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殘疾預防是減少殘疾發生,控制殘疾發展,保障殘疾人基本權利,保護人民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項社會戰略。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省積極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也面臨不少亟待提升的薄弱環節:殘疾預防意識淡薄,重治療、輕預防現象依然存在;工作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協作配合有待加強;康復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難以滿足殘疾人需求等。
2017年,國務院頒布了《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立法層面對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提出了新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解決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2019年,省政府將《河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管理辦法》列為
省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畫。
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河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管理辦法(草案)》。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預防,是指針對各種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后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教育、財政、醫保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範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第七條 社會各界應當理解、尊重殘疾人,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公益設施,開展公益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的意識與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九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採取有效措施,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以預防可能導致殘疾的各種損傷或疾病為重點,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實施殘疾監測,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方、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四)加強篩查、統計等工作,收集、匯總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融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和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和診治等為一體的出生缺陷三級預防措施;最佳化傳染病綜合監測體系,規範開展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完善慢性病綜合防控體系,強化慢性病篩查和早期發現,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因遺傳、疾病造成的殘疾。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對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治療康復和日常管理,開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提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水平,提升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能力,減少因精神疾病造成的殘疾。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重點加強待孕夫婦、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勞動保護,避免其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減少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殘疾。
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殘疾預防相關知識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致殘風險,並採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現場管理和執法,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加強重點車輛安全管理,強化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識,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農產品和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和監管力度,有效防範、妥善應對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規範臨床用藥,加強藥物不良反應監測,減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藥物造成的殘疾。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應當深入開展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影響監測,及時治理大氣污染,嚴格保護良好水體和飲用水水源,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減少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殘疾。
第十七條 氣象、地震、人防、民政等部門應當健全氣象、地震、地質災害等監測和預警預報系統,提高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完善人員密集場所災害防禦設施、措施,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培訓、應急演練及救治,減少因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兒童和老年人傷害預防和干預,開展防範兒童溺水和老年人意外跌落等風險安全教育,提高兒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安全意識,減少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殘疾人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建立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設定公益慈善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為康復機構提供幫助。
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一條 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的場所、人員、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持證上崗,或者上崗前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利用社區服務中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社區資源,根據社區殘疾人數量、類型和康復需求等設立康復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社會組織,組織開展康復指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康復護理、輔助器具配置、信息諮詢、知識普及和轉介等社區康復工作。
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參加社區康復活動,融入社區生活。支持具備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範圍,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二十三條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殘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動、社會參與等需求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制定個性化康複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對康複方案進行調整最佳化。制定、實施康複方案,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告知康復措施的詳細信息。
第二十四條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為殘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檔案,一人一檔,並妥善保存。依法保護殘疾人的個人隱私和信息,不得歧視、侮辱殘疾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殘疾人康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康復費用予以支付;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並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保險產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實行康復與教育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按照規定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進行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提供救助,並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規定開展補貼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殘疾軍人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和當地社會殘疾人的相應待遇。
第二十九條 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康復輔助器具研發、推廣和套用。符合條件的康復輔助器具企業可以依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康復輔助器具企業和生產、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健康、教育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提高康復技術水平。
第三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醫療衛生機構等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科學研究、套用,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五章
康復機構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康復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匯總、發布康復機構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委託對康復機構及其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康復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運行情況等進行專業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金扶持、分級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息歸集工作,將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省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統計監測工作,建立健全不良執業記錄製度、失信懲戒以及強制退出機制。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康復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康復機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教育、財政、醫保等部門以及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執業活動,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好《河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辦法》進行如下解讀:
一、制定的背景
殘疾預防是減少殘疾發生,控制殘疾發展,保障殘疾人基本權利,保護人民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也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項社會戰略。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省積極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也面臨不少亟待提升的薄弱環節:殘疾預防意識淡薄,重治療、輕預防現象依然存在;工作體制機制不夠健全,協作配合有待加強;康復資源總量不足、質量不高,難以滿足殘疾人需求等。2017年,國務院頒布了《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從立法層面對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提出了新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解決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2019年,省政府將《河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管理辦法》列為省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畫。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河南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管理辦法(草案)》。
二、《辦法》主要內容和重點解決的問題
《辦法》共7章39條,包括總則、殘疾預防、康復服務、保障措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中,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
一是健全殘疾預防工作體系。為加強殘疾預防工作,減少殘疾的發生,《辦法》對國務院《條例》進行細化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分別針對遺傳、疾病、工傷、職業病、交通事故、有毒有害食品、藥物、環境污染、災害及次生災害、意外傷害等主要致殘因素,提出具體管理措施,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建立了完備的殘疾預防工作體系。
二是增加康復服務有效供給。針對殘疾康復服務資源不足、質量不高的問題,《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以及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殘疾人康復機構設定規劃,鼓勵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同時對康復機構進行規範管理;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強殘疾人社區康復,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範圍,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康復服務機構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和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方面的政策支持,對康復輔助器具的研發、推廣和套用也依法給予相應稅收優惠和政策支持;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加強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問題。
三是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康復對於殘疾兒童意義重大,為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實行康復與教育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進行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提供救助,並逐步實現免費提供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範圍。
四是完善殘疾人福利補貼制度。結合國家和我省現有的政策措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照規定開展補貼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