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涪陵區衛生局

重慶市涪陵區衛生局1998年6月29日由原涪陵市衛生局、涪陵市枳城區衛生局和涪陵市李渡區衛生局三機關歸併成立,內設13個科室,取消對各區、市、縣的管理、指導職責,相關工作延伸到現在的涪陵區所轄鄉、鎮和街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涪陵區衛生局
  • 類別:機構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地址:重慶市涪陵區太極大道東段
機構概況,主要職能,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

機構概況

內設科室為辦公室(掛衛生應急辦公室)、規劃財務科、衛生法制與監督科(掛紀檢監察審計)、疾病控制科、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科、醫政與幹部保健科(掛中醫科牌子)、科技教育科、組織人事科、離退休人員管理科9個科室,涪陵區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離退休工作人員專項編制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名,負責全區衛生工作管理,直屬醫療衛生單位有16個,農村衛生院44個,其中涪陵區衛生科技考培中心和涪陵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涪陵區衛生局機關辦公,人員、經費由區衛生局統一管理。涪陵區衛生局隸屬涪陵區人民政府,是主管全區衛生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履行著管理全區衛生工作的職能。
目前,涪陵區衛生局代管和掛靠、合署在涪陵區衛生局內辦公的非常設機構有涪陵區紅十字會辦公室、涪陵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涪陵區初級衛生保健委員會、涪陵區愛滋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涪陵區衛生防病領導小組辦公室、涪陵區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涪陵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涪陵區兒童計畫免疫保償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的學術團體組織有涪陵區醫學會、涪陵區衛生經濟學會、涪陵區中醫藥學會。

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各項衛生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衛生改革與發展規劃、衛生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實施全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處工作。
(四)制定並實施區域衛生規劃,統籌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協同有關部門管理衛生行業的價格,擬訂調整醫療收費標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衛生事業費的預決算,並監督管理。
(五)研究制定全區衛生、婦女兒童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規劃、服務標準、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六)承擔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擬訂實施重大疾病、傳染病、地方病防治規劃,擬訂全區免疫規劃及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調度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七)承擔衛生應急工作職責,擬訂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八)承擔全區醫療機構(含中醫院)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執業人員、醫療服務技術及大型醫療設備的準入制度;組織擬訂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監督醫療服務質量;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成份輸血,監督管理呆供血機構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漿質量。
(九)制定並實施金區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大醫療衛生科技項目的攻關,指導醫療衛生科研成果評審驗收及成果轉化;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區各類醫療衛生學會進行指導和管理。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對環境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管理防治監督。
(十一)制定和實施全區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管理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衛生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全區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參與醫療衛生方面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組織參與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
(十三)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定和實施金區中醫、中西醫結合規劃;管理全區中醫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發展全區中醫藥事業。
(十四)承擔全區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全區衛生行業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劃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的職責。
(二)取消已由國家、市和本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承擔的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監管職責其具體為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目標考核、車輛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調議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信息、信訪、政務公開、安全、後勤服務等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衛生工作規則,起草綜合計畫、總結;制定並組織實施局機關各項管理制度。
規劃財務科
承擔制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統籌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工作;承擔衛生事業費的預、決算和財務會計制度、衛生服務價格的管理與監督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和全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承擔直屬單位基建項目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衛生項目建設和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協調衛生單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工作。
食品安全協調與衛生法制監督科
承擔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普法規劃工作;承擔衛生行政複議有關事宜,協調衛生行政訴訟;承擔組織公共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醫療機構管理、母嬰保健、獻血等衛生法律法規的綜合監督執法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職責;承擔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並查處違法行為;承擔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職責;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衛生行政審批科
承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放射診療衛生許可、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防性衛生審查、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醫療機構設定審批、醫療機構執業許可、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鑑卡、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行政許可、鄉村醫生註冊、醫療廣告等衛生行政許可與審批工作。
疾病控制與婦幼保健科(掛衛生應急辦公室牌子)
制定和組織實施重大疾病、傳染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寄生蟲病的防治規劃;組織或指導對不明原因疾病、新發疾病的調查;制定和組織實施婦幼衛生工作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孕產婦和兒童系統管理,婦女、兒童常見疾病和出生缺陷的防治;監督實施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組織實施健康教育,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和衛生單位涉及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擬訂全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承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以及協調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協調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醫政與基層衛生科(掛中醫科牌子)
承擔制定和組織實施醫療(含中醫,下同)事業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工作;制定和組織實施社區、農村衛生服務的發展規劃、初級衛生保健規劃;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負責社區衛生工作;負責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承擔實施全區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承擔全區無償獻血、成份輸血工作,對呆供血機構、血液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承擔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承擔監督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藥事工作:承擔組織醫療急救和重大突發事件人員傷亡的緊急醫療救護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公立醫院管理佟制改革工作;承擔組織徵兵、大中專招生等各種體檢工作;承擔衛生下鄉和援藏支農醫療隊的組織工作;承擔組織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專科(專病)建設工作;承擔區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規定管理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承擔組織區內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高級別內外賓來涪期間的醫療安排工作。
制定並組織實施“科教興醫’’與醫學科技發展規劃;承擔組織衛生人才工程和醫療衛生科技項目的攻關工作,指導醫療衛生科研成果評審驗收及推廣套用;承擔成人醫學教育、繼續醫學教育、鄉村醫生教育和衛生人員學歷達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醫學教育、考培機構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承擔衛生系統知識分子和科技拔尖人才、專家等管理工作,組織發揮知識分子和專家在衛生科技和人才培養上的作用;承擔組織開展醫療衛生的國內外合作交流和出國研修、技術勞務輸出等工作。
組織人事科(掛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牌子)
承擔局黨委會和中心組學習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和群團等工作。承擔衛生行業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承擔制定並組織實施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工作;承擔全區衛生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以及按管理許可權管理幹部的考核推薦或任免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衛生事業單位人員考試聘用工作。
承擔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檢查全區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審計科
承擔具體指導全區衛生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發展環境整治;承辦紀檢監察事宜;擬訂全區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和制度;指導監督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衛生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基本建設項目、大型維修等進行內部審計;組織實施所屬單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重大項目進行內部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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