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意在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實施。(1994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 類別:地方條例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日期:1997-09-24
  • 實施日期:1997-09-28
修訂公告,條例全文,解讀,

修訂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十二屆第79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9月2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1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六章特別保護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本級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其日常辦事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文化、衛生計生、工商、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未成年人保護的具體工作,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協助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作用,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工作會議,定期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情況,並向社會徵求意見和建議。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宣傳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受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務;
(四)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經驗;
(六)做好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身心健康促進、合法權益維護、違法犯罪預防等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處理社會公共事務時,應當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務時,應當了解和聽取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
第八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科技館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
第九條每年六月為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
教育、文化、新聞、廣播、電視、網路等單位和公共媒體應當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應當由其管理單位通過設定宣傳欄、宣傳標誌等方式進行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教育。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撫養、教育的首要責任。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護、教育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託監護時,應當充分考慮受託人的責任心、道德品行、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條件,並及時將委託監護的情況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住所地的就讀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組織應當對委託監護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臨時照管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寒假、暑假期間為本單位職工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臨時集中照管服務。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歧視、侮辱、虐待、遺棄未成年人;
(二)教唆、誘騙、脅迫、縱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三)強迫、縱容未成年人輟學,利用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
(四)強迫未成年人訂婚或者與異性同居;
(五)未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讓未滿八周歲或者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
(六)非法侵占、處分未成年人財產;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賭博、盜竊、吸毒、賣淫、嫖娼、攜帶管制刀具、打架鬥毆、欺凌弱小;
(二)吸菸、酗酒、沉迷網路和電子遊戲;
(三)曠課、流浪、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損壞公共設施及其他公私財物;
(五)閱讀、觀看、傳播含有暴力、淫穢、邪教等內容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網路信息;
(六)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七)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不得將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安排在機動車副駕駛座位乘坐或者將其單獨留在車內;未滿十二周歲的,不得駕駛腳踏車、三輪車;未滿十六周歲的,不得駕駛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攜帶未成年人外出時,應當注意安全警示標誌,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區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情況的發生。
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游泳、乘坐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和自動扶梯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六條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協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對未成年人進行探望。探望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妨礙其正常學習生活。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思想道德、法律知識、健康知識、優秀傳統文化、環境保護、安全避險和公共秩序等教育,並將其納入學校教學計畫。
學校應當配備輔導員對學生進行心理、生理健康、自我保護和珍惜生命的教育。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保護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責令未成年學生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有權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未成年學生採取必要措施進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九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建立聯繫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將未成年人異常情況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採取必要的干預措施。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聽取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和教師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以及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嘲諷、辱罵、恐嚇、貶損;
(二)非法披露或者使用未成年人隱私和信息;
(三)以經濟手段懲處違反校規校紀行為;
(四)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五)索要、變相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六)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接受有償補習或者家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教學、生活設施、場所,並定期檢查、維修,及時改造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場所。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園安全保衛。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做好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玩具和文體用品等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治教育聯動機制,並配備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
學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制止校園以及周邊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制定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公布學生救助或者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和負責人。
學校應當及時發現、調查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涉嫌違法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查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欺凌治理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當依法制定應對地震、火災、洪水、土石流、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逃生、自救演練。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優先疏散、轉移和救護未成年人。
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制止暴力等危險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建議處理機制,設立專門的信箱和舉報電話,方便學生投訴、舉報或者提出建議,學校處理投訴、建議時應當保護投訴人或者建議人的隱私。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協調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銜接。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的保護制度,對侵害未成年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予以查處。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違法違紀的相關檔案採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校園周邊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在城市學校、幼稚園設立警務室或者在學校周邊治安複雜地段設立治安崗亭,在上學和放學時段,應當在交通擁堵路段安排專人負責疏導交通。
第三十條民政部門應當承擔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教育、護送工作;對突發事件中需要緊急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救助,並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對於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流浪的成年人分開救助,提供心理疏導、短期教育,幫助其尋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一款所稱困境未成年人,是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條文化、公安、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影視節目、電子出版物、網路視聽節目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淨化社會文化環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條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設施、周邊環境以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教育、公安、民政、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對為未成年人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培訓等有償服務的託管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加強監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託管機構或者培訓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家庭和協助學校防止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失學、輟學,對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工作專業機構和人員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長、維護合法權益、預防違法犯罪等專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組織購買未成年人事務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圖書、報刊、廣播電影電視、網際網路或者即時通訊工具中不得含有宣揚暴力、淫穢、邪教、迷信、恐怖、賭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新聞媒體報導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時,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從業人員進行報導,不得直接採訪受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七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網路信息服務。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其網路平台製作、發布、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或者即時通訊工具上惡意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第三十八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並註明菸草專賣、酒類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九條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禮儀、選美等活動,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不得損害其身心健康。
第四十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活動的文化、體育、科普等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及設施。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發展未成年人福利事業,扶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性、專業性社會服務組織,依法設立未成年人福利機構、學前教育機構、特殊教育機構、救助機構、救助評估機構或者救助基金。
第四十一條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辦理結果抄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並告知報告人和未成年人。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採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方式,並就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向有關組織和個人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條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從場地、師資、經費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刑罰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開展幫教工作。
第四十五條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對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第六章特別保護
第四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傷害、虐待、遺棄殘疾未成年人。嚴禁組織、利用殘疾未成年人開展損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依法設定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或者在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對生活基本能自理、可以正常學習的殘疾未成年人,普通學校應當予以招錄。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留守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改善學校寄宿條件,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費用減免或者資助。
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對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關愛、情感溝通等活動。
第四十八條父母應當在外出務工前將務工地點、居住地址和聯繫電話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讀學校、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經常保持聯繫。
父母外出務工後應當與留守未成年子女每個月至少聯繫一次,及時了解其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進城務工人員隨行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教育和醫療保障納入發展規劃,解決進城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
第五十條學校、家庭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做好感染愛滋病病毒未成年人的信息保護、醫療救助、生活救助等工作。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向感染愛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提供經濟援助、心理疏導。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應當在必要時予以協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明的,應當將其送至救助場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學校、幼稚園、託兒所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網路信息服務及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及其日常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9月21日上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和特別保護予以規範,並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不得駕駛腳踏車和三輪車。

父母不得拒絕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職責
《辦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保護、撫養、教育的首要責任。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辦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歧視、侮辱、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教唆、誘騙、脅迫、縱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強迫、縱容未成年人輟學,利用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藝、乞討;強迫未成年人訂婚或者與異性同居;未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讓未滿8周歲或者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非法侵占、處分未成年人財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駕駛座位
近年來,未成年人游泳溺水、使用扶梯、乘坐家庭乘用車、獨居獨處等造成傷亡的意外事件時有發生。為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遭受意外傷害,《辦法》對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保護和公共場所保護等作出了規定,同時明確對無監護狀態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
《辦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未滿4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不得將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安排在機動車副駕駛座位乘坐或者將其單獨留在車內;未滿12周歲的,不得駕駛腳踏車、三輪車;未滿16周歲的,不得駕駛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
《辦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攜帶未成年人外出時,應當注意安全警示標誌,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進入不安全區域,防止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情況的發生。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游泳、乘坐遊樂設施、客運索道和自動扶梯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應當有成年人陪同。
《辦法》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或者生活無著的,應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應當在必要時予以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明的,應當將其送至救助場所。
不得擅自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活動
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吸菸人員出現了低齡化。《辦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並註明菸草專賣、酒類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辦法》明確,組織未成年人參加表演、禮儀、選美等活動,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不得損害其身心健康。

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網上信息應進行瀏覽前提示
隨著網路的快速發展,不少未成年人也成為網民。由於未成年人辨別能力不強,十分容易被網上不良信息傷害。
《辦法》規定,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網路信息服務。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其網路平台製作、發布、傳播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應當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或者即時通訊工具上惡意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辦法》明確,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網路信息服務及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同時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媒體責任,明確規定圖書、報刊、廣播電影電視、網際網路或者即時通信工具中不得含有宣揚暴力、淫穢、邪教、迷信、恐怖、賭博等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新聞媒體報導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時,應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從業人員進行報導,不得直接採訪受害未成年人。

學校應當制定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
為有效解決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等問題,《辦法》規定,學校應當制定校園欺凌的預防和處理制度,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公布學生救助或者校園欺凌治理的電話號碼和負責人。學校應當及時發現、調查和處置校園欺凌事件,涉嫌違法犯罪的,向公安機關報案並配合查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園欺凌治理的指導和檢查。
《辦法》明確,學校應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治教育聯動機制,並配備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學校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制止校園以及周邊發生的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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