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旨在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及推動婦女全面發展;2020年6月28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共八章四十三條,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 發布機關:蘇州市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6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0年6月28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參與
第三章 就業保障和勞動保護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第五章 人身保護
第六章 公共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推動婦女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制定婦女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條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並明確專職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統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婦女利益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團結、動員婦女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在制定居民公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時,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依法保障婦女權益。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婦女活動和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並儘可能地給予經費、場地等支持。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資助學、教育培訓、扶貧救助、公益慈善、法律援助等各種保障婦女權益的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社會性別平等、保障婦女權益、展現新時代女性風采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市婦女聯合會應當建立社會性別平等評估機制,組織對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共政策或者具體工作中涉及婦女權益保障的問題進行評估,提出社會性別平等評估意見。有條件的縣級市(區)婦女聯合會可以建立社會性別平等評估機制。
第十條 統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會同婦女聯合會建立分性別統計制度,建設分性別資料庫,完善婦女發展監測評估體系。
第二章 政治參與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省規定標準。
市、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
第十二條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
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勞動模範中女性所占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鼓勵單位對獲得“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婦女給予獎勵。
第三章 就業保障和勞動保護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女性就業困難群體給予扶持和援助。
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以及有關行業協會,通過政策引導、活動推動、典型示範、品牌建設、資金支持等形式,推動女性創業就業工作。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聘用)契約。
第十七條 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女職工在產假期滿後,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超過六個月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
第十八條 女方產假期滿,家庭照護一周歲以內嬰兒確有困難的,經男方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嬰假。育嬰假時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單位約定。
第十九條 職工將三周歲以下嬰幼兒寄託於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用人單位申請報銷保育教育費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監護人應當保障符合條件的女性兒童接受學前教育,依法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按時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家庭應當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學校應當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女性接受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給予幫助。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農業農村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創業就業和實用技能培訓。
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適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後返崗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參加培訓。
鼓勵用人單位針對產後返崗女職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幫助其儘快適應崗位需求。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女性參與文化產業發展。
文化廣電和旅遊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支持婦女在崑曲、宋錦、緙絲、蘇州評彈、蘇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發揮傳承和傳播作用。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應當支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為孕產期、更年期婦女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心理疏導、情緒疏解和家庭關係調適等心理健康指導。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女性生理、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和家庭、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學生、幼兒的生理、心理衛生教育,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性別意識。
教育部門和家庭、學校、幼稚園應當根據學生、幼兒生理髮展階段的特點,開展防範家庭暴力、性騷擾、性侵害教育,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五章 人身保護
第二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應當依法依章程為婦女提供諮詢解答、法律援助、緊急解困、心理疏導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機制,推動反家庭暴力信息、數據的互聯互通。
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和部門,應當依法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救助。
民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內容納入婚前教育和婚姻家庭輔導。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條件的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婦女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提供庇護和其他臨時性救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投資或者鼓勵社會出資、捐助等方式單獨設立婦女庇護場所。
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與社會工作服務、心理諮詢等專業機構合作,對受害婦女進行救助和幫扶。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家庭暴力警情處置規範要求,在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並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受害婦女需要臨時庇護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婦女聯合會將其安置到婦女庇護場所。
婦女聯合會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反家庭暴力雙向聯動處置機制。婦女聯合會接到女性受害人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進行記載,並按照規定進行家庭暴力信息研判;經研判可能構成家庭暴力的,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安機關,並協助受害人依法維權。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處置結果及時告知婦女聯合會。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女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女性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其他人身傷害案件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詢問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並儘量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站式救助中心”,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協商、簽訂集體契約時,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或者女職工代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集體契約中規定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女性的保護,預防和制止對女性的侵害行為。
第六章 公共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婦女人口數量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加大對婦女兒童活動場所建設的投入。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建設公共設施時,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本轄區內的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婦女兒童之家提供場地等支持。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汽車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大型商場、醫療衛生機構和文化、旅遊、體育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建母乳哺育室,合理配備女廁位。
在人流集中的場所,女廁位與男廁位(含小便站位)的比例不小於二比一。
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孕婦、哺乳期婦女的需求,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對已建設施的單位,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必要的資助。
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場所建設第三衛生間。
第三十五條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的運行維護應當由所有權人負責,但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對於維護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變用途或者無故停止向社會公眾開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違法占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在新建居住區規劃、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以及配套安全設施,並與住宅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者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的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適齡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女職工參加婦女常見病普查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在為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為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檢查,並承擔檢查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婦女因婚姻關係變更申請分戶、財產變更登記等手續的,公安機關和其他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男方一方名下的財產,女方為行使合法財產權利申請查詢相關財產信息的,登記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違法占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設施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變用途或者無故停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市、縣級市(區)婦女聯合會應當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聘、錄取、用工等過程中侵犯女性勞動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可以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等單位約談用人單位負責人,督促用人單位限期糾正;對查處的典型案例,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婦女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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