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日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或者其委託的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或者其委託的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利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經審查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並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省施工圖審查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施工圖審查實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收費標準由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四、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的,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變更涉及工程功能、規模、結構體系等內容的,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
五、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裝修工程涉及建設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該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增加第二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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