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農村老年人除繳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不承擔社會性集資收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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