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歷程
2022年7月8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意義
《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是上海市市第一次以條例的形式確立保障婦女權益的地方法規。
為加強完善本市婦女權益保障,並結合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通過立新廢舊的方式頒布實施《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以期在本市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社會氛圍,充分發揮婦女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婦女全面發展,展現新時代女性風采,推動婦女事業高質量發展。
條例全文
上海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市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本市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本市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逐步完善各項制度,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機會,獲得同等資源,得到同等發展。
第四條本市弘揚上海婦女運動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引導婦女發揚愛國奉獻精神,發揮婦女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展現新時代女性風采,推動婦女事業高質量發展。
本市發揮婦女在經濟社會建設、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婦女立足本職、巾幗建功,積極投身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事務。
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教育、民政、財政、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網信、經濟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農業農村、綠化市容、統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配備工作人員,提供工作經費。
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檢查、督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貫徹實施;
(二)協調、推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項,參與涉及婦女權益重大問題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或者修改;
(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四)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五)其他應當由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保障機制。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發展規劃的實施、監測、評估等工作。
第八條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好黨和政府聯繫婦女民眾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鞏固和擴大婦女民眾基礎;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本市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為婦女提供專業化、個性化服務。
第九條本市建立健全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性別統計情況。
第十條本市建立健全性別平等諮詢評估制度,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開展性別平等的社會諮詢評估。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第十一條本市將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作為全面推進城市數位化轉型的重要內容,加強婦女工作的數位化場景套用。
第十二條本市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並加強輿論監督。
本市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或者修改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開展協商議事活動。
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討論涉及女職工保護事項時,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參與。
第十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六條本市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採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的工作。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等應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
婦女聯合會應當積極參與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或者修改。
第十九條對於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批評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二十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二十一條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二)虐待、遺棄、殘害、買賣婦女;
(三)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三)拐賣、綁架婦女,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四)其他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四條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傳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在廣告、招貼宣傳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
(三)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四)侮辱、誹謗、性騷擾婦女;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報導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現報告,並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六條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學校應當建立受害學生保護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並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把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納入教育培訓的內容,加強安全保衛和管理等工作,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用人單位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式,保護受侵害婦女。
第二十九條捷運、公交、車站、機場、輪渡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對性騷擾的防範和干預機制,對有關單位的投訴處理或者案件調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者,賓館、旅館等提供住宿服務的場所經營者,房屋出租人發現場所有賣淫嫖娼或者其他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市建立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本市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等應當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生理健康指導、心理健康服務,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增加檢查次數和檢查項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安排退休婦女和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一次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篩查,並可以視情增加篩查項目。
鼓勵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為生活困難的婦女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篩查提供幫助。
本市鼓勵適齡女性接種宮頸癌疫苗,推動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接種宮頸癌疫苗。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支持、鼓勵保險公司開展婦女健康商業保險業務,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建設基礎設施、開展城市更新、推進新城等重點區域建設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建保護婦女隱私、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四章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五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並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三十八條本市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本市發展適合女性特點的職業教育事業,開展職業教育、創業和實用技能等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鼓勵用人單位有計畫地對女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的職業教育和技能等培訓。
第三十九條本市強化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服務保障等措施,發揮女性在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中的作用。
本市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必要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畫、有關評獎、項目申報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五章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四十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本市鼓勵和支持婦女創新創業創造,依法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並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一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以及其他媒介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啟事。
第四十二條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並不得含有限制女職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職工權益保護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或者專項集體契約等。
第四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女職工遭受職業病危害。
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等婦幼保健設施,滿足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幼兒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並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享有產假、生育假、育兒假等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違法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
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調整該期間的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採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的工作方式。
經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併發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女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經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女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女職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的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於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資時,產前假、產假、哺乳假視作正常出勤。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為困難婦女提供就業創業支持等服務。本市關心關愛外來務工婦女,改善其勞動條件,提高其職業技能。
第四十七條本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生育保險制度,完善與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婦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靈活就業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
本市加強生殖健康服務,將分娩鎮痛按程式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按照國家部署,將適宜的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式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勵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為生活困難的婦女生育提供幫助。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提供家庭科學育兒指導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托育服務。
第六章財產權益
第四十九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第五十條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徵收補償安置或者徵用補償協定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並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二條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
第七章婚姻家庭權益
第五十三條本市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把婦女權益保障作為親職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為家庭提供婚姻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引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十五條婦女的婚姻自主權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男方不得在夫妻分居、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侵害、限制女方的人身權益和人身自由。
第五十六條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五十七條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本地區、本單位平安建設工作範圍。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婦女聯合會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好調解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接警受理範圍,及時出警,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制止,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婦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六十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第六十一條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八章救濟措施
第六十二條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婦女因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災害等處於危難情形的,公安、民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依法提供臨時庇護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婦女因突發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社會救助,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提供救助。
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應對中,應當做好婦女和嬰幼兒權益的保障工作。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源,為生活困難的婦女提供救助幫扶。
第六十四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婦女聯合會負責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的建設和運行,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第六十五條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六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內容由原來的9章47條到10章70條;導向由強調操作性到更強調系統性、操作性和約束力。在內容上更加充分體現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更加充分展現上海的亮點和特色;更加充分彰顯婦女權益保障在更高水平上的創新和發展,不斷提高婦女民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條例進一步強調婦女隱私保護,明確媒體報導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特彆強調了終止戀愛關係或者離婚後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別在性騷擾防範方面,特設了四個條款,分別從防範性騷擾制度、單位防範性騷擾、學校防範性騷擾和公共場所防範性騷擾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規定。
強化婦女財產權益保障和離婚時補償與賠償力度。明確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女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因男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