多農村低收入人口發展產業就近就業創造條件。加大對脫貧地區婦女的扶持力度,提升農村婦女和農村低收入人口的就業創業能力,不斷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市農業農村局、市鄉村振興局負責,市民族宗教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婦聯配合)
(3)強化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地區防範治理工作。完善就業支持體系,促進經濟發展相對滯後地區有外出務工意願的婦女、殘疾人、失業下崗婦女、女大學生和解救的被拐賣婦女就業創業,落實好促進就業創業各項政策,組織開展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培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殘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婦聯配合)
3.強化重點人群預防犯罪工作
(1)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棄嬰救助。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棄嬰的救助安置,落實兒童督導員和兒童主任工作職責,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引入社會工作等專業力量提供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等服務。開發、利用智慧型化尋親手段,深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尋親服務。強化街面救助,建立覆蓋全面、協同到位、服務及時的救助管理網路,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和被利用、被強迫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團市委配合)
(2)規範兒童收養。依法依規完善兒童收養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收留撫養行為,整治網路非法送養,嚴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撫養,嚴厲打擊以收養為名買賣兒童的行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加強被非法收留撫養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實。規範兒童收養程式,強化收養登記審查。將收養領域不誠信行為納入公民個人社會信用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擠壓非法收留撫養行為生存空間。(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配合)
(3)保障婦女權益。完善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提高農村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男尊女卑、傳宗接代等落後觀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營造尊重女性、保護女童的社會氛圍。確保女性在農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權利。(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婦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鄉村振興局配合)
(4)加強對留守婦女兒童和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切實發揮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婦聯執委、巾幗志願者、青少年維權崗和“五老”等組織或人員的作用,完善兒童之家等服務平台的功能,提高留守婦女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反拐能力。(市民政局、市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市財政局、市廣電局、團市委、市婦聯、市關工委配合)
(5)強化重點人員教育管理。加強拐賣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採取措施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回歸社會,完善對有拐賣人口犯罪前科人員的跟蹤管控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做好對有吸毒、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人員的安置幫扶工作,做好對符合條件的服刑和強制戒毒人員的未成年子女關愛幫扶,防止拐賣人口犯罪發生。(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團市委配合)
(二)強化拐賣人口犯罪打擊和受害人解救工作
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有力震懾和懲處拐賣人口犯罪。加大拐賣人口犯罪偵查新技術套用,推進偵查手段現代化。不斷提高及時發現和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1.做實專案打擊工作
(1)健全完善打拐工作機制。加強上下聯動、部門聯動、警種聯動、地區聯動,建立健全“線上”和“線下”打拐工作網路,由公安刑偵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警種通力協作,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市拐賣人口犯罪形勢,加強預測預判預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對策。(市公安局負責)
(2)嚴格落實偵辦拐賣兒童案件責任制。對拐賣兒童案件實行“一長三包責任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特偵組組長,全面負責偵查破案、解救被拐賣兒童、安撫受害人親屬等工作。案件不破,特偵組不得撤銷。(市公安局負責)
(3)強化積案攻堅。固化“團圓”行動工作模式和經驗,常態化開展積案攻堅行動,強化現代化科技手段套用和大數據分析研判,全面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支持,最大限度讓更多失蹤被拐賣婦女、兒童家庭早日實現團圓。(市公安局負責)
(4)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平台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網路違法犯罪綜合治理體系,對社交聊天、信息發布和服務介紹等各類網路平台實施嚴格管理,監督網路平台切實履行信息生態管理主體責任,切實做好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不得違法收集、使用、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完善網上投訴、舉報系統,定期開展“淨網”行動,清理利用網路平台發布的非法收留撫養、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相關犯罪線索,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市公安局負責,市委網信辦、市市場監管局、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配合)
2.及時開展查找核實
(1)進一步拓寬民眾舉報相關線索的渠道。完善兒童失蹤有關信息收集、發布制度,積極參與完善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台“團圓”系統建設,讓更多民眾利用新媒體和移動套用終端,從官方渠道獲取準確信息。(市公安局負責,市委宣傳部、市廣電局配合)
(2)快速查找失蹤兒童。嚴格執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接到失蹤報警後,啟動“情指勤督輿”一體化實戰機制,由公安機關指揮中心迅速調集相關警力開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兒童。(市公安局負責)
(3)強化基礎摸排。認真開展來歷不明兒童摸排工作,各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並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兒童,採血檢驗入庫。對來歷不明兒童落戶的,要採血檢驗入庫比對,嚴把兒童落戶關。嚴厲打擊司法鑑定機構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開展的虛假親子鑑定行為。嚴禁除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的DNA數據信息。(市公安局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婦聯配合)
3.依法嚴懲違法犯罪
(1)嚴懲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犯罪行為。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或者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出賣撿拾兒童等行為,堅決依法懲處。對收買被拐賣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受害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堅決依法懲處。(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2)嚴懲首要分子和累犯慣犯。對拐賣人口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多次參與、拐賣多人,同時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從嚴、從重處罰情節的,堅決依法懲處。(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負責)
(3)嚴懲涉拐次生犯罪。對收買、介紹、強迫被拐賣受害人從事色情服務、淫穢表演及強迫勞動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對組織強迫兒童、殘疾人乞討,強迫未成年人、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懲處。(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配合)
(4)嚴懲涉拐“黑灰產”。對利用網路對兒童實施“隔空猥褻”或者製作、販賣、傳播兒童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對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引誘賣淫以及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犯罪,堅決依法懲處。堅決取締非法職業中介、婚姻中介機構。完善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制度,依法懲治盜竊人體器官、欺騙或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等犯罪行為。(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委網信辦、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配合)
4.做好解救工作
依法解救被拐賣兒童,並送還其親生父母。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公安機關提供相關材料,交由民政部門予以妥善安置,護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救助保護機構,不得由收買家庭繼續撫養。(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三)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
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1.結合臨時性幫扶救助。根據被解救婦女兒童的情況,提供適當的適合其身心特點的幫扶服務,做好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返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被拐賣婦女兒童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保障其順利回歸家庭和社會;對不能及時返鄉的婦女兒童,符合條件的給予幫扶救助。(市民政局負責,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配合)
2.幫助尋親。幫助身份信息不明確的被拐賣受害人查找親屬,教育、督促其近親屬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3.給予落戶。對滯留在救助管理機構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賣受害人,依法辦理戶籍,並落實相關社會保障政策。(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
4.提供醫療服務。指定定點醫療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和治療服務。有關機構為被拐賣受害人提供殘疾等級評定。(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負責,市民政局配合)
5.提供康復服務。在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和康復工作中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被拐賣受害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市民政局負責,市衛生健康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配合)
6.幫助回歸學校。幫助被解救的適齡兒童入學、回歸學校和適應新的生活。被救助兒童需要異地就學的,幫助其聯繫學校入學,配合做好心理健康服務。(市教育體育局負責,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配合)
7.提供技能培訓和就業幫助。為有培訓意願的16歲以上被拐賣受害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並幫助其在異地就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婦聯配合)
8.幫助回歸家庭和社區。在保護個人隱私前提下,進一步做好被拐賣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區工作,保障願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賣受害人順利回歸家庭和社區。(市民政局負責,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9.提供持續幫助。為回歸社會的被拐賣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務,切實幫助解決就業、生活和維權等問題。進一步加強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記、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並完善專門檔案,跟蹤了解其生活狀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負責,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10.提供法律援助。在全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涉及被解救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市司法局負責)
(四)強化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力度
創新方式方法,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
1.強化媒體宣傳。發揮新聞媒體宣傳教育作用,製作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廣播電視節目和公益廣告宣傳片,加大反拐節目的播出頻次並優先安排在黃金時段播放,不斷提高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的傳播力、影響力。(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廣電局、麗江市廣播電視台負責,市公安局、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2.與普法教育相結合。加強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將反拐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年度普法工作重點。(市司法局負責,市公安局配合)
3.推動反拐宣傳進公共場所。定期在火車站、汽車站、航空港、碼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場所開展反拐專題宣傳活動,並在日常安全宣傳中納入反拐相關內容。交通運輸行業、娛樂場所、賓館飯店等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和制止,鼓勵社會公眾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況時及時報告和制止。(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和旅遊局、麗江機場集團、麗江火車站、市公安局負責,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4.推進反拐宣傳進學校。將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教育納入中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活動中,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教師發現疑似拐賣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形的,應當根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及時向學校或有關部門進行報告。(市教育體育局負責,市司法局、市公安局配合)
5.推動反拐宣傳進社區。將反拐宣傳教育納入城鄉社區治理工作中,增強社區成員尤其是婦女、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殘疾人及其監護人的反拐、預防性侵害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加大對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詐欺、反拐賣宣傳力度,增強其守法和防範風險意識。(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婦聯負責,市教育體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檢察院配合)
6.推動反拐宣傳進少數民族和偏遠地區。加強偏遠地區民眾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提高民眾反拐安全意識、識別犯罪和自我保護能力。在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社區開展反拐和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傳教育。(市司法局、市民族宗教局負責,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電局、市婦聯配合)
7.推動反拐宣傳進殘疾人群體。開展符合殘疾人特點的宣傳教育,提高殘疾人的反拐和預防性侵害安全意識、法治觀念和自我保護能力。(市殘聯負責,市廣電局、市婦聯配合)
8.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完善公民舉報獎勵制度,支持、引導民間組織和社會愛心人士參與反拐和尋親工作。最佳化完善反拐志願者隊伍管理評估制度。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不斷拓展線索來源渠道。(市公安局負責,市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配合)
9.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和反拐法律法規、政策等納入教育培訓內容,進一步提高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機關辦理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配合)
(五)積極開展交流合作
開展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聯合執法行動,強化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及時互通交流,共同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
1.加強執法交流。在國務院反拐部際聯席會議、雲南省反拐聯席會議的組織下,及時發現和解救被拐賣入國內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對被跨國(境)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機制,做好中轉康復工作,並安全送返。(市公安局、市外辦、市民政局負責)
2.加強警務合作。加強跨國勞務人員的出國出境前安全培訓,嚴格審查和密切監控輸出對象大部分為年輕女性的跨國勞務合作項目,提高防範跨國拐賣婦女犯罪的意識。(市公安局負責,市商務局、市外辦配合)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納入平安麗江建設年度考核考評。將反拐工作納入平安麗江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反拐措施有力、工作創新、成效顯著的部門和縣(區),以及反拐工作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未切實履行有關職責的縣區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平安建設考評一票否決制。
(二)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市、縣(區)反拐聯席會議辦公室要適時組織督導檢查,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實兩個行動計畫的具體工作措施和年度實施方案。市、縣(區)反拐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根據任務分工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實施方案。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成員單位、各縣(區)反拐辦將本縣(區)、本單位本部門反拐工作情況報市反拐辦匯總,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落實經費保障拓寬資金籌措渠道。有關部門開展反拐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部門工作職責,統籌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予以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反拐工作順利開展。同時,要積極爭取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反拐資金。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鼓勵社會組織、慈善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助,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
政策解讀
為積極應對不斷變化的拐賣人口犯罪形勢,有效預防、依法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積極救助、妥善安置被拐賣受害人,促進被拐賣受害人身心康復和回歸家庭、社會,切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2022年4月2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麗江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方案(2021—2030年)》(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及年度實施方案。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執行工作,現就《實施方案》的背景依據、遵循原則、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解讀如下:
一、《實施方案》出台背景及依據
麗江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反拐綜合治理工作,在制度保障、組織保障及物質保障方面給予了有力支撐。2021年以來,在以尋找失蹤被拐兒童為目標的“團圓”行動中,全市已找回曆年失蹤被拐兒童4名。現行拐賣犯罪案件快偵快破,積案攻堅常態化開展,解救的被拐婦女、兒童均妥善安置。
2021年下半年,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畫實施細則(2021—2030年)》(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了拐賣犯罪的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等各個環節、各個階段的工作重點。為認真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細則》精神,實現預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以及幫扶被拐受害人回歸社會的雙重目的,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依據《實施細則》內容和麗江市拐賣人口犯罪的現實狀況,市政府辦公室制定了《實施方案》及年度實施方案,在向市反對拐賣人口行動工作市級聯席會議37個成員單位徵求意見建議後進行了修改完善,印發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執行。
二、《實施方案》制定遵循的原則
《實施方案》的制定主要遵循四個原則:一是堅持統一思想。《實施方案》的制定嚴格遵循了《實施細則》的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貫徹“以人為本、綜合治理、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二是強調共同參與。《實施方案》堅持各部門、各行業群體的協同合作,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民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健全完善反對拐賣人口工作制度機制。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實施方案》以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求助、安置、康復於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健全反拐工作協調、配合、保障機制為目標,致力推進法治反拐、協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跨國反拐,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構建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反拐工作格局。四是合理分解任務。《實施方案》堅持整合部門資源並深化協同聯動,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任務、細化各項行動工作措施,有效預防、堅決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確保被拐賣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康復和妥善安置,幫助被拐賣受害人回歸家庭和社會。
三、《實施方案》提出的主要工作任務
《實施方案》結合當前全市反拐綜合治理工作現狀和難點,共分為指導思想、總體目標、組織領導、工作措施及任務分工、強化組織保障5個方面,其中工作措施及任務分工包括5個方面28項內容,從加強源頭治理,健全預防犯罪工作機制;強化拐賣人口犯罪打擊和受害人解救工作;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強化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力度;積極開展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任務及針對性措施。
(一)加強源頭治理,健全預防犯罪工作機制。深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路,實施格線化管理,構建多部門協同、社會廣泛參與的群防群治工作體系;綜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和入戶走訪、民眾工作等傳統手段,不斷完善發現、舉報拐賣人口犯罪工作機制;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和“買方市場”,嚴厲打擊利用網路實施拐賣人口犯罪,有效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發生。
(二)強化拐賣人口犯罪打擊和受害人解救工作。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有力震懾和懲處拐賣人口犯罪。加大拐賣人口犯罪偵查新技術套用,推進偵查手段現代化。不斷提高及時發現和偵破各類拐賣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嚴厲打擊拐賣人口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受害人。
(三)加強被拐賣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復和回歸社會工作。加強被拐賣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復、家庭與社區融入等工作,幫助其適應新環境新生活、順利回歸社會。保障被拐賣受害人合法權益,保護被拐賣受害人隱私,使其免受二次傷害。
(四)強化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力度。創新方式方法,大力開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傳,切實增強人民民眾的反拐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警示不法分子,營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會氛圍。
(五)積極開展交流合作。開展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聯合執法行動,強化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案件偵辦合作和情報信息及時互通交流,共同打擊跨國(境)拐賣人口犯罪。
四、貫徹落實要求
各縣(區)、相關部門要在市級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高位推動部署,完善經費保障,拓寬反拐資金籌措渠道,支持開展反拐公益項目。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嚴格考核監督,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對反拐工作成效顯著的部門和縣(區),以及先進團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拐賣人口犯罪嚴重、防控打擊不力的縣(區)和未切實履行有關職責的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實行平安建設考評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