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政府於1998年發布的用以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在各類環境、場所,對許多行業提出了新的衛生要求。
通告自1998年6月開始實施。
2009年1月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通告
- 法規層級:地方政府規章
- 生效日期:1998-06-15
- 是否有效:已廢止
- 失效日期:2009-01-01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17號
【發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旅店業必須有專用消毒間及消毒設施,各種用品、用具必須分類消毒,床上用品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二)理髮、美容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潔淨的工作服;清面、美容時應帶口罩;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髮工具,且標誌明顯,單獨存放;胡刷必須消毒或採用一次性胡刷;理髮工具、美容工具必須消毒,宜採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方式;毛巾套用熱力消毒或藥物浸泡;燙、染髮間必須有抽風設備;
(三)公共浴室必須設立禁止性病、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就浴標誌,床上用品、毛巾、茶具、供顧客用的衣褲必須一客一換一消毒,其他公共用具也必須有相應的消毒設施;
(四)文化娛樂場所場內必須有機械通風裝置;歌舞廳、夜總會必須設消毒間,對茶具、面巾、音像話筒必須進行消毒;出售生果盤應有專間製作;場內禁止吸菸,不設菸灰缸,必須設定具有排氣裝置的吸菸室或露天吸菸處;
(五)游泳場所必須加強對水質的淨化、消毒;必須設定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疾病患者的禁泳標誌,設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新建、改建、擴建游泳池必須具有循環淨水和消毒設備;
(六)大中型商場須設顧客衛生間,大型商場應設顧客休息室(處),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
(七)公共運輸等候室應設公用飲水處,公用茶具必須經過消毒;應按旅客流量設定相應數量的衛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