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9.11.27
- 實施時間:2009.11.27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於2009年11月27日經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體廢棄物填海、圍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