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業主對工程勘察設計項目的委託應當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
“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本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跨市、縣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對外地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定特殊條件,限制其到本地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以及相關的專業規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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