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2019年8月27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三章 教育和就業
第四章 文化體育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六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理解、尊重、接納、關心、幫助殘疾人。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殘疾人保障服務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四)將殘疾人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五)依法保障殘疾人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明確專職工作人員,支持、指導、監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參與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殘疾人聯合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醫療保障、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參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工作,收集、了解殘疾人的特殊需求,組織殘疾人開展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七條 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應當發揮組織作用,代表、聯繫、團結、服務本類別殘疾人,反映殘疾人的特殊願望和需求,維護合法權益,爭取社會幫助,組織開展適宜活動。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應當聽取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支持殘疾人事業。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公益助殘活動,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
鼓勵志願者學習、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發展助殘志願服務隊伍,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
市、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健全社會動員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設社會公益助殘服務平台,幫助解決殘疾人個性化、多樣化需求。平台提供服務時應當保護殘疾人隱私。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和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殘疾人權益保護、人格尊重、愛心助殘等方面的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相關公益節目和公益廣告。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政府優待扶持的憑證。殘疾等級評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申領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和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篩查。
承擔新生兒疾病和其他人員殘疾篩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人員信息,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並共同組織開展早期干預。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統計調查工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匯總殘疾人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統計信息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民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推動殘疾人服務機構的規範化和標準化建設。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服務機構的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殘疾人綜合服務機構(殘疾人之家),為殘疾人提供日間照料、輔助性就業、教育培訓、精神慰藉、康復訓練、文體活動等服務。
有條件的村(社區)可以建立殘疾人綜合服務機構(殘疾人之家)。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建設、運營殘疾人綜合服務機構(殘疾人之家)。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整合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設施和人員等資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
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專業化康復服務。將專業康復機構指導社區和家庭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市、縣級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對康復機構技術服務人員在培訓進修、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資料庫。
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對六周歲以下的殘疾未成年人的康復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十四周歲;對十四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殘疾未成年人的康復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有需求並且經評估確需配備基本輔助器具的殘疾人,免費適配基本輔助器具,對配備其他輔助器具給予補助。
第三章 教育和就業
第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適齡特殊教育需求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至高中三年(含職業高中)的十五年免費教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適齡特殊教育需求兒童少年的入學與升學辦法。
教育部門應當對重度肢體殘疾、腦癱和孤獨症等兒童少年,根據其殘疾類別和等級,採取學校教育、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網路教育等方法實施義務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確保符合條件、有意願的適齡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能夠接受合適的高中(含職業高中)教育。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生活、康復提供便利和幫助。
幼稚園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並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第十八條 鼓勵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教育、遠程教育和自學考試。教育部門及有關機構、學校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殘疾人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開發網路學習資源,設定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與課程,為殘疾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寄宿制服務。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寄宿制服務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非營利性特殊教育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康復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向殘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按照從事特殊教育專任教師持雙證上崗的要求,完善特殊教育教師職前培養和在職培訓制度,提升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知識和技能。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教師長期從事特殊教育的,在其績效工資分配、職務(職稱)評聘上應當予以傾斜。為送教上門教師、參與特殊教育的醫生、康復師等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補助。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者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比例的,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或者獎勵。
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一人的,應當至少安排一個崗位按照有關規定定向招錄殘疾人。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發或者購買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招錄適合崗位要求並且有就業意願的殘疾人,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求職登記、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心理諮詢、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對推薦殘疾人成功就業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並在場地、資金、項目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定期為殘疾人提供免費的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組織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
鼓勵用人單位自行組織或者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
對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殘疾人,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的無障礙設施改造,以及殘疾人使用的其他設施設備的配備、更新等,給予技術和資金扶持。
第四章 文化體育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文化體育建設納入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配置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器材和設施。市、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文體藝展能中心。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支持殘疾人文化體育社團發展。
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興趣團隊,組織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日常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走進家庭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教育、文化廣電和旅遊、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殘疾人文化產業化發展,建立殘疾人文化產業基地或者殘疾人文化創業示範點。
第三十條 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培育、選拔殘疾人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完善殘疾人運動員補貼、就學、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組織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的集訓、演出和比賽,組織者應當給予補貼。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參保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下列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生活困難的殘疾人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
(一)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二)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人;
(三)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殘疾人;
(四)父母無業的殘疾學生和殘疾未成年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的其他殘疾人。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殘疾人全日制、日間和居家等多形式托養服務體系,完善殘疾人托養服務補貼、購買服務、評估監管等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開辦殘疾人托養機構。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對不同類別的殘疾人給予相應的便利。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相應待遇:
(一)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園林、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活動中心等旅遊景區、公共活動場所。重度殘疾人等需要陪護的,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鼓勵上述場所內舉辦的商業活動以及非政府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
(二)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軌道交通、有軌電車、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攜帶必備的輔助器具以及攜帶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便利,並不得收費。殘疾人可以攜帶有識別標識的服務犬乘坐出租汽車。
(三)殘疾人本人合法駕駛汽車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二小時以內免收停車費。
(四)殘疾學生從學前三年教育至高等教育階段享受教育補助。殘疾學生和低保(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子女優先享受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等政策待遇。低保(低保邊緣)殘疾人家庭子女就讀高中階段以及全日制大專以上享受教育補助。
(五)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殘疾人和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享受政府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
(六)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本人使用手機,享受信息(流量)補貼。
(七)參加殘疾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保費享受政府補貼。
(八)下肢殘疾人購買、更新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電動輪椅車享受補貼。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公共運輸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深度融合,並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加快推進已建成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國家設計規範設定無障礙停車位,按照比例計算的車位未達到一個的,應當至少設定一個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應當設定在方便停車的區域,並設定明顯標識。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保障無障礙停車位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無障礙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採取措施推動政務和公共服務網站的信息無障礙建設。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信息,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無障礙信息服務。
鼓勵通信行業運營商為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信息消費提供適合的產品和優惠服務。鼓勵各類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推廣手語交流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道路停車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未免收停車費的,由道路停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一條 有關行政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