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政府於1998年發布的用以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在各類環境、場所,對許多行業提出了新的衛生要求。

通告自1998年6月開始實施。

2009年1月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通告
  • 法規層級:地方政府規章
  • 生效日期:1998-06-15
  • 是否有效:已廢止
  • 失效日期:2009-01-01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17號
【發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通告
(1998年6月1日渝府令〔1998〕17)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切實加強對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文化娛樂場所、商場、游泳場所、公共運輸等候室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特通告如下:
一、公共場所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單位、本系統的衛生管理,健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衛生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的培訓。
二、公共場所單位必須持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方能上崗。
三、各類公共場所必須做到環境整潔,布局合理,有通風設施及防蠅、防鼠設施和措施。
四、各類公共場所應按行業特點,健全衛生設施,加強衛生管理:
(一)旅店業必須有專用消毒間及消毒設施,各種用品、用具必須分類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二)理髮、美容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潔淨的工作服;清面、美容時應帶口罩;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髮工具,且標誌明顯,單獨存放;胡刷必須消毒或採用一次性胡刷;理髮工具、美容工具必須消毒,宜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方式;毛巾套用熱力消毒或藥物浸泡;燙、染髮間必須有抽風設備;
(三)公共浴室必須設立禁止性病、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就浴標誌,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顧客用的衣褲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他公共用具也必須有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文化娛樂場所場內必須有機械通風裝置;歌舞廳、夜總會必須設消毒間,對茶具、面巾、音像話筒必須進行消毒;出售生果盤應有專間製作;場內禁止吸菸,不設菸灰缸,必須設定具有排氣裝置的吸菸室或露天吸菸處;
(五)游泳場所必須加強對水質的淨化、消毒;必須設定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疾病患者的禁泳標誌,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新建、改建、擴建游泳池必須具有循環淨水和消毒設備;
(六)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處),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
(七)公共運輸等候室應設公用飲水處,公用茶具必須經過消毒;應按旅客流量設定相應數量的衛生間。
五、各類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區,應有明顯的禁菸標誌,並不得擺設菸具。
六、各級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工商行政部門負責對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審發營業執照。
七、對違反本通知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防疫機構、工商行政等部門依法處罰。對拒絕、阻礙執法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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