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1993年12月30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1994年 4月22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1994年8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 制定於:1994年 4月22日
  • 施行:1994年8月1日
  • 所在地:蘇州
檔案全文,廢止的說明,廢止的決定,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條 道路交通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科學管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按照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安全責任制。交通安全責任制列入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考核內容。
第五條 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警察和交通值勤人員的指揮。
第六條 市、縣(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員
第七條 城市交通車輛的發展及車型的選用應當與城市規模、道路狀況和社會需要相適應。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準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單人代步使用。購置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必須經過批准,並領取號牌和行車執照。
第九條 腳踏車必須持有效牌、證行駛。新購腳踏車車主必須在三十日內,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驗車、領取牌、證手續。
第十條 本市機動車、駕駛員的服務單位或住址發生變更時,必須在二個月內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手續。外地機動車輛、駕駛員駐本市行駛、駕駛超過三個月的,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接受交通安全教育,並履行整治交通環境的義務。對機動車駕駛員交通安全管理實行計分考核辦法。
第三章 車輛行駛和裝載
第十二條 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在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必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並設法將車移開,不得妨礙交通。
第十三條 營運客車在市區、縣(市)城區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汽車、長途班車必須懸掛線路運行牌,按核准的線路、站點行駛、停靠;
(二)小公共汽車車身必須噴印經營者名稱;
(三)小型計程車必須在規定的地點停車,在允許招手停車路段上停車時,不得妨礙交通和危及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安全。
第十四條 在市區範圍內,貨運機動車只能夜間行駛,確需在白天通行的,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
第十五條 禁止拖拉機駛入市區、縣(市)城區,確需在外環路通行的,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
第十六條 二輪機車駕駛員座前不準載人,后座乘員不準側坐。禁止用二輪機車從事營業性載客。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用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在市區、縣(市)城區道路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只準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二)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車行道、公共汽車站點停放;
(三)手推車、三輪客、貨車白天通行的,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准;
(四)騎腳踏車不準帶人,但在配置安全座椅的情況下,允許帶一名學齡前兒童;
(五)騎腳踏車橫穿四條機動車道以上的道路時,必須下車推行;
(六)行經設定信號燈的路口時,必須遵守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裝載易拋、撒、滴、漏的物品時,必須封蓋嚴密,不得污染路面和環境。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沿線拋撒、傾倒垃圾。
第四章 道 路
第二十條 道路建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按“先地下、後地上”的要求制定計畫。供電、供氣、供水、通信等部門的管線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同步進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必須配建交通配套設施,並列入工程設計和概算。交通配套設施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確需挖掘道路的,必須徵得市政或者公路管理部門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手續,領取《道路施工許可證》。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作業,同時申辦有關手續。市區、縣(市)城區新建、改建的道路五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後的道路三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非挖掘不可的,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請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搭建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準在公路上堆肥、曬糧、打場,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單位、個人經批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占用或者施工;
(二)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或者《道路施工許可證》;
(三)設定安全防圍設施和交通標誌,夜間或者雨、霧、雪天氣,必須設定紅色警示燈;
(四)占用或者挖掘結束,做到工完場清,恢復道路原狀。
第二十五條 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必須事前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上設定非道路交通標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交通標誌、標線、交通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五章 停車場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城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並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公共停車場(庫)的選址、停車車位數、出入口位置、交通標誌和標線提出設定意見。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面積大於五百平方米的旅館、飯店、商業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娛樂場所、展覽館、圖書館、住宅區、辦公樓、醫院、車站、碼頭等公共建築,必須配建或增建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停放需要的專用停車場(庫)。
第二十九條 配建停車場(庫)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各類公共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停車場(庫)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單位、個人不得改變停車場(庫)的使用性質。單位、個人需臨時占用停車場(庫)為非停車之用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另行安排相應的停車場所。
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市)城區公共停車場(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行監督管理。需要利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按本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的,處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恢復停車場(庫)的用途。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並賠償道路修復費用。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可以並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罰款,並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打掃潔淨。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強行清除。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處五元以下罰款。對無牌、證或者無有效牌、證的非機動車可以暫扣車輛,超過三十日不遞交有效牌、證的按無主車輛處理。
第三十七條 單位、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必須文明執勤,秉公執法。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或者玩忽職守的,應當嚴肅處理,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廢止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由蘇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6月29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蘇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決定廢止《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作如下說明:
《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1994年8月1日施行以來,對加強我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創造良好的交通、投資環境,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環保模範城市,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和城市道路交通的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相繼頒布實施,交通安全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據、執法環境和交通狀況有了很大變化。該《規定》中部分條款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且部分內容滯後於大法,已不適應新形勢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時,上位法已規定得比較全面、具體,《規定》中的其他內容,在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基本上都已涵蓋。今後,我市將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和加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對該《規定》及時予以廢止是必要的。
以上說明連同《廢止決定》,請予審議。

廢止的決定

(2005年6月29日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蘇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請廢止《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蘇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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