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30
  • 實施時間:2007.03.30
已由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3月30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30日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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