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江縣餐飲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渝文備〔2011〕101號

墊江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墊江縣餐飲業環境保護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墊江府發〔2011〕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屬各企事業單位:

《墊江縣餐飲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經縣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墊江縣餐飲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墊江縣餐飲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試行)
  • 政策號:墊江府發〔2011〕22號
  • 會議:縣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
  • 狀態: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部門職責,第三章 新、擴、改建餐飲業審批,第四章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餐飲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餐飲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酒店、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茶飲、熟食加工點和涉及餐飲的賓館等營業單位。
第三條 城市改造和開發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規劃和建設餐飲業相對集中的商業經營區域。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環保、規劃、城鄉建委、工商、國土房管、市政園林、衛生、綜合執法大隊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
環保部門對本縣餐飲業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執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三同時”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查處餐飲業環境違法行為。
規劃部門負責規劃城市集中餐飲經營區域或合理布局餐飲經營點。負責在城市改造和開發時,出具規劃設計條件中應當明確商住樓建築設計時要有餐飲業專用煙道的設計。
城鄉建委和環保局共同負責商住樓建築設計時餐飲業專用煙道設計的審圖和竣工驗收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取締無照經營的餐飲店。
縣城鄉綜合執法大隊對物管小區內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從事餐飲業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政園林部門負責規範餐飲業的生活垃圾、污水傾倒等行為及店容店貌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負責流動餐飲業的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規範餐飲業達到衛生標準,並依據《食品衛生監督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章 新、擴、改建餐飲業審批

第五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經營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規劃的要求,居民住宅樓禁止新、改建餐飲業。
第六條 環保、衛生部門對新、改、擴建餐飲業應進行現場調查預審,對具備環保、衛生條件的,出具預審意見,辦理環保、衛生審批手續。
第七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和排污許可證等環保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住院部、學校教學樓不得開辦餐飲業經營場所。

第四章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

第八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
第九條 新、改、擴建餐飲業項目,應當配備下列污染防治設施: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淨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定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環保、市容有關規定,做到油煙集中有序排放;
(二)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水的大型餐飲業應當配置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建設隔油池。
第十條 現有產生油煙和污水的餐飲業經營場所,尚未安裝油煙淨化和隔油設施或者安裝的設施與其經營規模不匹配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裝或者改裝;安裝完畢後應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一條 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使用專用煙道高空排放油煙。

第四章 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業項目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
(二)油煙淨化裝置和隔油池等設施應當根據技術要求定期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油煙淨化裝置、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廚房及餐後剩餘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收集、儲存、運輸,做到日產日清;
(四)廢棄食用油脂應當交專業單位收購及處理;
(五)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所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去向、方式排放污染物,並依法繳納排污費。
第十三條 禁止餐飲業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直接向環境排入污水、油煙、傾倒廚房及餐後剩餘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閒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
(三)利用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業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併提供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餐飲業經營場所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手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整改和竣工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規定不使用專用煙道排放油煙或排放油煙產生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餐飲業經營場所排放噪聲超過法定標準,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餐人員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餐飲業經營者未辦理排污許可、不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和以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和違法排污行為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危害後果的,分別按照《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阻礙環境保護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各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相關部門不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監察局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實施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食堂等非經營性飲食服務的環境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墊江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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