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2007年9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 發布機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7年9月29日
  • 發布編號: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於2007年9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7年9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給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刪去第十九條。
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對未及時終止妊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並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終止妊娠保證金。保證金納入非稅收入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終止妊娠的,保證金必須及時如數退還。”
五、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
六、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第(三)項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七、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達到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齡時,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家庭和計畫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發給救助金。”“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終身未生育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本條第一、三款規定的待遇。”“夫妻只生育一胎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獎勵與優待。”
八、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子女的,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必須全部退還;對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應當予以償還。”
九、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禁止採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經產前診斷,醫學上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組織批准。”“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婦女擬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出示有關證明,施術單位應當在術前查驗,並按規定登記、存檔。”
十、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畫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一、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改為第(二)項,修改為:“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第三款修改為:“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十二、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三)項:“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錄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職務。”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推薦和介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被推薦人或者候選人如果有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應當如實介紹,不得隱瞞。”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對有一定證據證明違法生育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鑑定,並做好保密工作,當事人應當配合。”“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鑑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鑑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鑑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鑑定、計畫生育手術及手術併發症鑑定,偽造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五、條文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改為:“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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