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安全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改為第二款,修改為:“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組織施工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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