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條例》,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九十三號
《上海市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條例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踐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的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品質開放和高水平管理,將黃浦江、蘇州河沿岸地區建設成為世界級濱水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的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黃浦江、蘇州河濱水公共空間(以下簡稱濱水公共空間),是指黃浦江自閔浦二橋至吳淞口沿岸和蘇州河自蘇西閘至黃浦江交匯口沿岸範圍(以下簡稱一江一河沿岸地區)內,岸線至第一條市政道路之間及其向水域、腹地適當延伸,對社會公眾開放,具有遊覽觀光、文化傳播、運動健身、休憩娛樂等公共活動功能的空間。
濱水公共空間的具體範圍,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根據規劃組織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市按照“百年大計、世紀精品”要求,根據黃浦江沿岸地區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發展能級和核心競爭力集中展示區和蘇州河沿岸地區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範區的規劃定位,建設黃浦江、蘇州河全方位貫通開放、要素齊全、景觀優美、親水舒適、文化深厚、生態綠色的公共空間系統,促進一江一河沿岸地區成為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生活秀帶”和“發展繡帶”。
第四條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應當體現整體性、安全性、親水性、可達性、生態性等要求,遵循統籌協調、綠色發展、風貌保護、文化傳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區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一江一河沿岸地區發展有關工作,研究和審議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濱水公共空間的綜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濱水公共空間專項規劃;
(二)組織編制濱水公共空間建設標準;
(三)組織制定濱水公共空間管理規範和政策;
(四)統籌推進和督促落實濱水公共空間相關建設、管理活動;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江一河沿岸地區其他綜合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交通、綠化市容、生態環境、水務、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財政、城管執法、教育、科技以及海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沿岸區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沿岸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設立或者明確工作機構(以下稱沿岸區工作機構),做好本轄區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的協調推進、組織落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沿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區人民政府明確的職責,負責所轄濱水公共空間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設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區專家委員會,為市、區人民政府統籌推進一江一河沿岸地區發展有關工作以及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有關事項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遊和體育等部門,結合濱水公共空間的特點和需求,編制與高品質濱水公共空間相適應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
第十條沿岸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濱水公共空間相關規劃以及標準、規範,結合區段功能、區位條件、岸線特色等,在設施建設、活動開展、秩序維護等方面,實行精細化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推動濱水公共空間智慧建設,依託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利用視頻監控、物聯網監測等技術和格線化管理等方式,綜合採集生態環境、安全運行、公共秩序、市容環境、防洪防澇等數據信息,實現集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為一體的智慧管理。
第十二條本市加強濱水公共空間內及相關的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工業遺存、文物的保護,發揮保護對象在公共服務、文化展示、參觀遊覽等方面的功能,促進活化利用。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健全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的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對涉及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項,有關部門應當徵求沿岸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的意見,並採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市和沿岸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將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十五條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黃浦江、蘇州河水系的水環境治理交流協作,提升黃浦江、蘇州河水環境質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六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房屋管理、公安、體育、文旅等部門以及沿岸區人民政府,編制濱水公共空間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濱水公共空間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濱水公共空間的特點、需求,明確濱水公共空間的發展目標、功能布局、標誌節點、空間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內容,並結合一江一河沿岸地區國際金融、貿易航運、總部經濟、科創研發、文化創意、商業娛樂和旅遊體育等產業布局,對濱水公共空間內綠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車配套、商業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統籌和最佳化。
第十七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濱水公共空間建設行動計畫,明確濱水公共空間內建設項目安排。
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濱水公共空間建設行動計畫,制定本轄區濱水公共空間年度建設計畫。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和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建設行動計畫、年度建設計畫,統籌推進相關建設項目的建設。
對於濱水公共空間內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立項階段以及規劃資源部門在核提規劃條件、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階段,應當通過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平台,徵詢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沿岸區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濱水公共空間應當實現親水貫通,並向公眾開放。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沿岸區人民政府、市交通部門可以依法收回親水貫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權,徵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設施,或者撤回岸線使用許可,並依法給予補償;也可以與沿岸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協商開放親水貫通所涉及的空間,並視情給予必要補償。
經協商開放親水貫通所涉及空間的,沿岸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可以將有關親水貫通的設施交由相關部門建設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關標準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設有關親水貫通的設施並進行日常管理。
因濱水公共空間貫通開放需要的建設項目,經依法最佳化詳細規劃後,可以在戰略預留區內實施。
第十九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濱水公共空間的特點和需求,組織編制濱水公共空間設計導則。
濱水公共空間設計導則應當加強對不同區段的濱水公共空間以及濱水公共空間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配套設施等的設計統籌。
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濱水公共空間設計導則,對本轄區濱水公共空間內建設項目的設計進行指導、規範。
濱水公共空間建設推行設計師負責制,由沿岸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以設計師為核心的專業團隊負責濱水公共空間建設的設計諮詢和管理。
第二十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的相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程式、標準和規範。
第三章設施設定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的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規範,並滿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風貌協調和安全舒適等要求,營造可漫步、可閱讀、有溫度的魅力水岸空間。
第二十二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的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提高無障礙環境的系統化、智慧型化水平,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高品質的無障礙環境。
第二十三條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濱水公共空間內配置治安、消防、醫療急救以及安全防護、近岸水上救助等安全保障設施。
濱水公共空間內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警示、禁止等安全標識;安全標識應當明顯、統一和易辨識。
在濱水公共空間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相關設施公共部位和人員聚集區域,以及易發生人員跌落、淹溺和船舶碰撞等險情的地點,應當設定監控、防護設施,並接入本市治安防控智慧型化系統。
第二十四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綠色低碳、水陸聯動的要求,建立健全濱水公共空間綜合公共運輸體系,完善交通引導系統和停車引導系統,提高濱水公共空間的交通可達性、便捷性、舒適性。
根據濱水公共空間發展集兩岸通勤、休閒旅遊等功能的水上交通要求以及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等活動需要,依法相應最佳化、調整碼頭功能、碼頭布局和航運功能。
濱水公共空間內的停車場(庫),應當結合公共綠地、公共建築等統籌設定。
鼓勵濱水公共空間內及相鄰的交通樞紐,合理布局集商業、休閒、旅遊等功能的綜合體。
第二十五條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濱水公共空間內合理設定漫步道、跑步道、騎行道等慢行設施,並設定相應的指示標識,引導社會公眾各行其道。
濱水公共空間內的慢行設施建設應當體現人性化要求,為社會公眾漫步、健身、觀光等活動,提供視野開闊、愜意舒適的慢行體驗。
第二十六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的公共綠地應當系統、完整、多樣,提升綠化景觀和生態質量。
濱水公共空間內的公共綠地可以按照規定配建一定的公共服務設施,並與綠化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結合轄區濱水公共空間水岸特點,在符合規劃布局、防汛安全和河湖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設定親水平台、水上棧橋、觀景走廊等親水設施,為社會公眾親水體驗需求提供條件。
濱水公共空間內可以合理設定水陸聯動的遊樂設施。
第二十八條鼓勵在符合防汛安全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濱水公共空間的親水需求,開展防汛牆結構型式的創新性改造。
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汛牆創新性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的體育設施,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社會公眾的運動健身需求統籌安排。
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根據規劃布局在濱水公共空間內合理設定戶外球類、滑板、輪滑、攀岩和拓展運動等設施,以及與水上運動、體育賽事相配套的設施,並對存在不同安全風險的體育設施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條濱水公共空間內可以因地制宜建設主題廣場、戶外劇場、兒童遊樂場、親子活動園等主題設施,滿足社會公眾豐富多樣的活動需求。
第三十一條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濱水公共空間內推進歷史建築和工業遺存等的活化利用,建設體現城市歷史發展脈絡的風貌展示區、景觀節點,向社會公眾提供獨特的濱水文化和歷史體驗。
鼓勵在濱水公共空間內,設定豐富多樣的公共藝術品作為重要景觀標誌物,體現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營造富有多元文化氛圍的濱水場景。
第三十二條濱水公共空間內應當按照兩岸融合、經典傳承的要求,根據景觀照明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和技術規範,合理採用泛光照明、內透光照明等方式,推進設定安全美觀、智慧節能、層次豐富、與所在區域整體光環境相協調的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三條濱水公共空間內設定的戶外廣告、戶外招牌等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濱水公共空間戶外招牌設定導則以及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與濱水公共空間環境和景觀相協調。
濱水公共空間戶外招牌設定導則由市綠化市容部門組織編制。
第三十四條沿岸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濱水公共空間內按照設計導則和相關標準合理布局下列設施,為社會公眾戶外活動提供公益性服務:
(一)管理中心、遊客服務中心等管理服務設施;
(二)母嬰室、飲水點等便民服務設施;
(三)廁所、垃圾箱等環境衛生設施;
(四)公益宣傳設施;
(五)指示標識設施;
(六)其他公益性服務設施。
濱水公共空間內的指示標識設施應當完整、連續,並按照規定標註符合譯寫規範或者通行慣例的外國文字。
鼓勵集約化利用濱水公共空間的設施,加強黨群服務、便民服務、宣傳、衛生、救援、設施管理等功能的集中和統籌。
鼓勵濱水公共空間內的臨水公共建築底層空間及有條件的地下空間向社會公眾開放,設定滿足公共活動需求的配套服務設施。
第三十五條本市有關部門、沿岸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各自設定的設施分別依法確定設施維護管理單位,對濱水公共空間內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維護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設施,由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負責維護養護。
本市有關部門、沿岸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維護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濱水公共空間設施維護養護制度。
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維護養護標準,對濱水公共空間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維護養護,確保設施完好和功能正常。
第三十七條濱水公共空間水域應當符合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要求,按照規定實施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和水域保潔作業,創造整潔、優美的水域市容環境。
第三十八條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對濱水公共空間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發現存在污損、毀壞、安全隱患以及無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
第三十九條濱水公共空間推行慢行設施、公共綠地等設施維護養護以及清掃、保潔作業的綜合養護,提高維護養護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條沿岸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屬的城市運行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濱水公共空間內設施的巡查工作;經巡查發現設施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進行派單調度、督辦核查,指揮協調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進行處置。
第四章共享與共治
第四十一條市和沿岸區人民政府在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把最好的資源留給人民、把更多的公共空間留給人民的開放共享理念,向社會公眾提供高品質的濱水公共空間。
第四十二條本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在濱水公共空間依託相關設施,進行下列活動:
(一)愛國主義教育和紅色資源傳承弘揚活動;
(二)上海城市精神和城市品格宣傳活動;
(三)科學教育、新技術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動;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等活動;
(五)文藝演出、文化展示、書報閱讀等文化活動,以及藝術節、音樂節、主題日和重大節慶等活動;
(六)主題線路游、濱水休閒遊等旅遊活動;
(七)健身運動、球類競技等體育活動,以及龍舟、帆船、馬拉松等體育賽事;
(八)散步、騎行、公益集市和親子活動等休閒社交活動。
在濱水公共空間內進行活動的,應當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四十三條在濱水公共空間內應當配套提供滿足開放需求的餐飲、便利零售、文化創意產品和旅遊紀念品售賣、腳踏車租賃等商業服務。
在濱水公共空間內可以探索有序發展夜間經濟、體驗經濟、步行街業態等,提供貼合消費需求的商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在濱水公共空間內進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組織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法辦理相關安全許可手續。
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公眾活動的協調、服務工作,為社會公眾和活動組織者的交通組織、安全保障以及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等提供指導。
第四十五條濱水公共空間應當全時段對社會公眾開放,但因重大活動、防汛防台和其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需要臨時封閉的,以及因沿岸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生產生活、教學科研等確需在特定時間段封閉相應區段的除外。臨時封閉或者特定時間段封閉相應區段的,應當經沿岸區工作機構同意,並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市和沿岸區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大客流應對機制,在重要空間節點安裝人流預警裝置,對濱水公共空間內客流實施動態監測、報告、預警,並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必要時,依法採取限流、分流等應急措施。沿岸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大客流應對機制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大客流應對措施。
社會公眾在濱水公共空間內,應當按照警示、禁止的安全標識,做好個人的安全防護,遵守管理要求。
第四十六條根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海事、交通部門依法可以對黃浦江、蘇州河水域實施船舶控流、分流以及劃定、調整水上交通相關區域等措施;對於航道彎曲、事故多發的水域,依法可以採取限制航速等水上交通管制措施以及應急疏浚、要求船舶加配拖輪等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在黃浦江、蘇州河水域進行航行、停泊、作業的,應當保持船容船貌規範、整潔,並按照規定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十七條在濱水公共空間內遛狗、垂釣、放風箏、燒烤、跳廣場舞以及進行滑板、輪滑、無人機飛行等活動的,應當在特定區域、時間段內進行,並符合活動秩序要求。
在濱水公共空間內吸菸的,應當在指定的吸菸點進行。
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安全風險、環境影響、區域條件等實際情況,充分聽取包括沿岸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在內的各方面意見,確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特定區域、時間段、活動秩序要求以及吸菸點,並通過設定標識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告知。
第四十八條濱水公共空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安全標識和指示標識、水上救助器材、公共藝術品等設施;
(二)非機動車進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三)帶動力的非機動車、人力三輪車進入非市政道路的騎行道;
(四)沿岸捕撈;
(五)擅自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六)塗寫、刻畫,張貼、散發小廣告;
(七)晾曬影響市容的物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影響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市容環境等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九條沿岸區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濱水公共空間有關活動秩序的巡查工作。巡查人員發現有違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部門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本市加強黨建引領,積極營造濱水公共空間社會共治的氛圍,推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以建言獻策、技術支持、市民巡訪、便民服務等方式,參與濱水公共空間的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鼓勵沿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公眾,通過成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規約等方式,健全濱水公共空間社會共治機制,提升濱水公共空間社會共治能級。
第五十一條沿岸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濱水公共空間建設,按照貫通開放的標準和管理要求,加強對自有設施的日常維護養護和更新,共同維護濱水公共空間整體形象。
鼓勵沿岸企事業單位向社會公眾開放停車位、廁所、母嬰室等設施。
第五十二條沿岸區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濱水公共空間志願者服務工作機制,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宣傳、引導、諮詢以及秩序維護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濱水公共空間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濱水公共空間相關工作的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濱水公共空間規劃、建設、開放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開展垂釣、放風箏、燒烤、跳廣場舞、滑板、輪滑、無人機飛行活動不符合特定區域、時間段或者活動秩序要求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