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經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計與施工、抗震加固改造、農村抗震設防、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42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 公布機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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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4號
《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條例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
修改《山西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行為,提高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災害能力,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城鄉並重、分類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有關建設工程抗震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知識的宣傳普及,增強全社會的抗震設防意識,提高抗禦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隔震、減震等新技術和新材料的套用。
第二章 抗震設防要求
第八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九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讓活動斷層、滑坡、崩塌、地裂縫、採空區和沉陷區等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線路管道等建設工程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進行地震地質災害評估,並採取預防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 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前,委託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前,按照有關規定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抗震設防要求。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在十日內依據下列規定,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一)已經完成地震小區劃工作的,按照地震小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未進行地震小區劃工作的,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二)位於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分界線兩側各四公里區域或者地震小區劃圖分界線的,應當按照較高一側的參數值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三)學校、幼稚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車室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地震小區劃圖或者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提高一檔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內容;未包含經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內容的,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覆。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評價,其結果應當作為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和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章 抗震設計與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當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報告應當有抗震設防的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抗震設防內容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下列建設工程在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
(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規定以外結構形式的建築工程;
(三)採用國家標準以外的新技術、新材料的建築工程;
(四)國家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特殊設防類建築工程。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抗震設防列為重要審查內容;施工圖未經抗震設防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理。
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工程檢測機構,對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隱蔽工程或者需要進行質量檢測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質量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進入工程建設的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內容;驗收合格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情況。
用於銷售的住宅、寫字樓、商鋪等建設工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信息。
第四章 抗震加固改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建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性能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建設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計畫,並將計畫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危房和預製板房的改造。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人員密集場所、重要基礎設施、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二十三條 對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下列建設工程,產權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鑑定,並根據鑑定結論採取抗震加固等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二)學校、幼稚園、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體育(場)館、影劇院、醫院、商場、候車室等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的建設工程。
鼓勵和支持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其他已建建設工程,採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條 抗震加固工程應當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式,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保證加固質量。
第二十五條 對建築物進行裝修改造時,不得拆除或者破壞梁、柱、承重牆等構件,不得影響建築結構的抗震性能。
第五章 農村抗震設防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震設防納入新農村建設、新村鎮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重點推進農村危房抗震改建,提高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抗震設防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住宅應當採取抗震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村抗震設防建設抗震樣板房、推廣抗震建築材料,免費提供抗震房屋設計圖集、技術指導和培訓。
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地震等有關部門,做好農村住宅的抗震設防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計畫和政策,分期分類推進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農村住宅的加固改造。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共設施和有公共投資的移民搬遷、抗震改建、危房改造等工程,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情況;
(二)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或者改造情況;
(三)農村住宅和農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情況。
第三十一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情況;
(二)建設工程選址避讓活動斷層和其他地震地質災害危險區情況;
(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的情況;
(四)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情況;
(五)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下列抗震設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設計單位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的情況;
(二)超限工程專項審查的情況;
(三)施工圖抗震設防審查的情況;
(四)施工單位按照抗震設計施工的情況;
(五)監理單位對抗震措施進行監理的情況;
(六)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情況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採取整改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有關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將抗震設防作為審查內容的;
(三)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監理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築物進行裝修改造時,擅自拆除或者破壞梁、柱、承重牆,影響建築物抗震性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地震、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煤炭、教育、文化、衛生、電力、鐵路、民航等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在地震中造成嚴重破壞的建設工程,根據鑑定和責任認定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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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山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該《條例(草案)》在今年5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審後,又經過多次立法調研、認真研究和反覆修改,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審。
《條例(草案)》再度細化規定,並且增加了一條“硬約束”,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加固改造計畫實施情況,並分批分類、限期完成城市危舊房和預製板房的改造。
立法調研實地了解
制定條例是推動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需要。做好防震減災工作,關鍵在做好抗震設防工作。
9月15日,記者隨同省人大常委會部分組成人員組在太原進行了立法調研 。
在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防震減災審批視窗的設定將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至4個工作日的做法,受到調研組的關注。“如果來辦手續,應該填什麼樣的表格?”“我們在網站上設有電子表格,來辦理之前就可以填好,到這裡時我們直接列印出來就可以了。”
審批視窗不僅為項目落地和工程建設提供最大限度的方便,而且要進行嚴格的現場勘查,對場地不適宜 (如穿越活斷層、地裂縫等地震地質災害區域的),會給出調整規劃或變更選址建議。目前,太原市對萬柏林三中、西南鐵路建設、大學園區、南峪煤礦、晉陽污水處理廠等十幾個項目都調整了工程規劃。
隨後,調研組來到省地震局應急指揮中心、觀測研究站等地,了解我省抗震設防現狀。當天下午,調研組一行又來到清徐新民村,實地查看活動斷層地裂縫的破壞情況。整個調研過程可謂全方位多角度,立法調研組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將作為修改條例的參考。
增加“硬約束”規定
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增加了一條“硬約束”,要求人民政府針對城市危舊房和預製板房問題制定改造計畫並向社會定期公布實施情況,並且限期完成。
初審和論證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現有不達抗震設防要求的建設工程管理應當作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特別是針對城市危舊房和預製板房問題應當明確政府的責任,制定規劃和計畫,分類分批限期改造。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分析了近年來發生地震地區抗震設防工作的經驗教訓,從我省地震所處環境和面臨現狀考慮,建議增加一條“硬約束”規定,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建的建設工程進行抗震設防性能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建設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計畫,並將計畫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抗震加固改造計畫,採取有效措施,分批分類推進城市危舊房和預製板房的改造;限期完成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城市危舊房和預製板房的改造”。

調研貫徹落實情況

為進一步加強《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的貫徹落實,山西省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於2015年10月23日至11月4日間,成立了以省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李洪主任為組長,由姚之樓副主任、宋新柱副主任、省地震局郭星全副局長等8人組成檢查調研組分別對呂梁、忻州、大同、朔州等4市政府落實《條例》情況進行了檢查、調研。
調研組採取實地檢查、聽取匯報、座談交流等形式,先後實地察看了新建開發區、醫院、學校等建築物5處、居民改擴建項目3處、農村民居抗震加固和集體遷建5處,並分別與四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行座談會。相關市分管副市長向檢查調研組匯報了自《條例》實施以來各市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情況,各市地震局、住建局、發改委、房管局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就建設項目的工程選址、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驗收、使用、管理等方面落實《條例》要求,加強抗震設防工作採取的措施和方法進行詳細匯報,並就落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難點展開討論。
調研組認為各市政府宣傳《條例》形式多樣、有聲有色,落實《條例》方法得當、措施有力,在抗震設施監督管理上有新舉措、新方法。同時指出,一是仍有部分領導、民眾抗震設防意識不強;二是城鄉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能力仍然不容樂觀;三是抗震設防監管仍需加強部門聯動。
通過此次檢查調研有力地促進我省市、縣級政府貫徹落實《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進一步推動我省抗震設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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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政府法制辦主任王衛星同志向常務會議作了草案情況說明。5月12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11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該條例的出台,對我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活動及監督管理具有重大意義。
(一)制定出台《條例》,是我省震情形勢的迫切需要。山西地震帶縱貫全省南北,大同、忻州、太原、臨汾、運城等人口集中、經濟發達的五大盆地是該帶的主體,是強震活動的場所,也是國務院確定的重點監視防禦區;全省77%的國土面積屬地震高烈度區,70%的產值、60%的人口處於強震活動區。
(二)制定出台《條例》,是提升我省地震防禦能力,確保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要。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大小與地震災害大小成反比。經濟已開發國家,特別重視抗震設防,建設工程抗震能力強,可以達到6級地震零死亡,7級地震少死亡。目前,我省的抗震設防現狀不容樂觀,城市仍有大量舊城區不設防或設防不達標的建設工程;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和廣大農村地區的房屋處於抗震設防水平很低甚至不設防的狀態。制定出台《條例》是實現我省防震減災目標的重要舉措,是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我省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促進我省轉型跨越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制定出台《條例》,是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包含了確定抗震設防要求、規劃、選址、設計、施工、監理等多個重要環節,涉及到地震、住建、交通運輸、水利、煤炭等多個部門。當前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我省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明確具體管理部門職責、細化管理程式,加強和規範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和監督,確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達到抗震設防要求。該《條例》的制定出台將使我省防震減災法律法規更加完善,確保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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