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頒布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23年5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5月25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
(1994年4月2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正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上一級婦女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工作;
(二)組織宣傳有關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
(三)研究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涉及婦女權益保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四)辦理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負責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人員。
第六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婦女委員會或者婦女工作委員會,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婦女聯合會。
第七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引導婦女發揚愛國奉獻精神,發揮婦女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支持引領婦女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作用。
婦女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尊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公共宣傳、輿論監督。
第十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認為相關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可能損害婦女的特殊權益的,可以提請有關機關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執行機關和部門,為男女平等評估提供諮詢。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範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推動建立性別統計報表制度,加強部門分性別統計工作,推進分性別統計監測制度化建設,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有關信息。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二,並切實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女性成員。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選拔任用幹部時,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性幹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規劃、採取措施,建立完善有利於實現男女平等的人才選拔任用機制。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婦女組織的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委員會中女代表、女委員候選人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的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滿二十五人的基層工會委員會,設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設女職工委員,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基層婦女聯合會可以建立健全婦女議事會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形成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聯合會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十九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係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第二十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並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路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禁止組織、脅迫、誘騙或者利用女性乞討。
第二十二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學校、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應當依法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對相關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對女職工的婦科疾病普查,並定期開展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三年組織一次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婦女和農村婦女的婦科疾病普查,並定期開展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婦女提供必要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健康知識普及、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鼓勵開展婦女心理諮詢、輔導和干預活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心理諮詢服務網路,暢通婦女獲得心理健康服務的渠道。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婦女的文化、教育和體育事業,開展文化、教育、體育活動,提高婦女自身素質。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支持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接受學前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依法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未成年人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條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生理、心理等特點進行生命、性與生殖健康、防範性侵害和性騷擾等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並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男女平等教育納入地方中國小課程,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女職工參加進修、接受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享有與男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提供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提高職業素質的需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擴大教育資源供給,為婦女提供便捷的社區和線上教育資源,有針對性地進行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健康等培訓。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保障專項經費、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親職教育指導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婦女及其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和服務,提高婦女家庭建設能力、親職教育能力。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生育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保障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錄(聘)用等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大學、中等專業和職業技術等各類學校的女學生,享有與男學生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加大對社區、用人單位零至三周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支持力度,規範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設備,為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規章制度時,在辭退女職工或者給予女職工處分時,應當依法徵求本單位婦女組織、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低收入、殘疾、患重病、留守、老齡婦女和單親、失獨母親等困難婦女享有相應的權益保障,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幫扶、就業創業等關愛服務。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強迫女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平等就業性別歧視約談工作機制。
婦女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部門舉報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涉嫌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三十九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四十條 任何人不得干涉離婚婦女或者喪偶婦女處理個人財產或者攜帶個人財產再婚。
第四十一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協定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男子結婚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本款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因結婚、離婚、喪偶等原因分戶並申請變更承包契約的,發包方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婦女平等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和補貼。
鼓勵金融機構為經濟困難的婦女提供幫助和扶持。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離婚訴訟期間和夫妻關係被依法解除後,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四十六條 婦女結婚或者離婚後,可以按戶籍管理規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安家落戶。
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其戶籍未遷往男方所在地的,婚前所在地應當保留其戶籍。
第四十七條 對夫妻共同財產,婦女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禁止利用健康檢查和孕情檢查歧視、侮辱婦女。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緊急處置或者特殊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聯動工作機制。首接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接工作;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督促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根據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需求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心理疏導等服務,並在其申請傷情鑑定、臨時救助、提起訴訟時提供幫助。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並採取下列措施予以處置: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防止侵害擴大;
(二)詢問加害人、受害人、目擊證人,並使用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製作詢問筆錄;
(三)協助需要緊急救治的受害人就醫,有傷情的,依法進行傷情鑑定;
(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五)查明事實,依法予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出警記錄和處置情況,及時向婦女聯合會、民政、教育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糾紛多元化解指導工作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納入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化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暴力的預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社會力量維護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五十三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四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時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