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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2024年1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發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的原則,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領導,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預防和康復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相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動解決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營造尊重、理解、關愛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興建相關公益設施,組織開展或者參與相關志願活動,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提供捐助。
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組織、企業等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套用,促進殘疾人輔助器具產業創新發展。
第二章殘疾預防
第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殘疾預防機制,有效防控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疾病、傷害等主要致殘因素。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建立殘疾監測網路,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路,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將殘疾預防工作融入日常工作,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組建宣傳教育隊伍,開展專題宣傳、知識講座,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四)加強篩查、統計等工作,建立殘疾人口數據信息報告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免費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對辦理結婚登記的育齡人員進行預防出生缺陷宣傳。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婚前、孕前、孕早期健康教育指導和產前篩查、診斷,最佳化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組織編寫預防出生缺陷的宣傳手冊,指導醫療機構提供健康教育、諮詢指導、篩查評估、綜合干預等優生服務,加強對重大出生缺陷的產前篩查和診斷。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新生兒出生缺陷篩查、診斷、干預一體化工作機制。醫療機構重點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不滿七周歲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和視力、聽力、智力、肢體殘疾以及孤獨症等篩查,並為篩查異常者提供隨訪、診斷、治療和干預服務。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傳染病綜合監測體系和慢性病綜合防控體系,推進基層醫療機構慢性病醫防融合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規範開展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組織開展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篩查和干預。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設立心理援助熱線,加強主要致殘性精神障礙的篩查、治療和康復,提升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能力。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做好重點行業職業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工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落實防護措施和待遇,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強化道路交通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依法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重點車輛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傷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網路建設。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做好安全生產綜合協調,依法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常態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以及其他照料者應當增強殘疾預防意識,為未成年人、老年人創造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
第三章康復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實行康復與教育相融合,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推動實現殘疾兒童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定點機構及服務內容共享、數據互通,統籌安排教育資源,保障殘疾兒童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根據需要在幼稚園、普通學校設定融合教育資源中心,加強特殊教育學校建設,設立專門針對孤獨症兒童的學校。
第二十二條 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康復場所,配備專業康復技術人員,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第二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當通過隨班就讀、送教上門等形式,為殘疾兒童提供適宜的教育。
普通學校應當安排特殊教育教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融合教育工作,有條件的應當縮減班級學生數額,保障殘疾學生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普通學校的教師承擔融合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擔的工作納入績效考核內容,並作為核定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定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定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第二十五條 康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場所、人員、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殘疾人建立康復檔案,不得泄露殘疾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殘疾人。
鼓勵康復機構為社區、學校、家庭提供康復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康復醫療服務體系,加強康復醫療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能力。
市級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級市(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有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設立康復科;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康復室,具備條件的,鼓勵設立康復科。
市級康復醫院應當加強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技術推廣,藉助康復醫學專科聯盟,發揮帶頭作用,推動康復醫療服務發展。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匯總、發布殘疾人康復救助政策,以及殘疾人康復機構地址、聯繫方式、服務類別等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利用養老服務設施、衛生服務中心等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組織、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訓練、護理、輔助器具適配等康復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範圍。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幫助殘疾人發展、重建工作能力,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的產品和服務,結合殘疾人實際情況,為殘疾人開發和提供職業康復項目。
第三十條 康復機構、教育機構、醫療機構、福利機構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康復救助等制度的銜接,對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及時支付,保障殘疾人康復服務需求。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項目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傷保險基金、彩票公益金等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和用於殘疾人康復。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長期照護服務,建立居家、社區、機構相銜接的專業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完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保障符合標準的殘疾人公平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費用,保障持證精神殘疾人享受嚴重精神障礙門診特殊病待遇。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有需求並且經評估確需配備基本輔助器具的殘疾人,免費適配基本輔助器具,對配備其他輔助器具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人才,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蘇州市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是蘇州市“小快靈”“小切口”政府規章立法的生動實踐,題目雖小,但內容專業、特色鮮明,措施針對性很強,為推動蘇州市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適應新時代要求、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蘇州市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後,蘇州市殘聯將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殘疾監測網路,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全面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讓社會每個個體都了解並做好自身的殘疾預防工作。同時,加強殘疾篩查和統計工作,建立殘疾人口數據信息報告制度,逐步建成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切實減少殘疾的發生,有效改善民眾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