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主城區實行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和理賠處理的通告,是一份政府性質的檔案
渝府發〔2008〕85號
為保障道路交通暢通,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依法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主城區實行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和理賠處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通告適用於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及北部新區行政區域範圍。其他具備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參照本通告執行。
第二條 凡在我市主城區道路上發生以下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撤離現場至不妨礙其他車輛安全和通行的地點(車輛損壞不能移動的除外)協商處理。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員傷亡,僅造成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左右側圍、引擎蓋、前後保險槓、車燈、門窗、後視鏡等部件損壞的。
第三條 發生第二條規定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車輛損失賠償事宜;對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均在我市保險機構保險的,當事人可以在24小時內到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申請理賠處理;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未保險或未在本地保險的,當事人可以到交通事故發生地交警支(大)隊申請處理。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損失賠償達成協定,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賠償手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派員核實,並依法出具相關手續。
在21時至次日凌晨7時期間發生第二條(一)、(二)項規定情形交通事故,當事人必須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第四條 服務中心接到當事人自行撤離交通事故現場通知後,保險機構應立即進行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評估,查明當事人提供的駕駛證、行駛證、保險憑證以及營運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證,並按照服務中心快速理賠程式迅速辦理理賠手續,48小時內兌現理賠費用。
第五條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對交通事故損失評估或賠償有異議的,可申請服務中心警務室民警調解,或者到交通事故發生地交警支(大)隊申請調解。
第六條 服務中心、服務中心警務室和交警支(大)隊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管理,設定交通事故快處接待崗負責受理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交通事故案件,並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
第七條 交通事故車輛修理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事故車輛的修理。
第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條(一)、(二)情形,當事人未自行將車輛撤離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六條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交通堵塞的,從重處罰。對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拒不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條(一)、(二)情形,當事人按規定自行將車輛撤離現場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堅決依法懲處;對涉嫌保險欺詐等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通告從二○○八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