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防治環境污染暫行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防治環境污染暫行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在1997.09.10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防治環境污染暫行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10
  • 實施時間:1997.09.1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浙江省防治環境污染暫行規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1997年9月1日經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浙江省防治環境污染暫行條例》(1981年3月9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杭州市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1981年3月9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3.《浙江省城市衛生管理條例》(1982年3月6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我省可以適當延長重大複雜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地區的決定》(1985年2月4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5.《浙江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1985年3月20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6.《浙江省加強個人收入調節稅徵收管理的規定》(1989年11月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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