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決定

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7.15
  • 實施時間:1987.07.15
根據1987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決定將1987年1月11日公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第十五條繳納墾復基金的規定修改為:“凡經批准徵用、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