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本法規的名稱修改為《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督促、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考核監督體系,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康復、就業、教育、維權、扶貧、文體等專項經費,並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省級統籌彩票公益金用於專項助殘的資金應當逐步增加。”
四、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募集資金。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開。”
五、在第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或者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開展志願者助殘等公益活動。”
六、將第九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母嬰保健和殘疾預防的知識,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殘疾的發生。”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辦法,對貧困殘疾人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基本康復需求給予補貼。實施六歲以下殘疾兒童免費搶救性康復項目,逐步擴大康復救助範圍。”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轄市至少建有一所達到國家標準的綜合性特殊教育學校,縣(市)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學校。”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
教育部門、家庭和社會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使具有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受到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補助寄宿生活等費用;
逐步實施殘疾學生免費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
對接受非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的子女,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助學貸款和特殊困難補助、組織勤工助學等形式,保障其完成學業。
“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就業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
“民政部門對殘疾人福利企業實行服務、指導和管理。”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在職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凡達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規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安排殘疾人數超過本單位應安排殘疾人比例的,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承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具體業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招錄、招聘工作人員,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報考,也不得拒絕錄用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服務,採取多種形式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其他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就業。
“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和就業推薦等服務。”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殘疾人持殘疾人證進入旅遊景區旅遊的,免收門票
,視力、智力殘疾人和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人的一名陪護人員免收門票
。”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要求,與無障礙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已建成未達到無障礙建設要求的,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逐步推進小城鎮、農村地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區公共運輸工具,乘坐其它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優先購票和乘坐;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及導盲犬,準予免費攜帶。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並標明殘疾人專用座椅,司乘人員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乘坐。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並免收停車費用。”
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完善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重度殘疾人基本輔助器具、日間照料、護理、居家服務給予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智力、精神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殘疾人納入五保集中供養或者居家安養範圍。
“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設殘疾人托養服務中心,為殘疾人提供托養服務。”
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貧困殘疾人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補貼制度,為重度殘疾人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和特殊醫療需求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逐步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水平。”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應當視為單獨立戶,全額施保;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應當給予護理補貼。”
二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拒絕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報考、入學、就業或者在國家規定以外限制殘疾人報考、入學、就業的;
(二)擅自辭退殘疾職工的;
(三)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
(四)拒不執行《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
二十二、將第二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刪除。
二十三、對下列條款作如下修改: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人民政府”前加上“縣級以上”,在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中的“人民政府”前加上“各級”,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省”後加上“人民政府”,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勞動部門”修改為“有關部門”,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文化、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修改為“影劇院等娛樂場所”,在“圖書館應當”前加上“公共”,在“逐步開辦”後加上“盲文圖書室”。
此外,將第五章的章名修改為“文化生活和無障礙環境”,增加“第六章社會保障”的章名,對章的序號作相應調整,並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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