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解釋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11.06
  • 實施時間:2003.11.0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在執法中遇到的問題,解釋如下:
《浙江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當地縣(市、區)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的數據為依據。當地縣(市、區)統計部門未公布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所在的設區的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所在的設區的市統計部門沒有公布上一年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可以省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依據。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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