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於2004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28日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可以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開展募捐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及依法成立的為殘疾人康復、教育等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社會福利基金本級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對殘疾人的康復、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和扶貧解困等扶助項目。”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贈的資金應當按照募集目的或者捐贈人指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依法募集的資金,應當將募集數量及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三、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的康復工作。”
五、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防治遺傳病、傳染病、職業病和地方病等預防殘疾的知識,加強殘疾預防工作。
“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六、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民政、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落實康復計畫。”
七、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進行康復醫療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殘疾職工,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
“(二)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支付;
“(四)其他殘疾人,家庭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申請救濟、補助。”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九、第十七條第一款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普通學校招收入學。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點招收入學。”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普通中國小校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入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學校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十、第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訓。鼓勵教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第三款改為第二十條第三款。
十一、第十八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第十九條第一、二、三款合併作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支持興辦和發展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鼓勵、幫助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
十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減免稅收。對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衛生、城管、城建等部門應當減免相關費用,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減免稅收。”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十四、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修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因崗位不適宜安排殘疾人等原因暫時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收取。用人單位應當按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納的,由負責收取的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交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和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十五、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企業對殘疾職工不得以殘疾為由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業停產或者破產時,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
“用人單位違反前款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或者殘疾人組織可以要求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的監察,及時糾正用人單位在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六、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積極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影視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
十七、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及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十八、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公共設施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現有的大中型公共場所、殘疾人不便使用的進出通道等設施應當進行有計畫的改造,增設無障礙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應當開設方便殘疾人的視窗和通道。
“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方便使用,不得占作其他用途。”
十九、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殘疾人享受下列特別照顧:
“(一)優先購票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優先享受衛生醫療等公共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
“(三)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送;
“(四)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中心)、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室、中心)、公園、動物園等公共場所;
“(五)殘疾兒童、少年和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收雜費;
“(六)醫療機構及有關單位招聘按摩人員,優先招聘有按摩專長的盲人;
“(七)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和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基層組織依照“五保戶”的有關規定組織供養;
“(八)農村殘疾人在申請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並減免有關費用;
“(九)拆遷殘疾人房屋的,應當在安置房樓層安排上照顧殘疾人。”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擴大殘疾人享受特別照顧的範圍。”
二十、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聾兒語訓工作者和手語、盲文翻譯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二十年或者連續從事特殊教育滿十年且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的基數。”
二十一、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刪去第二項;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濟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減免訴訟費,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二十三、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殘疾人辦證。
“殘疾人聯合會認為需要由醫療機構對殘疾情況進行鑑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鑑定。
“辦理殘疾人證除醫療機構收取的鑑定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二十四、刪去第三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修正)
(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生活福利作為整個社會事業的組成部分,加強領導,綜合協調,採取措施,使殘疾人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播電視、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宣傳殘疾人事業,弘揚殘疾人自強不息的精神,倡導扶殘助殘的社會風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可以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資金,殘疾人聯合會可以依法開展募捐活動。
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及依法成立的為殘疾人康復、教育等服務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接受社會捐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社會福利基金本級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對殘疾人的康復、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和扶貧解困等扶助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海內外人士資助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為發展殘疾人事業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贈的資金應當按照募集目的或者捐贈人指定的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依法募集的資金,應當將募集數量及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十條 全社會都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有關單位應當為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生活提供方便,給予照顧。
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十一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十二條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以正當手段謀生,自覺實行計畫生育和優生優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有計畫地開展殘疾人的康復工作。
第十四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防治遺傳病、傳染病、職業病和地方病等預防殘疾的知識,加強殘疾預防工作。
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 民政、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網、醫療預防保健網、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落實康復計畫。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殘疾兒童早期發現、早期診治的制度。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盲人學校、聾啞人學校、弱智人學校等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設定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社會福利企業,榮軍康復醫院和有殘疾人的社會福利院,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工作人員,配置康復設施和器械,開展殘疾人生理、心理康復訓練。
衛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康復工作人員。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畫地開設康複課程;有條件的,應當設定康復醫療專業班。
第十七條 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項目範圍內進行康復醫療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殘疾職工,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
(二)尚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殘疾職工,由所在單位酌情支付一部分;
(三)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按農村合作醫療規定支付;
(四)其他殘疾人,家庭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申請救濟、補助。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計畫,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嚴格按照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應當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鼓勵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十九條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普通學校招收入學。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由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普通學校設立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班、點招收入學。
普通中國小校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入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學校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殘疾人教育經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籌措,並隨教育事業費的增加逐年有所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訓。鼓勵教師從事特殊教育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特殊教育學校或者捐資助學。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
鼓勵、支持興辦和發展殘疾人福利企業、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鼓勵、幫助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減免稅收。對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工商、衛生、城管、城建等部門應當減免相關費用,稅務部門應當依法減免稅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於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二十四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因崗位不適應安排殘疾人等原因暫時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收取。用人單位應當按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逾期不繳納的,由負責收取的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交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和具體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企業對殘疾職工不得以殘疾為由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業停產或者破產時,有關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
用人單位違反前款規定,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或者殘疾人組織可以要求勞動保障、人事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的監察,及時糾正用人單位在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集中的單位應當因地制宜開闢殘疾人活動場所。公共文化、體育活動場所應當逐步增設適合殘疾人需要的內容和設施,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參加各種有益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殘疾人參加集訓、比賽和表演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補貼,由所在工作單位照發;沒有工作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弱智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積極興辦盲人有聲讀物圖書館,開辦電視手語節目,在影視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說。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及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公共設施時,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建設無障礙設施。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現有的大中型公共場所、殘疾人不便使用的進出通道等設施應當進行有計畫的改造,增設無障礙設施。
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設施應當開設方便殘疾人的視窗和通道。
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方便使用,不得占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享受下列特別照顧:
(一)優先購票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二)優先享受衛生醫療等公共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
(三)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渡船,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送;
(四)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中心)、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
(室、中心)、公園、動物園等公共場所;
(五)殘疾兒童、少年和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收雜費;
(六)醫療機構及有關單位招聘按摩人員,優先招聘有按摩專長的盲人;
(七)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和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基層組織依照“五保戶”的有關規定組織供養;
(八)農村殘疾人在申請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並減免有關費用;
(九)拆遷殘疾人房屋的,應當在安置房樓層安排上照顧殘疾人。
除前款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擴大殘疾人享受特別照顧的範圍。
第三十條 對從事殘疾人康復、教育、體育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衛生、教育、體育序列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聾兒語訓工作者和手語、盲文翻譯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二十年或者連續從事特殊教育滿十年且在特殊教育崗位上退休的,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的基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拒絕招收殘疾人入學的;
(二)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
第三十二條 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濟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減免訴訟費,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 殘疾人證由殘疾人所在地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方便殘疾人辦證。
殘疾人聯合會認為需要由醫療機構對殘疾情況進行鑑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鑑定。
辦理殘疾人證除醫療機構收取的鑑定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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