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案》修正,2010年7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保障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和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政策,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組織實施婦女發展規劃以及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計畫;
(三)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重大、典型、疑難案件;
(四)研究涉及婦女權益的突出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五)處理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進行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公民有權舉報、制止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自治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民族鄉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少數民族女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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