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在1997.12.01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01
  • 實施時間:1997.12.15
一、為了進一步加強主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緩解交通堵塞,保障道路暢通,改善重慶投資環 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護國家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作如下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主城區是指:紅旗河溝、沙坪壩、陳家坪、楊家坪、南坪轉盤範圍內的行政 區域。
三、機關、團體、軍隊、武裝警察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必須教育所屬人員遵守國 家交通法規,每個駕駛員和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有關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有法必依。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主幹道(含人行道)上設定停車場,已設定的必須在本通告發布 之日起十日內自動撤除。在非主幹道上設定停車場應予嚴格控制,確需設定的,必須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五、嚴禁無牌無證或使用非法製作牌證的車輛上路行駛。
六、嚴禁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
七、嚴禁在渝中區已規劃的長途客車站外另設站址。嚴禁無城區營運證的客運車輛在主城區 內駐地經營。長途客運車輛進入主城區,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路線行駛。
八、禁止尾氣超標(冒黑煙)的機動車駛入主城區。
九、下肢殘疾人經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領取有關牌、證後,可以駕駛汽缸容積在九十毫升以 下殘疾人專用車。嚴禁其他殘疾人或健全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十、腳踏車駕駛人必須自覺遵守國家道路交通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主城區內占用車 行道、人行道開展腳踏車租賃業務。
十一、嚴禁人力板平車、三輪車和手推車在主城區車行道、人行道上行駛。清運垃圾的人力 車和手推車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運垃圾,不使用時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上停放。
十二、機動車在一月內有五次以上違章的,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採取滯留措施 (不超過十日),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十三、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停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逆向行駛的;
(四)營運客車不到站、到站不靠邊停車上下乘客或時停時行待客的;
(五)在劃有中心實線的主幹道上原地調頭、不按規定車道或壓線行駛的;
(六)在主幹道或人行道上修車、洗車的;
(七)違反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的;
(八)機動車輛尾氣超標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行經路口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等候或違反禁鳴規定的,處一百元罰款。
十五、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每超載一人,處十元罰款;每超載核定載質量百分三十處五十 元罰款。
十六、人力平板車、三輪車、手推車、腳踏車駕駛人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處五十元罰款。
在主城區違反本通告規定,從事腳踏車租賃業務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行人在設有人行護欄、人行天橋、地道、人行橫道線、信號燈控制的地點不按規定在 車行道行走或翻越人行護欄的,處十元罰款。前款規定的處罰,可以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 。
十八、對無牌、無證或使用非法製作的牌、證上路行駛的車輛,可以採取滯留措施,將車輛 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並根據情況責令補辦手續,可處一千元罰款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非法製作機動車輛牌、證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發放機動車輛牌、 證的,由其上級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九、其他殘疾人或健全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屬機動車駕駛員的,處一百元罰款,可以並 處弔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屬無駕駛證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罰款。
二十、對其他違反國家交通法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 處罰。
違反國家交通法規和本通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通知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二、本通告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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