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重慶市發布了《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
- 性質:規定
- 地點:重慶市
- 內容:道路交通管理
(一)重要機關,單位的車輛出入口;
(二)交通警衛車隊;
(三)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警車輛;
(四)運輸超體積和危險物品的車輛。
紅色旗展示時:不準車輛通行,駛臨車輛停車避讓。
綠色旗展示時:準予車輛通行。
單位連線幹路的出入口,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由單位設定相應的標誌和設施。
教練車上路行駛,須申領教練車號牌。
拖掛車須申領拖掛車號牌。
(一)正式號牌應安裝於設計位置或車體前端中部或偏右,後端中部或偏左明顯位置;
(二)臨時號牌、移動證、應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右上角,無駕駛室的應隨身攜帶;
(三)拖掛車號牌,應安裝在車體後端中部或偏左明顯位置。
非公安、武警、軍隊的車輛,不準使用公安、武警、軍隊專用號牌、行駛證。
出租小汽車應安裝特定的出租裝飾頂燈。
機動車的改型、組裝或開發新產品,必須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報,接受運行安全技術檢查。對具備安全技術檢查條件的企業,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規定自檢,並接受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監督。
(一)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段、方式進行;
(二)不準搭載與試車無關的人員和載運貨物;
(三)不得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四)須懸掛申領的試車號牌。
三輪機車只能由同類車輛牽引。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代步專用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殘疾人代步專用車載客載貨。
市外公民在本市報考機動車駕駛員的,應持有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委託證明,並經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准。
未辦理換證手續的不準持軍隊駕駛證駕駛地方機動車輛
(一)不準駕駛安全不良,機械不良和燈光不齊的車輛;
(二)不準赤背、赤足或穿高跟鞋、長擺裙駕車;
(三)眼睛近視,未戴矯正視力眼鏡的,不準駕車;
(四)不準帶耳機、耳塞駕車;
(五)駕車時不準擠逼相鄰車輛,強行超車;
(六)地方駕駛員不準駕駛軍隊號牌的車輛;
(七)參加定期安全學習和有關安全活動;
(八)駕車上路行駛應持有違章記錄卡。
(一)駕貨車時不準搭人載客;
(二)不準駕駛牽引車;
(三)駕駛超長、超寬、超高的車輛須有正式駕駛員並坐,以監督指導。
(一)乘客人數不準超過核定限額;
(二)不準載運易燃、易爆、劇毒和嚴重污染等危險物品;
(三)車頂行李架載物,重量不準超過500千克,高度從行李架底部起不準超過50厘米,長度,寬度不準超出行李架,堆碼貨物須有防護網;
(四)駕駛員座位旁,不準放置有礙駕駛操作的物品;
(五)客廂外部不準懸掛、捆綁物品。
(一)貨車載人,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核定人數持《載人證》載人,駕駛員須具有連續兩年或3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二)車廂裝置必須牢固,欄板內高度不足一米的,不準載人;
(三)裝運大、重物件的車廂內不準載人;
(四)車廂外部,不準懸掛、捆綁物品。
(一)符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其它危險物品管理的有關規定,須申領公安機關核發的準運證後,按規定的時間、路線、方式行駛;
(二)車輛須設定“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物”、“污染物”等危險品字樣的明顯標誌;
(三)危險品裝載必須安全、可靠,嚴禁逸散灑漏,不準與其它貨物混裝,車上除押運人外,不準搭乘其他人員;
(四)停車應選擇空曠、安全地點,並有專人看護。
(一)駕駛員座前不準載人,載物;
(二)搭乘人員不準超過一人,搭乘人不準背、抱、夾帶小孩,不準背坐或側坐;
(三)搭乘人不準攜帶超過10千克以上或危及安全的物品。
(一)小型車70公里,城區為60公里;
(二)大型車60公里,城區為50公里;
(三)絞接式客車、拖掛廂斗的貨車50公里,城區為40公里;
(四)機車60公里,城區50公里;
(五)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輕便機車為30公里;
(六)拖掛施工機具、工具廂斗等專用機具的機動車為30公里,城區為20公里。
(一)國道與地方道路交叉,國道為幹路;
(二)多車道與單行車道交叉,多車道為幹路;
(三)劃有交通標線道路與未劃標線道路交叉,劃有交通標線道路為幹路。
(一)狹窄單行車道上須依次行駛,不準超車;
(二)雙向單行車道和單向多車道,車輛行進方向遇有障礙或需超車時,在不防礙對方和相鄰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允許借道通行。變換車行道,須開轉向燈示意,借道時不得猛拐、擠逼相鄰車輛,借道後迅速駛回原車道;
(三)起步車讓行駛的車輛先行;
(四)行進間的車輛,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須立即停車,不準繞行;
(五)在傍山險道會車時,靠山壁內側車輛須讓外側的車輛先行;
(六)道路交通堵塞時,跟進車輛須依次緊靠右邊停放,不準超車。不準停放在路口和人行橫道線內,不準就地調頭。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一)單位及公共場所連續車行道的路口,不準停車;
(二)在設有隔離設施和車道分界線的道路上,白天不準停車;
(三)不準在人行道上和人行橫道上停車;
(四)雙向單位行車道一邊已有停車或障礙物占道時,另一方道路不準相對停車;
(五)不準停車的路段,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停車的,應經執勤交通警察同意。
(一)在規定的時間、站(點)內停車上下乘客;
(二)在未設站(點)的路段上需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時,不得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
(三)不準在公車站內停車。
(一)拖拉機、農用運輸車、正三輪車不準駛入市中區;
(二)載質量1500千克以上的貨車和教練車,白天需入城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一)不準在人行道上駕騎、停放非機動車;
(二)不準在通車道路上學騎腳踏車和輕便機車;
(三)靠道路右側行駛,不準逆向行進;
(四)下坡不準高速滑行;
(五)不準進入封閉運行的高等級公路;
(六)不準在車行道上停放非機動車;
(七)飲酒後不準駕騎非機動車。
(一)不準翻越、鑽跨、騎坐護欄、隔離欄;
(二)不準在車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橋樑、隧道和交通安全設施等處坐臥;
(三)不準進入封閉運行的高等級公路;
(四)不準在有隔離帶的路段橫穿公路;
(五)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上路行走,須由有行為能力人攜帶。
(一)不準實施影響駕駛員正常操作的行為;
(二)不準向車外拋投物品。
(一)不準超越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和方式占用道路;
(二)占道施工作業現場,須設定必要的隔離設施和交通示警標誌;
(三)占道堆放建築材料,應保持整齊,確保全全,不準堆放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
(四)需占用、挪移交通安全設施,事前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事後應及時恢復原狀或照價補償。
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庫),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定和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和單位自建自用停車場(庫)對社會開放的,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安全指導,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一)進行商品展銷、文體娛樂、拍攝電影、宣傳、諮詢、義演、募捐等妨礙交通的(義務性宣傳諮詢活動,市城管辦審批);
(二)在人行護欄中開啟活動護欄的;
(三)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的;
(四)在路側開設車輛出入口或設定台階、門坡等設施的;
(五)在道路和交通設施上設定商業廣告的。
前款規定事項,涉及其他管理部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主動商請相應管理部門聯合審批。
本規定使用的處罰方式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弔扣駕駛證、行駛證及車輛號牌;
(四)吊銷駕駛證。
本規定使用的強制措施分為:
(一)滯留、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
(二)暫扣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號牌;
(三)強制搬移違章物資和拆除違章設施;
(四)強制拖移違章停放的機動車;
(五)強制報廢超過使用期和應當報放廢的機動車;
(六)強制傳喚交通違章和事故當事人。
(一)塗改、偽造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未經批准將機動車改型、改色或延期報廢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機動車異動手續的;
(四)不按規定申領使用機動車牌、證和教練車、拖掛車號牌的;
(五)承包租賃車輛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六)外地車輛駐地運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七)車身不整潔上路行駛的;
(八)擅自更改更換機動車裝置的;
(九)非機動車不按規定申領、使用牌、證的;
(十)機動車不按規定噴印自編號、車屬單位名稱或作商業廣告的;
(十一)機動車不按規定配備、使用故障車警告標誌牌的;
(十二)車輛號牌殘缺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的。
(一)偽造、塗改和使用過期或失效的市區通行證;
(二)脅迫、指使駕駛員違章駕車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行駛的;
(四)違反試車規定的;
(五)機動車違反彎道或交叉路口行駛規定的;
(六)機動車違反燈光使用規定的;
(七)機動車違反變換車道、借道通行規定的;
(八)在有分道線的道路上壓線、騎線行駛的;
(九)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或跨車道行駛及人行道上行駛的;
(十)遇停車信號,超越停車線的;
(十一)駕駛機車並排車行駛的。
(一)機動車臨時停車違章,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的,處警告或10元以下罰款,可單處吊1個月以下駕駛證;
(二)機動車違章停放和故障車不及時移開的,處警告或2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1個月以下駕駛證。妨礙車輛正常行駛和阻塞交通的,處5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3個月以下駕駛證。造成交通中數的,處200元以下罰款,可並處弔扣6個月以上至12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車輛載物超長,超寬、超高未經許可的;
(二)車輛載物散落、流漏、飛揚車外的;
(三)教練車違反載物、載人規定的;
(四)兩輪機車違反裝載規定的;
(五)非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的;
(一)脅迫、指使無駕駛證的人駕車的;
(二)非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
(三)被註銷或弔扣駕駛證的人,弄虛作假重新申領駕駛證的;
(四)地方駕駛員駕駛軍隊車輛的;
(五)軍隊駕駛員未經批准駕駛地方車輛的;
(六)違反規定疲勞駕車的;
(七)本市機動車駕駛員變更、異動、轉籍,外地借用、聘用到本市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
(八)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車載客、駕駛牽引車或單獨駕駛超長、超寬、超高車輛;
(九)駕車時故意擠逼相鄰車輛的;
(十)赤背、赤足,穿高跟鞋、長擺裙,帶耳機、耳塞以及近視眼未戴矯正視力眼鏡而駕車的。
(一)下坡高速滑行的;
(二)進入封閉運行高等級公路的;
(三)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代步專用車的;
(四)搭乘殘疾人代步專用車的;
(五)駕騎制動器失效的車輛的;
(六)證照手續不齊上路行駛的;
(七)逆向或在禁止行駛的路段上行進的;
(八)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曲線競駛,單、雙手脫靶,攀扶其它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騎車輛的;
(十)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的;
(十一)在機動車道上學騎腳踏車的;
(十二)違反停放非機動車規定的。
(一)故意損壞交通信號、標誌、通信、監控和安全保護等設施、設備的;
(二)擅自設定、變更、拆除、移動交通信號、標誌、隔離設施的;
(三)在道路附近進行危險施工、作業妨礙交通安全的;
(四)違反批准的時間、路段、範圍、方式占用道路的;
(五)占地施工、作業完畢,不按規定恢復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六)違反停車場、庫安全管理規定的;
(七)違反規定在道路上設定台階、門坡、開啟車輛出入口或活動護欄的;
(八)占道施工、作業不按規定設定安全標誌和安全設施的;
(九)在道路上進行妨礙交通管理活動的;
(十)占道施工、作業現場不按規定堆放物品和清除廢棄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在道路上設定臨時停車場的;
(十二)占道擺攤設點,不聽勸阻的。
(一)騎、坐或翻越交通隔離設施的;
(二)有人行道的路段,在車行道上行走或攔乘機動車,妨礙車輛正常運行的;
(三)進入封閉運行的高等級公路或設有人行護欄的車行道的;
(四)爬車、吊車、拋物擊車的;
(五)在人行天橋、橋樑或地下通道、隧道內坐臥,不聽勸阻的。
處弔扣2個月以上駕駛證和車輛牌證或50元以上罰款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裁決。
沒有異議的,可以由執勤交通警察當場處罰。
處弔扣2個月以上駕駛證和車輛牌證或50元以上罰款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裁決。
處拘留、收扣違章物資的,由區、市、縣以上公安機關裁決。
拒絕交納罰款的,可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然執行。
交通警察執行公務時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警察未經上級批准,不得為其他部門代檢查、代收費、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