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

1994年2月23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消除對婦女基於性別而作的區別、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礙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視。但出於對婦女的特殊保護而採取的措施除外。
第四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婦女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完善制度,促進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事業發展的經費投入,並將婦女兒童工作機構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女兒童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婦女發展規劃及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計畫;
(三)研究本行政區域涉及婦女權益的突出問題,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四)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聽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憲法規定的其他各項政治權利。
有關國家機關決定重大事項和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涉及婦女權益問題的,應當徵求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30%;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於25%。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正職領導。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的女性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該單位女職工人數比例相適應。
女性相對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應當向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推薦女幹部,在少數民族人數較多的地方,應當重視培養、推薦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將適齡女性兒童少年的入學率、輟學率、畢業率作為政府普及義務教育工作的年度考核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基礎設施建設,並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幫助邊遠貧困地區和殘疾人、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免予入學或者中途休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授予學位、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招生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
學校應當針對女性的特點,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在組織科研項目、評定職稱、派出留學、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得對婦女有歧視性限制。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和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就業、創業提供幫助。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享有與同崗位男職工同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和占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確需延長女職工工作時間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休假日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或者安排補休。
第二十一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性勞動。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重體力勞動或者禁忌性勞動。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但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退養有關規定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並納入社會統籌範圍。
實行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地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女職工生育的,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核報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尚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女職工的生育醫療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孕產婦的生育費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的報銷範圍,按規定標準予以報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為農村的貧困孕產婦和城鎮低保戶中的孕產婦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農村推行免費住院分娩。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女性成員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土地承包期內,農村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農村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在財產繼承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利。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不受性別影響。在同等條件下,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八條 離婚、喪偶的婦女有權處分其依法分割、繼承取得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二十九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婦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婦女身體;
(二)溺、棄、殘害女嬰,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三)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四)強迫、引誘、教唆、欺騙婦女吸食、注射毒品;
(五)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六)其他侵害婦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當地公安機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應當組織解救,解救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解決。
被拐賣、綁架的婦女返回原籍後,任何人不得歧視、虐待。對生活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應當給予幫助。
第三十一條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衛生、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和醫院、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有關醫療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禁止對女性兒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學校、幼稚園和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女性兒童少年的監護職責。
第三十三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本單位、行為人所在單位、婦聯組織或者有關機關投訴。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騷擾女性的行為。
婦女組織和其他社會機構應當加強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宣傳教育,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製作、使用和傳播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語言文字和音像;禁止在廣告宣傳、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五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行為。喪偶、離異婦女再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
第三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受害婦女和施暴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對施暴人批評教育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即時出警,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受害婦女為殘疾人、老年人,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受害婦女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婦女組織等有關社會組織應當為其維護權益提供幫助。
第三十九條 對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受害婦女,婦女組織應當協調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對其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者擅自中途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者人事爭議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依照農村土地承包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侵害婦女財產繼承權、財產處分權或者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可以由其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調解處理,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侵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組織批評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害婦女人格權的,由公安、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保障婦女權益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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