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綜合整治的通告(1998年6月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綜合整治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8年6月1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市容綜合整治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綜合整治工作。區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市容綜合整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城市市容綜合整治工作。
三、禁止在城市主幹道、繁華視窗地區、學校及國家機關周邊區域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對亂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違章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章亂堆放、搭建的,責令自行拆除,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止在臨街房屋的陽台、屋頂和牆體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市容環境的物品。亂堆、亂掛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主城區設定戶外廣告和各類標牌、張掛戶外宣傳品,必須依法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做到定期維修、油飾,保持外型美觀,到期拆除。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及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和亂張貼、張掛戶外宣傳品;禁止在城市主幹道上懸掛過街橫幅。
亂貼、亂掛宣傳品,懸掛過街橫幅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審核批准在主城區亂設定戶外廣告和標牌,亂張掛戶外宣傳品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禁止亂丟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禁止在城市道路、沿江河堤(岸)及鐵路沿線堆放裸露垃圾。違者,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禁止車身不潔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洗車、修車和設定洗車、修車點。車身不潔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占道洗車、修車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占道設定洗車、修車點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臨街建築工程施工(包括道路管線開挖施工),應當按照施工操作規範,文明作業。施工現場應設定1.8米高封閉式圍牆或規範檔板,進出路口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及車輛帶泥出場。施工現場不規範設定圍牆、檔板、車輛沖洗設施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禁止損壞或擅自拆除市政、環衛設施。損壞市政、環衛設施的,除依法賠償外,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市政、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處罰,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監察隊伍實施。
十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本通告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告自1998年7月1日施行。
一、本市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和巴南區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通告。
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綜合整治工作。區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市容綜合整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支持和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搞好城市市容綜合整治工作。
三、禁止在城市主幹道、繁華視窗地區、學校及國家機關周邊區域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對亂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違章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違章亂堆放、搭建的,責令自行拆除,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止在臨街房屋的陽台、屋頂和牆體堆放、懸掛有礙城市市容環境的物品。亂堆、亂掛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主城區設定戶外廣告和各類標牌、張掛戶外宣傳品,必須依法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做到定期維修、油飾,保持外型美觀,到期拆除。
禁止在城市建築物、設施及樹木上亂塗寫、亂刻畫和亂張貼、張掛戶外宣傳品;禁止在城市主幹道上懸掛過街橫幅。
亂貼、亂掛宣傳品,懸掛過街橫幅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審核批准在主城區亂設定戶外廣告和標牌,亂張掛戶外宣傳品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禁止亂丟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食品包裝等廢棄物;禁止在城市道路、沿江河堤(岸)及鐵路沿線堆放裸露垃圾。違者,處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八、禁止車身不潔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洗車、修車和設定洗車、修車點。車身不潔的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占道洗車、修車的,對駕駛員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占道設定洗車、修車點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臨街建築工程施工(包括道路管線開挖施工),應當按照施工操作規範,文明作業。施工現場應設定1.8米高封閉式圍牆或規範檔板,進出路口硬化處理,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及車輛帶泥出場。施工現場不規範設定圍牆、檔板、車輛沖洗設施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禁止損壞或擅自拆除市政、環衛設施。損壞市政、環衛設施的,除依法賠償外,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市政、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處罰,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監察隊伍實施。
十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本通告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告自199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