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於2003年11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03年11月26日
  • 施行時間:2004年1月1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9號)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1月26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從本行政區域實際出發,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嚴格依法辦事。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省遵守和執行,對有關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決算;
(四)撤銷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五)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一)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情況;
(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主要指標的調整方案;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
(四)貫徹人口與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基本國策方面的情況;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省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
(六)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七)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情況;
(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以及涉及全省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九)特大自然災害的救濟情況和特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
(十)涉及民族團結、宗教事務的重大事項;
(十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和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的重大事項,應當每年至少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一次。
第七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意見、建議:
(一)省人民政府機構的設定、增加、減少或者合併;
(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
(三)全省性的鄉鎮行政區劃調整;
(四)民族鄉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
(五)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的辦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和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省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聯名提出的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通知有關方面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的具體程式,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審議的重大事項,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貫徹執行;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時提出的重要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機關辦理,並限期報告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對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而不提請審議或者不報告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提請審議或者報告。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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