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是婁底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做好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救助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且有康復需求和適應指征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應優先救助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以及因特殊原因導致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逐步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擴大至17周歲。
二、救助內容與標準
(一)機構康復訓練。為0-6歲視力殘疾兒童提供1次視覺基本技能訓練並每人救助1000元;常年為0-6歲聽力、言語殘疾兒童提供聽覺言語功能訓練,以及為0-6歲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並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其中含市本級每人每月救助的100元),康復訓練時間按終止或退出的實際時間計算,每年最長不超過10個月。7-14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由市、縣兩級每年按任務指標和資金預算等情況予以落實。
(二)輔助器具適配。為0-6歲視力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助視器,為經檢查後確認適合佩戴助聽器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根據需要為0-6歲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配發次數每年不超過1次,助視器、助聽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配發次數每3年不超過1次。
(三)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每人一次性救助7.5萬元(用於補助人工耳蝸產品費、術前檢查費、手術費和術後調機費等)。為患有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的0-6歲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在救助年齡內,個人手術累計救助次數不超過2次)。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並將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地財力狀況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此次救助不影響殘疾兒童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各項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相關政策。
三、工作流程
(一)申請。殘疾人等級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殘疾兒童監護人(包括殘疾孤兒所在的村級組織或殘疾兒童所在的福利機構)持家庭戶口本、殘疾人證原件或診斷證明書,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康復機構等代為申請。
(二)審核。縣市區殘聯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時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先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接受康復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包括康復訓練機構、輔助器具適配機構和手術醫院),再由縣市區殘聯開具康復服務介紹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縣市區殘聯應及時說明理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應堅持就近就便原則,確需到省級或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由所在地縣市區殘聯轉介至市殘聯統籌安排;確需到外省或外市州定點康復機構以及市內非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經所在地縣市區殘聯審核同意並簽訂有關協定書後,方可進入自主選擇的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三)救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持康復服務介紹信到選定的康復機構進行註冊登記並簽訂康復協定(康復機構應將協定複印件報縣市區殘聯備案),正式接受所需要的康復服務。對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系統訓練超過10個月、經評估後確無康復效果的殘疾兒童,應告知其監護人並終止該項目救助。
凡具備承擔相關康復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且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和無重大傷亡責任事故的獨立法人機構均可申請為定點康復機構。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復專家評審認定,縣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同級部門專家評審並報市殘聯批准後認定。定點康復機構須與同級殘聯簽訂服務協定,明確目標任務與工作職責,並實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定點康復機構績效考核辦法由市殘聯另行制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估機制。
(四)結算。殘疾兒童在省級、市級或縣級定點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以及自主選擇並經審核同意到外省、外市州或市內非定點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發生的康復服務(手術)費用,除專項指定由省殘聯或市殘聯結算的經費外,均由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進行結算。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按政策或項目資金規定先行結算,剩餘部分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市區財政部門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具體結算方法和結算周期,由縣市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上述康復服務(手術)費用中應由市財政補助的部分,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與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直接進行結算。在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經市殘聯審核後,由市財政按救助標準直接撥付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兒童所需要的輔助器具,由縣市區殘聯根據需求情況按政府招標程式進行集中採購,適配經費由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進行結算。要確保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手術醫院或輔助器具適配過程中所發生的康復服務費用不重複、失當補助,防止假冒、虛報、冒領現象發生。
四、經費保障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保障主體。市財政在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省康復專項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安排康復專項資金,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科學測算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需求,統籌安排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及相應工作經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系統推進,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要嚴肅追究責任。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最多跑一次”、“ 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確保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順利進行。
(二)強化部門協作。發改、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扶貧、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殘聯組織按照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1. 殘聯組織要加強宣傳、組織協調,全面摸清殘疾兒童的康復需求,做好救助對象的審核,定點康復機構的準入、評估、退出,康復救助實施的督導檢查和績效評估等工作;負責定點康復機構安全管理督導檢查工作;加強培養從事康復救助的專業人才,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錄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做好其他相關保障工作。
2. 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局,與財政、民政、殘聯等部門合力推動民辦機構收費管理規範化。
3. 財政部門要按規定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會同殘聯等部門研究制定康復救助提標擴面政策,並加強資金監管。
4. 人社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包括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在內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標準,促進殘疾兒童康復人才隊伍建設。
5. 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為康復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國小或幼稚園就讀提供支持保障;鼓勵市內高校開設康復相關專業,培育康復專業技術人才。
6. 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定點篩查評估醫療康復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進行康復技術培訓,指導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及時將有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教育機構接受康復教育訓練。
7. 民政部門要做好對孤殘、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家庭中殘疾兒童的生活救助,引導社會捐助用於殘疾兒童康復,組織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
8.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康復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
9. 扶貧部門要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持,防止因殘返貧;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資源共享。
10. 醫療保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報銷標準。
(三)提升服務能力。市、縣兩級相關部門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康復機構,鼓勵用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辦康復機構在用水電氣、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康復機構同等的政策待遇。加強康復人才培養,提高康復服務人員能力素質。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的信息錄入和管理。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機構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願服務等工作,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四)強化監督管理。市、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監督管理責任,堅決查處康復救助工作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風險防控,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制,明確安全責任,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嚴格的康復機構準入、評估及退出機制,對定點康復機構實行定期檢查與綜合監管、動態覆核與動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制度,規範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對績效評估未達標的康復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要取消其定點康復機構資格;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現象,定期向社會公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充分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查處,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康復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並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五)抓好政策宣傳。要通過新聞媒體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和深入解讀,讓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式和要求。要建立輿情監測機制,及時收集有關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網上輿情、來信來訪等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化解矛盾。要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推動相關工作落到實處,市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對廣大殘疾人格外關心、格外關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要重視殘疾人健康,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對全面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進一步改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制定依據
依據國務院《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 和湖南省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通知。
三.內容
檔案分為救助對象、救助內容和標準、工作流程、經費保障、工作要求等5個部分,進一步推動建立和完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本市戶籍或有效居住證且有康復需求和適應指征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殘疾兒童。逐步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擴大至17周歲。
(二)救助內容和標準
1.機構康復訓練為0-6歲視力殘疾兒童提供1次視覺基本技能訓練並每人救助1000元;常年為0-6歲聽力、言語殘疾兒童提供聽覺言語功能訓練,以及為0-6歲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並每人每月救助1600元(其中含市本級每人每月救助的100元),康復訓練時間按終止或退出的實際時間計算,每年最長不超過10個月。7-14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由市、縣兩級每年按任務指標和資金預算等情況予以落實。
2.輔助器具適配為0-6歲視力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助視器,為經檢查後確認適合佩戴助聽器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根據需要為0-6歲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配發次數每年不超過1次,助視器、助聽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配發次數每3年不超過1次。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0-6歲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 每人一次性救助7.5萬元(用於補助人工耳蝸產品費、術前檢查費、手術費和術後調機費等)。為患有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的0-6歲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在救助年齡內,個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以上救助標準為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最低標準,並將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地財力狀況適當提高救助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此次救助不影響殘疾兒童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各項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相關政策。
(三)工作流程
1.申請殘疾人等級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並出具診斷證明書,殘疾兒童監護人(包括殘疾孤兒所在村級組織或殘疾兒童所在福利機構)持家庭戶口本、殘疾人證原件或診斷證明書,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向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的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康復機構等代為申請。
2.審核縣市區殘聯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時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先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接受康復服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包括康復訓練機構、輔具器具適配機構和手術醫院),再由縣市區殘聯開具康復服務介紹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縣市區殘聯應及時說明理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應堅持就近就便原則,確需到省級或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由所在地縣市區殘聯轉介至市殘聯統籌安排;確需到外省或外市州定點康復機構以及市內非定點康復機構的殘疾兒童,經所在地縣市區殘聯審核同意並簽訂有關協定書後,方可進入自主選擇的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
3.救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持康復服務介紹信到選定的康復機構進行註冊登記並簽訂康復協定(康復機構應將協定複印件報縣市區殘聯備案),正式接受所需要的康復服務。對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系統訓練超過10個月、經評估後確無康復效果的殘疾兒童,應告知其監護人並終止該項目救助。
凡具備承擔相關康復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且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和無重大傷亡責任事故的獨立法人機構均可申請為定點康復機構。市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市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復專家評審認定,縣級定點康復機構由同級部門專家評審並報市殘聯批准後認定。定點康復機構須與同級殘聯簽訂服務協定,明確目標任務與工作職責,並實行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定點康復機構績效考核辦法由市殘聯另行制訂。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效果評估機制。
4.結算殘疾兒童在省級或市級或縣級定點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以及自主選擇並經審核同意到外省、外市州或市內非定點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發生的康復服務(手術)費用,除專項指定由省殘聯或市殘聯經費結算外,均由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進行結算。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復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按政策或項目資金規定先行結算,剩餘部分再根據實際情況由縣市區財政部門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具體結算方法和結算周期,由縣市區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上述康復服務(手術)費用中應由市財政補助的部分,由市殘聯會同市財政與康復機構(含手術醫院)直接進行結算。在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經費,經市殘聯審核後,由市財政按救助標準直接撥付市殘疾人康復中心。殘疾兒童所需要的輔助器具,由縣市區殘聯根據需求情況按政府招標程式進行集中採購,適配經費由縣市區殘聯會同財政部門進行結算。要確保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手術醫院或輔助器具適配過程中所發生的康復服務費用不重複、失當補助,防止假冒、虛報、冒領現象發生。
四.經費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保障主體。市財政在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補助、省康復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安排康復專項資金,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給予適當補助,縣級財政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安排兜底保障資金。
五.工作要求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扶貧辦、市殘聯等市直相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共同組織實施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