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歷程
2024年3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列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建設中國式現代化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採取必要措施,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依法保護婦女享有的特殊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實施;
(二)參與涉及婦女權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有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發揮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國家機關檢查、監督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提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依法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為婦女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八條 婦女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促進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建設。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差異和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應當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綜合套用,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數位化建設。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良好社會風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組成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省婦女發展綱要規定,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職工代表大會中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五條 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配備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正職領導。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以及協商議事活動時,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財產權益的決定和決議,應當徵求所在村(居)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時,對涉及婦女權益的事項,應當聽取本單位婦女組織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當建立婦女聯合會,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
行政村、社區婦女聯合會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協商議事活動,並將形成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交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支持在女性勞動者相對集中的農(林、漁)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市場和新就業群體中建立婦女組織,組織形式根據實際靈活設定。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的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增進在閩女台胞福祉的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閩女台胞加入當地婦女組織,參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鼓勵閩台婦女組織開展交流合作,深化融合發展。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二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禁止侵犯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益。
第二十一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視頻、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的教育,並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在管理、服務、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用人單位應當把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加強安全保衛和管理,暢通投訴渠道,完善調查處置程式。
公共運輸、娛樂場所、商場、旅館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防範性騷擾的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協助相關案件調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員時,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婦女疾病普查制度,提高婦女常見、多發疾病的普查普治率,推動為適齡女性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
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組織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根據婦女需求提供生理健康指導、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免費婚檢服務,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婦女進行一次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免費的婦女常見、多發疾病檢查;推動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提供免費的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擴大檢查對象和增加篩查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含婦科檢查的健康體檢,三十五周歲以上女職工應當增加乳腺癌、宮頸癌篩查項目,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和開展社會救助時,應當優先保障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和嬰幼兒的合法權益,做好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開展城市更新、推進新城等重點區域建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資助、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因身體原因需要延緩入學、休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導致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失的,應當及時入學或者復學。
對於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安置,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條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其就學,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接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女性特點和社會用工崗位需求,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產後返崗、失業、殘疾、農村留守等婦女參加培訓,並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鼓勵用人單位有計畫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等培訓。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擴大教育資源供給,提供便捷的社區和線上教育服務,進行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健康和其他課程培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服務保障等措施,重視並充分發揮女性在高水平人才平台建設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活動和其他專業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畫、有關評獎評優、項目申報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婦女就業創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政策與就業保障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發放婦女創業專項貸款、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對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聘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以及其他媒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啟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第三十六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更年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採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工作方式。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婚假、產假、育兒假以及產前檢查時間、哺乳時間等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不得包含限制女職工戀愛、結婚、生育等內容的條款,不得規定減少、取消產假和哺乳時間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職工方簽訂的集體契約,應當包括女職工權益保護的內容。用人單位與職工方也可以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簽訂專項集體契約。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照顧假、育兒假等制度並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生育和照顧家庭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對依法保障職工生育權益用人單位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探索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加強對靈活就業與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生育保障。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用人單位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費。
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四十條 企業、行業協會與工會可以就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保護和相關待遇開展協商,依法合理確定假期時間與工資、社會保險、健康體檢等待遇標準。
網際網路平台企業在制定平台進入退出、訂單分配、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台算法時,應當充分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一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夫妻關係中任何一方不得實施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農村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的婦女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項權益。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可以按照戶籍管理規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落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阻撓或者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三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農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協定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四條 農村婦女因分戶、離婚等情形,可以申請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進行分割承包,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契約,發包方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六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四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強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的引導,促進完善和落實生育支持政策,減輕婦女和家庭生育成本,提高人口發展質量,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採取措施,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規範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鼓勵發展托幼一體化服務,推動符合條件的幼稚園招收三歲以下嬰幼兒。
鼓勵有條件的社區、用人單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托育服務體系,提供托育服務。
第四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親職教育的主體,應當共同履行親職教育義務,對親職教育負直接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婦女權益保障作為親職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家庭提供婚姻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引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的身體和精神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法律服務範圍,並會同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推進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選聘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專家、實務工作者以及婦女聯合會工作人員等擔任人民調解員,及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糾紛。
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實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的加害人,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心理評估情況,對其進行心理輔導與行為矯治。
第五十一條 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婦女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及時提供必要的保護和幫助: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因年老、疾病、受到強制或者威嚇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
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公安機關依法不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婦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開展志願活動等方式,提供托育託管、婚戀交友、心理諮詢、親職教育指導等服務。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婦女因受到侵害、疾病、生育、災害等,或者因離婚、喪偶導致居無定所,處於危難情形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依照職責及時施救,提供臨時庇護、法律援助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拐賣與綁架婦女的報告、解救、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源,為生活困難的婦女提供救助幫扶。
第五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犯罪行為傷害,心理遭受創傷的婦女,安排免費的諮詢、輔導等心理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適當方式,支持心理健康服務機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等專業性社會組織開展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心理輔導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六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於三十日內予以答覆;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婦女聯合會負責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的具體運行,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五十八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條例》從婦女權益保障的難點問題、薄弱環節、空白區域著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條款,對婦女民眾“急難愁盼問題”作出制度回應。
《條例》鼓勵和支持婦女就業創業。
《條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政策與就業保障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依法保障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發放婦女創業專項貸款、落實稅費減免、貸款貼息、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對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扶持和幫助。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聘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