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並將第二款修改為:“省外監理單位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在承接業務後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國家和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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