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是重慶市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而制定的規定。
【發布文號】渝府令[1998]16號
【發布日期】1998-06-01
【生效日期】1998-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與公共廁所、垃圾堆放處等污染源應當相距25米以上,與其他有毒、有害場所的距離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不得同時生產、貯存或兼營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餐飲單位應當有足夠周轉的餐(飲)具,有專用清洗消毒設施,有餐具專用保管櫃,並有專人負責消毒保管;廚房做到四壁瓷磚上頂,地面採用水磨石或地板磚;城區餐飲單位一律使用清潔燃料,不得用煤作燃料;賓館及高、中檔飯店應當採用蒸汽、電子消毒櫃等物理方法進行餐具消毒;小型飯店可採用物理方法或化學方法進行餐具消毒;化學消毒藥劑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四)餐飲單位應開展滅鼠、滅蠅工作,有防鼠、防蠅、滅蠅設施,高、中檔餐廳必須採用電子滅蠅燈;
(五)有與食品生產經營相適應的防腐設施;
(六)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容器應當密閉,並定期清洗;
(七)貯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倉庫、貯藏室應當通風乾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雜物,食品應當離地20厘米,離牆10厘米並設架分類存放;
(八)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包裝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觸地面和不潔物品;長途運輸食品應當有外包裝,易腐食品應當有冷藏或隔熱設施;嚴禁食品與農藥、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車(廂)運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容器和運輸工具,並定期清洗消毒;
(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上崗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食品的人員上崗時,不得戴戒指、手鍊等有可能影響食品衛生的飾物,不得塗指甲油;
(十)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專用售貨工具。
(一)無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質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兌制的酒類;
(三)注水畜肉類等;
(四)未經衛生部批准的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
(一)著裝整潔,售貨時不得吸菸;
(二)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塵、防蠅措施,使用專用售貨工具,不得使用書報等不潔物包裝食品;
(三)餐具經消毒合格後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有毒塑膠袋盛裝滷菜及其他熟肉製品;
(四)不得制售超過國家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食品;
(五)制售飲料不得使用未經消毒、滅菌的生水;
(六)不得出售變質、霉變的食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售衛生許可證。
(一)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營養強化食品;
(三)利用已獲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食品新資源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四)專用食用鹽;
(五)飲用天然礦泉水、純淨水;
(六)已有國家衛生標準的輻照食品、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食品包裝材料及容器、水解醬油、食品用消毒劑、食品用清洗劑;
(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審批的其他產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採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