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2022年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北京開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等提請會議審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 審議時間:2022年4月18日
制定歷程,修訂內容,

制定歷程

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
2022年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北京開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等提請會議審議。

修訂內容

修訂草案重點針對就業性別歧視、職場和校園性騷擾等問題作出修改,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機制;針對網際網路平台用工等新的就業形態,明確規定應當參照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增強新形勢下對婦女就業的全方位保護;列舉性騷擾的常見情形,並規定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的預防和制止措施;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等。
2022年4月18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強制報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
建立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
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修訂草案二審稿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
保障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休息休假權與晉升權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防範校園性侵建立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制度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建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違法犯罪記錄入職查詢制度。
在此基礎上,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內容圖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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