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是199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08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8月20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8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0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九條 第一款“以‘徵婚’、‘戀愛’等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勞動教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以‘徵婚’、‘戀愛’等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將第三十條 “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單方面追求遭到拒絕後,禁止男方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鬧事,進行騷擾。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單方面追求遭到拒絕後,禁止男方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鬧事,進行騷擾。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醫務人員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違者,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修改為:“禁止任何醫務人員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違者,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本辦法,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有一名領導幹部指導、協調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不得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30%;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不得低於代表候選人總數的25%。
第五條 各級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女幹部。女職工相對集中的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六條 自治區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推薦婦女領導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幹部管理部門應當重視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第七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女職工代表比例,應與該企業女職工所占的比例相適應。
企業應當保障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應當有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決定重大事項和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婦女權益問題時,應當徵求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送其入學或者迫使其輟學。
第十條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女生的錄取分數線和限定女生錄取比例。國家或者自治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在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等方面,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城鄉婦女的掃除文盲、半文盲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錄用職工、接受畢業學生,除國家或者自治區明確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或者崗位外,不得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必須制定措施,健全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以保障女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違者,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女職工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雇用女工,不得在僱工契約中規定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處理工傷事故時,應當照顧女工的利益。
第十七條 城市各單位、農牧區村民委員會應當每二年組織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病普查;患病的,應當及時治療。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婦幼保健站、鄉(鎮)衛生院應將婦科病的普查和防治納入工作規劃。
第十八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特殊保護,不得降低其工資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調資、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均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不得排斥女職工;對確屬編餘的女職工,也應當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不得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婦女的合法財產受到侵犯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牧區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放牧草場和批准宅基地,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農村、牧區婦女結婚、離婚的,其責任田、口糧田、放牧草場和宅基地由戶口所在村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出售住房,必須實行在同等條件下男女職工一律平等,不得以男職工為主或者變相地以男職工為主。
三十五歲以上的單身女職工,有權分配住房、集資建房、購買住房,所在單位應給予照顧。
第二十三條 離婚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夫妻享有共同承租權:
(一)夫妻為同一單位職工,因婚姻關係成立而取得本單位公房承租權的;
(二)因婚姻關係成立而取得房管部門公房承租權的;
(三)夫妻共有的私房動遷後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四)現住房為夫妻婚後集資所取得的。
離婚後,女方撫養子女的,由女方繼續承租;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離婚案件中發生的住房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堅持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死亡,其親屬侵占女方和子女財產的,女方和子女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法保護女方和子女的財產權益。
第二十六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任何方式逼迫、誘騙、教唆婦女自殺。違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或其親屬對女方有毆打、虐待、誹謗、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男方或其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女方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迷信限制或者侵害婦女的人身權利。違者,分別情況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以“徵婚”、“戀愛”等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玩弄婦女致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離婚、終止戀愛關係、單方面追求遭到拒絕後,禁止男方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鬧事,進行騷擾。違者,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任何醫務人員利用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違者,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計畫生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哪一方實施節育手術或者絕育手術,由夫妻雙方商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後,子女由女方撫養的,男方應負擔的撫育費數額按下列情形執行: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二)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離婚後,子女由男方撫養的,女方依法享有探視權。男方或其親屬妨礙女方行使探視權的,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十五條 干涉喪偶或者離婚的中老年婦女再婚的,由所在單位(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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