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17
  • 實施時間:2014.01.17
(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已於2014年1月13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雙方或一方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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