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8
  • 實施時間:2014.11.28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4年11月28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本節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許可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修建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油氣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許可,由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的許可,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三)涉及縣道、鄉道的許可,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二、對《浙江省建築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2.刪去第八條。
3.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業主發包建設工程,應當按規定選擇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承包商。國有資金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應當在總承包招標檔案或契約中明確可分包的範圍、內容和分包商的資質條件、選擇方式及程式。”
4.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省外承包商來本省承接建設工程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5.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監理機構和質量檢測機構。”
6.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該項業務收費總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管理許可權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無資質證書從事建築業中介服務業務的;
“(二)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超越批准的資質等級從事中介服務業務的;
“(三)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建築業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
三、對《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7.刪去第四條第三款。
8.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監理單位來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作出修改
9.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被扣機動車因拖移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檢驗所發生的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擔”修改為“被扣機動車的檢驗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擔;因拖移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所發生的費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10.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燃油助力車”。
11.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可以申請國家規定的準駕車型駕駛證。”
12.將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屬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3.刪去第七十九條。
14.刪去第八十四條。
五、對《浙江省愛滋病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15.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勞動教養”,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勞動教養所”。
六、對《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16.將第三十七條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收應當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或者退還違法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修改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價格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限期補收應當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或者退還違法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經公告仍無法退還的,依法繳入查處機關同級國庫”。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並對個別文字作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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