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日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10條修改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按規定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污染物,並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變的,必須按時限要求重新申報。”
二、第13條修改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三、第24條修改為:“嚴格限制排污單位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淨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四、第28條第1款修改為“在人口集中區禁止焚燒瀝青、油氈、焦油、橡膠、塑膠、皮革、樹葉、垃級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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